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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付”不能与金融服务混同:上海肯德基使用“微信支付”被诉商标侵权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0-06-26 15:33:12

 
 
北京中欣银宝通公司认为“肯德基”在收取餐费时使用“微信支付”构成商标侵权的诉讼主张是否能得到支持呢?
 
北京中欣银宝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欣银宝通公司”)以“肯德基”使用“微信支付”涉嫌商标侵权为由,将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肯德基”)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责令“肯德基”立即停止以任何方式使用“微信”商标提供收付款方面的金融服务;销毁在其营业场所摆放的侵犯其“微信”商标专用权的宣传广告。
 
一石激起千层浪,使用“微信支付”收款居然构成商标侵权?
 
这关系着不计其数使用微信收款的商家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着以“微信”为代表的互联网支付行业的发展。
 
一、上海肯德基使用“微信支付”字样不属于商标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经营者将某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用于服务或者与服务有关的物件上;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相关公众认为该标志是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
 
肯德基使用“微信支付”字样,在于说明可以使用微信APP收取出售食物的价格。
 
二、上海肯德基使用“微信支付”收款行为不属于提供“金融服务”行为。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相关规定,上海肯德基提供的服务属于第四十三类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收取顾客的餐费仅仅是买卖双方之间给付对价的买卖合同履行行为,不应视为一项独立的肯德基对外提供的商业服务行为。
 
判断经营者是否提供金融服务,需要考虑经营者是否对外提供“围绕货币交易手段融通有价物品,向金融活动参与者提供的共同获益的服务”。
 
三、北京中欣银宝通公司在其“微信”商标已被商标局撤销的情况下起诉有违诚信。
 
北京中欣银宝通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微信”注册商标,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2016年7月已经被国家商标局“撤销该商标”,虽然北京中欣银宝通公司随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但在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稳定性尚不确定的情形下,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向当前市场上普遍使用微信收款的商家主张权利,无疑存在商业炒作,滥用诉权,混淆“金融服务”等之嫌,有违诚信和商业道德。
 
小结
 
北京中欣银宝通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微信”注册商标专用权尚不确定,即便其享有涉案“微信”商标专用权,“肯德基”以及其他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收款的商家,仅仅为收取费用,描述性使用“微信支付”,并未将“微信支付”作为商标使用,收费行为亦与通过收取现金、POS机刷卡等传统方式收取货款或服务费无异,未向公众提供“金融服务”或类似服务,不构成对涉案“微信”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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