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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盘”能作为商标使用吗?|商标资讯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0-07-14 23:10:12
第1509704号“优盘”商标争议办案。“优盘”U盘是什么?
有人说是一种便携式计算机移动存储产品的通用名称,不应当作为商标注册;
有人说“优盘”完全不是该类商品的通用名称,而是专利技术产品的特定名称,是具备显著性的注册商标。
为此,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与 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发生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商标争议。
2002年,华旗公司针对朗科公司注册在第9类计算机存储器等商品上的第1509704号“优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
本案的处理结果涉及到公共利益与个体私权之间的区隔、协调,其意义将影响到一批企业的利益,影响到计算机移动存储行业的规范发展和有序竞争。
正确判断“优盘”这一名称的法律性质,关键在于查清“优盘”文字在评审时的事实状态。
双方当事人提交了万言的书面陈述意见,及数量庞大、种类繁多、形式多样的各种证据材料,包括经过公证的网页资料、报刊杂志、产品包装实物、市场调查报告、证人证言等。最后形成的裁定书长约一万六千余字。
还采取了各种方式来调查、了解社会公众对于“优盘”名称的认知状况。结果发现,“优盘”已经被普遍使用为一种计算机移动存储产品的名称。
《知识产权法精要》一书中,美国的波尔托拉克和勒纳两位知识产权学者谈到了“适当的商标使用”问题:“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是一个形容词,它应该和一个恰当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称连在一起使用。
如果一种商品或者服务确实是首次出现,那么就不会有这种被公众普遍接受的通称的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或是在现有的通称不便于使用的情形下,那么公众就会把这一标识当作其通称使用,而这将会导致商标所有者丧失其商标专用权。
为了防止商标专用权丧失这一情况的发生,可以在商标之外再创造出一个通称出来,并且要引导和鼓励公众使用这一通称。
朗科公司是怎么做的呢?
朗科公司提交的商品包装盒材料上,“朗科优盘”或“优盘”文字后面并没有其他连用的商品名称。
朗科公司在有关宣传材料中称:“启动型优盘,第三届中国高新技术交易会明星产品,全球第一款可彻底取代软盘软驱的USB移动存储盘”,“优盘,新一代存储盘”,“时尚优盘,价格心动、追求时尚、一马当先”,等等。
可见,朗科公司是将“优盘”作为商品名称加以使用。
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商品的通用名称则是在某一范围内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的名称,包括规范的商品名称、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以及商品的简称。
商标的作用则在于告诉消费者某件商品是谁提供的,商品通用名称表示商品的自然属性,商标则表示商品的社会属性,二者的功能根本不同。
朗科公司称“优盘”是其“特定产品的特定名称”,这种说法在内涵和外延上都不确定,不符合逻辑学上定义的规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这一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在审理“84”消毒液是否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时指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并通过在商品上的使用,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商品名称。
商评委认为,从争议商标“优盘”汉字本身的含义来看,其对于指定使用的第9类计算机存储器等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等特点具有直接的叙述性,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朗科公司自身也一直将“优盘”作为商品名称加以使用,客观上进一步起到了淡化乃至消灭“优盘”文字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的作用。
同时,众多同行业经营者以及消费者已经比较普遍地将“优盘”作为一种新型的计算机移动存储器的商品通用名称加以使用。
因此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已成为其指定使用商品——计算机存储器的通用名称。
保护商标专用权是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之一,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在于该标志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不同来源的作用,而绝不是允许将属于公有领域的东西由一家独占。
本案中,争议商标已经成为其指定使用商品——计算机存储器的通用名称,依法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同时,争议商标作为一种计算机外设移动存储设备的通用名称,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上,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项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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