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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招商银行旧案 解读《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新增内容|商标资讯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0-07-22 00:38:25

 
案情
 
异议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商标在国内享有极高知名度。
 
被异议人在第37类上申请注册商标并获得初审公告。
 
异议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针对争议商标的异议申请,最终商评委决定对争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关于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的新增内容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
“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新增了“同时考虑商标本身显著性、在先商标知名度及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等因素”的内容。
 
判定商标相同和相似,应综合分析商标所属商品或服务类型、形音义、商标本身显著性、在先商标知名度等因素。
 
具体到本案,被异议商标是由中文“招银”、大写汉语拼音“ZHAOYIN”及图案构成的组合商标。
 
被异议商标“招银”首字与招商银行首汉字相同,再加上第二个汉字“银”很容易让人与招商银行联系起来,容易造成混淆。
 
在整体外观上,被异议商标的汉字部分与“招行”、“招商银行”近似,再配上与引证商标3近似的图形,被异议商标完全是抄袭、摹仿异议人商标,必将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侵犯异议人的在先权益。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新增内容的角度分析,异议人在国内知名度极高,且异议人商标本身具有较高显著性,进一步印证了被异议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关于字号权的新增内容新《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对于企业名称的简称、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名称及简称、个人合伙及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及简称均参照适用本标准。同时,新标准将旧标准的“商号权”变更为“字号权”。
 
从新标准的角度分析,被异议商标完全符合近似商标的判定标准。
 
 
传统上的形音义判断属于事实判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形音义方面相似,并不意味着争议商标当然构成引证商标的近似商标。
 
判定近似商标还需从商品类型、显著性、知名度、行业特殊性以及混淆可能性 等方面作判断。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新增了显著性、知名度等内容,实际上是增加了近似商标的法律判断标准,使近似商标的判断更加回归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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