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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案例:茶类商标“合马及图”因三年未使用被撤销复审案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0-03-01 21:20:25

 
北京京湘贵投资有限公司注册了第4425355号“合马及图”商标。
 
北京永安世达科贸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起撤销请求,理由是近三年未使用。
 
审查期间,京湘贵公司提供了商标使用证据,商标局决定不予撤销。
 
永安世达不服上述决定,提出复审请求。
 
永安世达的主要理由:原撤销京湘贵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质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京湘贵公司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受让取得,在转让之前由原注册人长沙湘贵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湘贵公司)授权贵州一品仙有机茶业有限公司进行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京湘贵公司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两份关于复审商标的许可使用协议;
 
2、贵州一品仙公司与湖南一品仙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湖南一品仙公司)签订的产品经销合同、相关增值税发票和送货单;
 
3、湖南一品仙公司开具的茶叶的送货单、增值税发票;
 
4、产品照片、广告宣传图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商标局调取了京湘贵公司于2019年1月提交的相关材料,这部分材料与京湘贵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材料基本一致。
 
商标局将上述材料交换于永安世达公司,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京湘贵公司于2004年12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2008年1月14日在第30类茶、食用淀粉等商品上获得注册,现处于有效期内。2019年2月6日,复审商标获准转让给京湘贵(见第1634期《商标公告》)。
 
2018年,永安世达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该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但未获支持,遂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又因商标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结合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商标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原注册人湘贵公司是否在2015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6日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从京湘贵证据看,证据1显示湘贵公司将复审商标许可给贵州一品仙公司进行使用,证据2显示贵州一品仙公司将“合马”茶叶销售给湖南一品仙公司,证据3显示湖南一品仙公司又将“合马”茶叶销售给不同的客户。加之证据4予以佐证,前述材料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能够体现京湘贵在商标局指定的三年期限内确已通过许可使用的方式将复审商标在茶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又鉴于复审商标核定的茶叶代用品与其实际使用的茶商品相类似,故在案证据亦可视为是复审商标在茶叶代用品上的使用材料。但本案并无证据显示复审商标在食用淀粉等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这部分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鉴于此,商标局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商标局指定的三年期限内确已在其部分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据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茶、茶叶代用品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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