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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拉达被商业广场开办者商标间接侵权的认定 |商标资讯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0-06-19 17:14:52

 
2013年5月,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在被告广州壹马投资公司开办的壹马服装广场1b43、1b38等商铺购买了假冒“prada”注册商标的钱包等商品,2013年6月28日,原告将前述商铺售假的事实函告被告,要求被告采取措施制止商户售假。
 
2013年9月,原告再次从前述商铺购得侵权商品。
 
原告认为,其两次在壹马服装广场多个商铺购买到侵权商品,说明被告没有尽到市场开办者应负的经营管理责任,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帮助商户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构成商标间接侵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4.5万元。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是壹马服装广场的开办者,客观上为1b43、1b38等商铺的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了经营场所的便利条件。
 
2016年1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直接侵权行为,但为直接侵权者提供实质性帮助,或者引诱、教唆他人直接侵权。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了帮助型商标间接侵权,即故意为他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提供经营场所、运输、仓储等便利条件。
 
市场开办者故意为商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提供经营场所的便利条件,依法构成帮助型商标间接侵权。
 
本案,商标间接侵权中如何认定市场开办者的主观故意?
 
这一争议关涉市场开办者应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市场开办者对商户经营行为负有监督、管理义务,如果商户销售侵权商品,表明市场开办者没有尽到该义务,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市场开办者不是工商行政执法机关,对商户经营行为没有严格的管理义务,但是作为民事主体,应尽到一般主体的注意义务。
 
对于只要稍加注意就能发现的售假行为,市场开办者有理由知道商户实施了售假行为,在此情况下,没有采取制止侵权措施,可推定其有间接侵权的故意。
 
第三种观点认为,商标间接侵权责任意在适度扩大商标权人的救济范围,因而,在责任认定上应有所限制。
 
市场开办者间接侵权的主观故意以“知道”为前提,如果市场开办者明知侵权事实发生,而没有采取措施制止侵权,则市场开办者主观上存在故意,构成间接侵权。
 
如果市场开办者知道其开办的市场内有商户售假,但不能具体确定是哪一商户售假,该“知道”为概括知晓,法院不能据概括知晓认定市场开办者主观上有间接侵权的故意。
 
 
在科技与商业十分发达的当下,商标直接侵权由以往集中化、专业化向分散化、业余化方向发展。
 
面对众多、分散的商标侵权者,要求“间接侵权者”与“直接侵权者”就损害后果负连带责任,商标权人就能通过起诉更具有实力的“间接侵权者”及时获得有效的救济。
 
间接侵权制度有效地解决了权利人搜索成本与诉讼成本问题,这无疑是一个偏向于权利人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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