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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商标的审查标准是什么?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0-02-08 16:55:21
立体商标作为非传统商标,往往比传统的平面商标具有更强的视觉冲击力,可以更好地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2001年,当我国修改《商标法》时,立体商标被列入到了商标法的保护范围。对于立体商标注册时的两大要件:显着性和非功能性。
我国《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了立体商标的注册条件。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将体现商品自身性质形状、技术效果、功能性的形状排除在立体商标的注册范围之外。这一规定并决定了其与普通的平面商标不同,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因这一特殊性,导致立体商标的审查标准较为严格。
立体商标的两大保护要件:显著性和非功能性
二者有着明显区别,具体体现为:
首先,二者的目的不同。立体商标的显著性用于保护商标的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消费者可以用其作来源识别标识。“而立体商标的非功能性是为了维护专利法与商标法之间的平衡”,避免使用商标实现对发明和外观设计永久的垄断保护,并解决商标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问题。
其次,两者的后果不同:如果立体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固有显著性),其亦可以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即取得显著性。而立体商标若具有了功能性,则不论其如何使用,该立体商标也不会被核准注册使用。
一、显著性
1 显著性的定义及分类
首先,立体商标的显著性亦以传统商标的显著性为理论基础,每个对立体商标的进行法律保护的国家无一例外的将立体商标的显著性作为立体商标保护的重中之重。根据学界的普遍分类,笔者更赞同将显著性分类成:固有显著性和取得显著性。
2 固有显著性和取得显著性
(1) 固有显著性
即立体商标在其创造完成之初,根据其自身的特点已经具备的显著性。固有显著性是先天性的,对立体商标来说,判断立体商标的固有显著性需要关注其对消费者的影响效果。若一立体商标可以对消费者造成一定的吸引,但消费者不是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而是将其看做为商品的设计,则其依然不具备固有显著性。
(2) 取得显著性
即立体商标在初始使用时,并不具备较高的显著性,但随着立体商标伴随商品的持续使用,普通消费者已经逐渐将该立体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则该立体商标具备了取得显著性。《商标法》第十一条但书中为立体商标的取得显著性提供了法律依据。具体来说,依照该立体商标的使用时间、宣传工作的时间和程度、相关公众间的知名度、被侵权情况等多个因素,综合判断该立体商标能否与其生产者和商品联系起来,从而起到区别其他商品、商标的作用。
《商标法》第十一条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二、非功能性
1 非功能性的定义
一般来说,非功能性可分成:实用功能性和美学功能性。
立体商标和平面商标的申请条件相比,其中一大不同的就是立体商标必须具有“非功能性”。我国《商标法》的第12条规定了此要求:当商品或包装的三维形状是为了保证本商品或商品包装的功能而存在的三维形状,以其构成的商标即具备功能性特征,不得申请注册;只有具有非功能性的立体商标才会获准注册。“我国《商标法》将具有功能性的立体标识排除在商标保护之外”,为的就是不让个人独占公共领域的资源,证明立体商标的正当性,同时这也维护了市场的自由竞争和正当竞争关系。
2 我国对于非功能性的认定标准
在我国,立体商标的注册被《商标法》施加了“非功能性”的限制,即立体商标必须具备非功能性的特征,才可以在我国获得注册,从而得到《商标法》的保护。根据《商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立体商标不能仅由商标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即为了发挥商品的特定功能而必须采用的形状,这样的立体商标缺乏其自身的显著性,若这样的立体商标被准予注册使用,则会造成商标的不正当垄断,任何与该形状相似的商品都会构成商标的侵权,这必然不是商标法所希望看到的。
总的来说,关于立体商标的非功能性规定,实际上是为了维护市场的竞争自由,防止垄断。其次立体商标不能是为了获得某些技术效果而必须的三维形状,是指为了使一件商品具备特定的功能、或者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商品的某些功能而必须使用的三维形状。最后,立体商标不能是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那些对于产品的价值产生了实质影响的三维形状,消费者通常将其视为该商品的价值。因此这种商品的三维形状被视为具有功能性,不能注册为立体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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