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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使用已被他人注册为商标的描述性词汇?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0-01-17 16:56:47
《商标法》指出:如果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或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或含有的地名,则该注册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为避免构成商标侵权,在使用被他人注册为商标的词汇时,需规范使用,以免造成混淆。
案情
商标局依法核准政和县岩韵粮食制品经营部注册“岩韵”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面条;糖;茶;挂面;方便面;通心粉,后商标局核准政和县岩韵粮食制品经营部将“岩韵”商标转让给周志坚。
山国公司生产、销售的部分产品包装标注“山国饮艺”“武夷大红袍”,下部小字标注“岩韵清香型”。
周志坚发现山国公司的产品包装涉嫌侵权后,向厦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工商局调查认为山国公司侵权情节轻微且能及时改正,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周志坚目前在厦门没有设专卖店或分支机构,也没有对其商标或产品的广告。山国公司为中国茶产业十强连锁企业。
显著性是商标注册的首要条件,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规定本身缺乏显著性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又称为描述性标志。其中,直接描述商品原料、特点等的标志被认为不具有显著性而禁止作为商标注册,而采取间接暗示商品特点、特征的商标则被认为具有获得注册的最低显著性。
如果商标含有以上不具有显著性的元素,获得了商标注册,则商标权人不得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法》的核心是防止混淆,对于他人已经注册为商标的通用名称、描述性词汇等,若进行使用也要注意规范,以免发生混淆。规范使用要注意不要突出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要在该描述性词汇的本意上进行使用,同时突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并在表明商品的生产厂家,以免公众发生混淆。
“岩韵”是表示武夷岩茶品质特征的用语。被告提供了《地理标志产品武夷岩茶》国家标准,其使用“岩韵明显”、“岩韵显”、“岩韵明”来描述大红袍等武夷岩茶产品内质的感官品质级别。因此,法院认定,“岩韵”适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关于“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本案中,原审被告在使用方式上十分规范,在包装上突出使用自己的商标、商品名称,“岩韵”仅作为说明茶叶香型的表示,字体较小,并且在商品包装上明确表明了商品的产地、生产厂家等信息,没有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恶意。法院认定其使用属于实施条例中规定的正当使用。
可以看出,他人的注册商标,即使显著性弱,其中包含可以正当使用的元素,在使用时也要规范使用,以免造成混淆。
文字商标“岩韵”,其本意在于表示武夷岩茶的品质特征,周志坚作为该商标的专用权人的权利范围依法应当受到一定限制,即无权禁止他人为描述商品特征而正当使用。山国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部分产品的包装罐和礼品袋上使用“岩韵”二字,仅为表示其茶叶的品质特征,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均合符情理,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是作为商标使用,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因此山国公司使用“岩韵”二字的行为不构成对周志坚“岩韵”商标权的侵权。
《地理标志产品武夷岩茶》国家标准的记载,武夷岩茶是指在福建省武夷山市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独特的武夷山自然生态环境条件下选用适宜的茶树品种进行无性繁育和栽培,并用独特的传统加工工艺制作而成,具有岩韵(岩骨花香)品质特征的乌龙茶。可见,“岩韵(岩骨花香)”是武夷岩茶品质特征的用语。
生产、销售武夷岩茶的经营者出于说明或客观描述该种茶叶产品滋味特点的目的,以善意的方式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岩韵”二字,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将其视为商标而导致商品来源的混淆,可以认定属于正当使用,作为“岩韵”商标权利人的周志坚则无权禁止。
该礼品袋上已清晰且醒目地标注了山国公司的商标标识与其商品名称,以及该茶叶商品的生产者,而且“岩韵”的字体也明显小于其他标注,因此,“岩韵”二字的使用不构成突出使用,相关公众不会视其为该茶叶商品的商标从而混淆商品来源,一般情况下会将其看作是用于表明茶叶的滋味品质特征的,故该“岩韵”二字的使用方式同样可以认定属于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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