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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这些新规将实行!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1-03-18 12:11:15 浏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第四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二、最高院统一审理专利等二审案件!
 
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已于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6次会议通过,将于1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旨在进一步细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切实保障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落地见效。最高院统一审理专利等二审案件!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知识产权行为保全规定》
 
为正确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
 
为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根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我们制定了《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
 
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

附:
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
 
五、《专利代理条例》
 
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从专利代理执业准入、执业规范和服务监管等方面修改完善了相关制度。

附:专利代理条例
 
六、关于启用尼斯分类第十一版文本的通知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将于1月1日起正式使用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19文本。现将文本修改内容予以公布,于1月1日起执行。申请日为1月1日及以后的商标注册申请,在进行商品服务项目分类时适用新版本,申请日在此之前的商标注册申请适用原版本。以尼斯分类为基础,我局对《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了相应调整,修改内容一并公布。


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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