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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外衣”下的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资讯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0-07-17 23:22:16

 
一个团伙通过分工合作“全方位、立体式”有预谋的商标侵权不多见。
 
在近7年的时间里,德马公司在全国多地生产、销售带有近似宝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宝马公司)各注册商标的服装、鞋、皮带等商品。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这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宝马公司享有的一系列注册商标权,立即停止使用“德国宝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成立于1916年的宝马公司是世界知名汽车品牌之一。进入中国的30多年里,业务不限于汽车制造。
 
2001年起,宝马公司通过合作设立专卖店等方式,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 “BMW”“寶馬”等商标的衣服、鞋、帽、箱包等。
 
其三个主要商标图形,均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8年,德马公司成立,被告周乐琴作为其唯一自然人股东和董事,在字号中使用“宝马”和“BMN”,设立了“德国宝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2010年6月,德马公司变更为现名“德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自2008年起,被告德马公司和周乐琴通过购买、注册“BMN”“两个圆圈中一个叉的图形商标”等商标,并授权被告创佳公司使用的方式,与被告创佳公司共同建立了BMN品牌加盟体系。
 
他们通过购买、转让和延续注册等一系列行为,将原告最主要的三个商标进行了模仿,发展更多的人加入此侵权体系进行共同侵权。
 
BMN在中国市场已经开店400多家”等言语,两者可以互相印证证明侵权行为所涉地域广泛、侵权规模极大。
 
宝马公司认为,上述行为既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又对原告宝马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被告创佳公司辩称,其已经合法取得了被告德马公司的相关商标授权,并依法授权第三方使用,现第三方使用行为超出了被告创佳公司的授权范围,与自己无关。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宝马公司的三个商标属于驰名商标;三被告创佳公司、德马公司、周乐琴明知这三个商标属于驰名商标,仍通过分工合作共同建立BMN品牌加盟体系,在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上以及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使用侵权标识,并授权BMN品牌授权经销商使用,共同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为使相关公众产生被告德马公司与原告之间有关联关系,与原告具有特定联系的混淆和误认,以造成其合法使用商标的假象,达到误导公众,构成了对涉案商标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实施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实施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之长、所涉地域广泛、侵权规模极大,作出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的判决。
 
 
近年来,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逐步出现了“全面模仿、立体侵权”特点的商标侵权案件,有如下特征:
 
第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在该类商标侵权案件中,被控侵权人往往通过正规的企业字号注册、合理转让商标、注册商标、延续注册商标等方式,获得合法有效的企业字号和商标,显示其标识使用的“合法性”。
 
第二,侵权行为多样化。
 
在该类商标侵权案件中,被控侵权人通过全面模仿权利人标识的方法混淆视听,使案件中不仅涉及针对多个商标的侵权行为,还涉及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不同主体分工合作建立产供销立体侵权体系,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被控侵权人不但自行使用侵权标识进行侵权行为,甚至利用已经注册的商标、企业字号等建立品牌加盟体系,授权他人共同使用,给加盟商和消费者以假象,他们是正规的“授权经营”。
 
由于在整个侵权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存在商标转让及商标注册等“貌似合法”的行为,不仅涉及案件的审理,还涉及被告对转让商标、合理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因此在判断原、被告彼此的权利边界、被告侵权行为的定性等方面,给市场监管部门带来新的难度。
 
对于这些加盟商而言,他们真的是被蒙蔽而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吗?
 
法官对广大经营者提出两点建议:1.企业经营者应加强法律常识,不仅尽到充分注意义务,更要善于分辨是非。
 
2.特许经营加盟商不要存在侥幸心理。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规范,力度越来越大,对于市场经营行为中侵权问题的打击也将越来越严格,想要借助“相对合法外衣”逃避市场监管,最终损害的是企业自己的名誉和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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