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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知识

商标侵权案例:“良子”足道商标侵权判赔5万元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0-03-01 16:43:31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原告:北京妮泊雅美容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
 
妮泊雅公司在其经营的“博雅良子足道SPA”的店外招牌、宣传介绍、大堂前台、价目表、经营用品等处使用“博雅良子”字样,字体较大且位置明显,在大众点评网中亦使用“博雅良子”作为店铺名称,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效果,故妮泊雅公司对“博雅良子”的使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其次,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包括按摩、美容院等,妮泊雅公司提供的实际服务为足道,与涉案商标核定服务构成同一种服务。
 
第三,妮泊雅公司使用的“博雅良子”中“良子”二字发挥了主要识别作用,“博雅良子”标识亦完全涵盖第3143899号、第6560545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上述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考虑到涉案商标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妮泊雅公司在经营中使用“博雅良子”字样,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与台联良子公司提供的服务有关,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妮泊雅公司在其店外招牌、宣传介绍、大堂前台、价目表、经营用品等处以及大众点评网站的促销活动中使用“博雅良子”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台联良子公司就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台联良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妮泊雅公司因侵权获利数额,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妮泊雅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妮泊雅公司的团购数量及金额等因素,判决如下:妮泊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台联良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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