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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知识

洋酒商标侵权怎么认定?附案例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0-12-14 22:46:21


我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当事人即货主未经注册商标人**吉品牌有限公司及芝华士兄弟(美洲)有限公司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即威士忌酒上使用与“红牌”、“黑牌”以及“CHIVAS”相同、近似的商标,构成了《商标法》第52条第一款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案例:

“红牌”、“黑牌”及“CHIVAS”分别是**吉品牌有限公司及芝华士兄弟(美洲)有限公司在威士忌酒上合法使用的注册商标,依法应予以保护。
 
执法部门在某仓库内查获的洋酒酒瓶上标注的“黑牌”、“红牌”标志与注册商标“黑牌”、“红牌”完全一致,“CHVIAS”标志与注册商标“CHIVAS”近似。
 
仓库货主未能提供该批洋酒的合法来源证明,涉嫌侵犯“红牌”、“黑牌”及“CHIVAS”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依法对4266瓶涉嫌侵权的洋酒予以暂扣,并对货主进行立案处理。
 
本案中,“红牌”、“黑牌”均为**吉品牌有限公司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威士忌酒、利口酒和其它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而“CHIVAS”为芝华士兄弟(美洲)有限公司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威士忌利口酒、威士忌(麦芽威士忌)、用威士忌制的或含威士忌的饮料(啤酒除外)。上述三项商标均在有效期限内,依法应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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