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1095-8705
最新公告:NOTICE
8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详情参阅资讯中心公告

商标资讯

当前位置:专利申请 > 商标注册 > 商标资讯 >

商标的“非商标性使用”,商标权利人为何不应过分主张权利? |商标资讯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0-06-24 17:53:38

 
当今社会,企业的商标保护意识越来越强,而法律普及深度却远远不够,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一些商标权利人开始过分强调自己商标权利的主张,而忽视了市场经济规则的限制。
 
法律保护商标权的目的在于防止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被损害、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享受服务时不会被误导。
 
因此,探讨商标权利的滥用、探讨商标权利人对自身权利的主张应有何克制,渐渐成为企业在品牌发展道路上应当重视的问题。
 
一方面它要求合理使用者主观上并没有冒充他人已注册商标的恶意,一方面客观上也必须足以保证公众不会因为已注册商标的图形或文字被合理使用造成混淆误认。
 
一般来说,传统民事法律中的善意多指“不知情”,但按照《商标法》相关规定,对他人已注册商标的非商标性使用的善意除了不知情以外,还应包括使用者主观知道自己使用的是已注册商标但自己的使用行为不是以该商标作为恶意竞争、诋毁商标权利人商誉等为目的。
 
一般来说,从客观因素上讲,非商标使用性包含这几个类型:
 
①在封闭环境或某种特定条件下的使用商标侵权的核心是指商标在使用中被以明显直白的方式展示给消费者、从而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所以,如果对他人已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在封闭环境下或者某种特殊条件下进行、客观上并没有产生消费者误认的效果,就不宜被判定为对已注册商标的商标性使用而构成侵权。
 
②在跨行业状态下的广告攀附行为在商业活动中,常见一种跨行业的商业广告行为,这种广告通常是利用攀附其他领域某种知名已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达到宣传自己商品/服务的目的。
 
这种商业广告属于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不合理地利用他人已成功建立的商标声誉、从而提升自己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依然是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并不能豁免自己的法律责任。
 
③附带性质的使用附带性使用即是指使用者在非经济类日常生活中为说明或者描述某种客观存在的现象,因而不可避免地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
 
较为典型的附带性使用常见于新闻中、课堂教学中、科研活动中的附带使用。
 
如:他人已注册商标在影视作品中的附带使用影视作品为了表现社会生活,在没有植入广告等商业竞争的背景中,因为剧情需要在作品中出现已注册商标——比如为了表现主角的生活档次,出现高档轿车和名牌手包等,因剧情表达与现实生活逻辑一致,属于影视作品反映生活的言论自由范畴,因而可被归于非商标性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当可能出现对所涉品牌的不利影响时,即使没有商业因素,即使为了剧情需要,剧组创作时也不能随意使用他人已注册(尤其是驰名)商标。
 
我国现行《商标法》并未采用“商标性使用”与“非商标性使用”的概念,但第3次修改的《商标法》第48条还是明确指出了——“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由此可见的是,我国法律保护商标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保护商标权利人与商标、商品/服务的联系,而不是为了使某些品牌大亨形成某种市场垄断,或者支持商标权利人进行道德审判。
 
而因为商标的使用是使用者(包括商标权利人和其它合理使用者)主动实施的行为,是对法定静态权利的动态实现。
 
正如所有的社会法则当中都 不存在这样的原则:只要有理有据,他人利益与自己利益发生重合时他人都是错误的,都是必须给予自己补偿的。
 
 
(乐知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发明专利申请,商标申请 业务)
 
更多专利申请,商标注册问题,欢迎咨询
 
TEL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