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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大润发”告赢“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商标资讯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0-07-17 00:31:17

 
近日,上海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大润发”诉“大润发”侵害商标权 及不正当竞争案落下帷幕。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是知名连锁超市“大润发”商标权人。
 
2014年,被告公司成立,名为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
 
2015年,被告陆续成立了沥林分公司(下称“沥林店”)、武汉分公司和武宁分公司(下称“武宁店”);
 
2015年,被告与程某和何某签订了《大润发特许协议》,许可后者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使用被告的“注册商标”、店铺字号、服务标识等;
 
2015年10月,何某注册成立了广州市萝岗区薪润骅百货店(下称“黄埔店”)。
 
 
原告提交证据显示,被告成立的沥林店、武宁店和加盟的黄埔店中,都不同程度的使用了含有“大润发”字样的购物袋、会员卡、公章、员工服 等。
 
被告在其网页和宣传册中也不同程度使用了“大润发企业”等字样,并称“大润发企业以江西为先期扩展领域,逐步开拓全国市场,从业人员超过万名,成为全国品牌连锁之一”。
 
更为严重的是,被告在2015年受到行政处罚后,并没有在经营中积极进行整改,于2016年,被告的加盟店再次因相同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将自己命名为“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并在经营中使用上述名称,在其网站以及实际经营宣传中突出使用原告“大润发”商标,意图混淆消费者,构成侵害原告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辩称,被告成立之初突出使用“大润发”的行为已经接受行政处罚并整改,不存在侵害商标行为,此外,原告享有的“大润发”商标并非驰名商标。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与原告均从事超市经营,在经营中使用“大润发”、“大润发企业”、“大润发生活超市”、“大润发黄埔店”等被控侵权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在被告注册成立时已经成为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作为经营同类业务的竞争者,被告仍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字号,主观上攀附涉案商标知名度的不正当竞争意图十分明显,基于涉案商标的高知名度,被控企业名称即使规范使用,仍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使用“大润发”字号的企业与原告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混淆和误认,故被告将“大润发”作为字号使用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原告曾在诉请中要求法院对被告进行惩罚性赔偿,但由于本案无法按照原告的损失、被告的获利以及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故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基础的并不存在,进而惩罚性赔偿数额亦无法确定。
 
但法院认为,既然商标法已经确立损害赔偿制度应当坚持填补损失和惩罚侵权双重目标的情况下,作为计算损害赔偿兜底方式的法定赔偿制度,同样应兼具补偿和惩罚的双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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