猜你想搜
申请专利
专利申请
如何申请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
专利代理
商标代理
知识产权
专利申请流程
商标分类
怎么申请专利
专利侵权
专利申请费用
商标注册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专利
知识产权代理
专利转让
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产品
专利申请网
商标申请
外观专利申请
专利网
商标注册
PCT申请
专利申请代理
专利查询
实用新型专利
商标注册流程
商标侵权
商标注册费用
申请商标
商标注册代理
专利检索
商标申请流程
商标注册公司
中国商标
商标
发明专利
商标注册网
商标注册流程及费用
中国商标注册网
商标网
商标转让
外观专利
专利申请公司
专利权
专利申请流程及费用
美国专利申请
PCT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流程
欧洲专利局
知识产权保护
专利诉讼
申请专利多少钱
外观设计专利,外观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
外观设计专利期限
外观设计
咨询热线
182-1095-870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57号
电话:182-1095-8705
邮箱:2101183472@qq.com
电话:182-1095-8705
邮箱:2101183472@qq.com
注册商标侵权一审判赔14.4亿,加多宝二审该怎么打?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1-03-17 11:52:16 浏览: 次
广药集团诉加多宝注册商标侵权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加多宝因侵犯王老吉商标权,赔偿广药集团14.5亿,另加有票据支撑的合理维权费用68万元,扣除加多宝已经支付的商标许可使用费10122800元,加多宝还应向广药集团支付赔偿额1440557200元。
据广东高院查明的事实,14.5亿是加多宝侵权期间净利润的50%。之所以将净利润的50%作为赔偿标准,法院考虑了广药集团的过错,因此,广药集团应当对自己的过错承担部分责任。
如不出意外,加多宝一定会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从诉讼策略的角度,广药集团也有可能上诉。
基于当前公开的并不完整的判决书,笔者对加多宝二审可以阐述的理由进行分析。由于掌握材料有限,观点难免有不当,敬请谅解。
一、诉讼时效
本案被控侵权期间,是2010年5月2日~2012年5月12日。
一审法院立案的时间是2014年5月7日。
基于法院立案日期,根据一般案件起诉、立案时间间隔,可以初步判断广药集团起诉的日期大概在2014年5月初。
商标侵权案件的追诉时效是两年,以起诉日为时间节点,往前推两年。
广药集团2014年5月初起诉,一般只能主张2012年5月至2014年5月这两年的侵权行为。
而本案被控侵权期间,并不在此期间之内。
当然,不排除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如果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基于广药集团怠于行使诉权,则丧失胜诉权,广药集团的诉讼请求就不应该被支持。
但由于一审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理由,如果在二审中提出,可能不会被支持。
二、关于损失的计算依据
一般侵权案件承担责任的方式之一是“赔偿损失”,学理上称之为“填平原则”。商标侵权案件属于一般侵权案件的特殊侵权案件,在商标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应优先适用商标法,否则,仍然适用一般侵权案件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
2001年《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2014年《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关于赔偿额的计算标准,对比2001年《商标法》和2014年《商标法》,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从立法技术上看,2001年《商标法》连接词用的是“或者”,也就是说原告具有选择权。而2014年《商标法》则优先适用“实际损失”。以实际损失为赔偿额的计算标准,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关于承担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原则一致。《民法总则》的不同规定之处在于增加了惩罚性赔偿。
虽然2001年《商标法》规定了原告的选择权,但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因此而放弃一般侵权赔偿原则的适用。
在广东高院审理的“新百伦”商标侵权案件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侵权人赔偿9800万元,计算标准为侵权人净利润的50%。而广东高院二审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将赔偿额由9800万元减至500万元。广东高院的核心计算标准是被侵权人的损失。
在“红河红”商标侵权案中,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侵权人赔偿损失1000万元,计算标准以侵权人毛利为依据。广东高院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将赔偿数额由1000万元改为2万元,而这2万元主要是针对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损失。
就王老吉商标侵权案而言,以广药集团的损失为赔偿额的计算依据,更具有合理性,理由如下:
首先,就使用商标所获得的收益而言,相同的商标,不同的商业主体来使用,所获得的收益不可能相同。利润的取得由很多因素决定,主要包括经销模式、广告投入、运营团队建设、流通渠道的建立、铺货率、货架排面等。就经销模式而言,如果采取代理商模式,同一品牌的不同代理商,销售额往往差距很大。因此,以侵权人的获利作为赔偿损失的标准,往往与权利人的损失并不相符。
其次,就商标权利人的损失而言,需要查明广药集团何时推出红罐王老吉。从广药集团2012年5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来看,其计划2012年6月推出红罐王老吉,也就是说,在被控侵权期间,广药集团根本没有推出红罐王老吉,也就不存在损失的问题。在广药集团并不存在损失的情况下,以加多宝的获利作为赔偿依据,让广药集团获得14.5亿元的赔偿,不具有正当性。
三、关于连带责任
本案被控侵权的六个加多宝公司,是香港鸿道集团的子公司。广东高院判决各子公司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并不充分。六个加多宝公司与香港鸿道集团之间的关系,就好比父亲和儿子的关系。六个儿子虽然都在父亲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工作,但各自的工作能力并不相同。六个加多宝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完全相同是必然的,但六家公司的生产、销售规模并不相同,彼此之间也是独立核算,并不存在人员、财务、办公地址的混同,即人格混同。在不能证明彼此之间人格混同的情况下,让六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四、关于知名化贡献的考量
加多宝进入凉茶市场之初,没有选择创立加多宝品牌,而是与广药集团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授权使用王老吉商标。这其中的原因,可能主要是基于王老吉商标在广东凉茶市场有一定的知名度。但王老吉在全国的知名,并非因为绿罐王老吉,而是因为加多宝推出的红罐王老吉。加多宝不遗余力的推广王老吉,取得了巨大的商业成功。伴随着王老吉商标知名度的提升,加多宝离不开王老吉商标了。
如果没有加多宝推广王老吉,而是广药集团独立运作这一品牌,并不一定能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功。广药集团收回王老吉商标之后,生产红罐王老吉,实际上相当于在加多宝打下的地基上盖楼。当然,不可否认,加多宝赚取了巨额的商业利益。
广药集团与加多宝的红罐之争,就考虑了加多宝对红罐的贡献。对于本案而言,加多宝对于王老吉商标知名化所做的贡献,应给予考虑。
五、二审结果猜想
广药集团作为国企,其企业利益很容易被上纲上线为国家利益,这对于最高院的法官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考验。笔者猜想二审会改判,但侵权的定性很难改。关于赔偿额,可以参考广药集团经营红罐王老吉的头两年的投入与产出。如果确有盈余,可在盈余基础上酌定赔偿额。如果没有盈余,则只能在此基础上由法官自由裁量。
关键词: 商标申请 商标注册 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