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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抢注相关法律问题介绍 |商标资讯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0-08-03 00:32:02
我国《商标法》从立法方面考虑,防止他人恶意抢注他人合法使用的商标,从商标申请注册的程序中,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主张异议他人对自己恶意实施侵犯抢注自己的商标,在司法方面,给予在先使用商标合法权利人取回自己合法权益救济途径。
欧美国家商标保护起步比较早,很早就有了商标保护的立法。
我国起步较晚,自从2001年10月1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对商标的保护越来越重视。
一个好的商标品牌,为企业带来巨额的无形资产。正因如此,成为许多投机取巧的恶意、肆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获得成功注册之后,坐地起价。
近年来我国因商标恶意抢注非常普遍,尽管国家采取制止的商标抢注的方法和手段,但形势很严峻,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的损失,给消费者带来误导。
近年,国家加大从商标立法方面、司法救济方面、行政管理方面、人民监督等采取多管齐下的方式,制止不法分子“恶意”抢注商标行为。
一、我国对商标抢注的现状
(一)我国商标在国际上被抢注近年来,我国的驰名商标、知名商标屡在国外抢注。
据最新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在外国遭抢注的知名商标达300多起,调查显示,亚太地区是抢注中国商标的“重灾区”,近年共有100多个商标在印度尼西亚被抢注,近200个商标在日本被抢注,近300个商标在澳大利亚抢注,而抢注的对象多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以及知名商标。
我国在国外被抢注的烟、酒、糖、茶类商标,主要有:云南卷烟“红塔山”在菲律宾被抢注,河南白酒品牌“杜康”、“杏花村”在日本被抢注,“五粮液”、“酒鬼”在韩国被抢注,“红星”二锅头在欧盟、瑞典、爱尔兰、英国被抢注,“青岛”牌啤酒在美国被抢注,“大白兔”在日本、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美国、英国被抢注,普洱茶、信阳毛尖、祁红、六堡茶等在韩国抢注,“同仁堂”在日本被抢注。
被抢注的食品类商标主要有:天津麻花商标“桂发祥十八街”、中国老字号“郫县豆瓣”、北京酱菜老字号“六必居”在加拿大抢注。
近几年,欧盟国家热衷于抢注我国知名商标,西门子抢注了海信“HiSense”,海信耗费了六年的时间才最终于2005年3月6日夺回自己的商标。
在我国商标遭国外抢注的热潮中,少林寺也受到巨大的冲击,国外一些企业或机构争分夺秒抢注“少林”商标,共发现117项、164个品牌,平均每个国家和地区10余项。
无论抢注者出于何种目的,也无论我国企业最终能否夺回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权,一旦商标被抢注都将给我国企业造成巨大的麻烦与损失,我国企业必须增强商标意识、学会自我保护,防止商标抢注刻不容缓。
(二)我国商标在国内被抢注,国内商标抢注热潮,各地“炒商标”提供了充足的条件,一批批“职业抢注商标人”应运而生。
2014年湖南省17个旅游景点被北京大学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的罗英(共同申请人为罗勇)抢注。
被抢注的旅游景点包括长沙市的岳麓山、大围山、湘江风光带、黄兴路步行街、贾谊故居、火宫殿,岳阳市的洞庭湖、张谷英镇、五尖山、大云山,衡阳市的南岳衡山,娄底市的大熊山,郴州市的苏仙岭、五盖山,永州市的舜皇山,湘西自治州的里耶秦简。
二、如此多的商标被抢注有什么特点?
具体分析:
(一)我国《商标法》的立法上及行政管理制度上的不足
1、立法方面,目前我国《商标法》商标保护制度,主要是坚持保护“在先注册”为保护原则,比较少考虑商标在先使用者权利的保护,这也成为了,诸多恶意抢注者规避法律风险的法律依据,也促使了不少不法者肆无忌惮的专门从事了恶意抢注他人商标作为自己的职业。
2、行政审查方面,由于我国商标申请量基数大,审查人数有限,基本不对申请人申请意图或者目的进行审查。
只要符合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资格,就可以受理,未对申请人注册目的、意图、诚实性进行实质审查,基本上只要申请人提交了商标申请都会被受理,这样对“恶意”抢注者提供了机会。
为了缓解“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的大量发生,对于自然人申请商标主体条件,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条件,必须要提供经营实体的证明文件,注册范围也受到限制,虽然规章的出台,缓解了自然人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的发生,但并没有从实际角度解决商标抢注问题,许多不法分子注册公司,只是换了一种形式,换汤不换药。
(二)商标在先使用人商标保护意识淡薄
目前我国商标注册量连续几年稳居世界第一,但我们人口基数大,经济发展也不平衡。
每年商标申请量,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广东、江苏等地,很多经济欠发达地区对《商标法》,意识严重不足,许多实体经营者只会经营生意,不懂申请商标。
另一方面表现为对商标保护不够重视,即使发现他人恶意抢注了自己的商标也不会主动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
(三)立法上空白
目前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至少有两个方面空白,一个未建立诚实信用审查制度,只要申请人符合形式要求,都可以申请注册,另一个方面目前商标法也未建立对“恶意”抢注他人的投机分子,未做任何的裁制措施。
三、我国对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打击举措
(一)运用我国商标法现有的有关规定解决及维护在先使用商标权前面我们讲述的,几种经常被“恶意”抢注行为如果发生了,我们该如何运用我国现有的法律武器来保护呢?下面我们分种情况来论述:
1、未注册驰名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了,怎么办,对于在先使用商标权人而言,我国2013年最新修改实施的新《商标法》里面的有关规定解读:
(1)《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了对于申请人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条是我国商标法立法原则,对于任何商业行为需诚实信用为立足。
(2)《商标法》第九条规定了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条明确规定了,他人在注册商标时,不得与他人在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如一旦发生以上冲突,应该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3)《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4)《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如果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抢注自己的在先使用商标权时,我们可以利用我国2013年最新修改实施的新《商标法》依法维护自身利益。
除了上面所说的《商标法》第七条和第45条的规定,我们还可以利用商标法如下的规定来保护自己。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前面我们提到过的他人抢注自己在先使用的商号权时,我们该利用商标法哪些规定来保障自己来。
新《商标法》的规定:
(1)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本条所述的在先权利就包括了在先使用商标号权。
(2)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 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3)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这是我国从立法上对于在先使用权立法上的保护,下面我将对我国在司法上对于抢注行为特别是“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在先使用权打击态度,力求保护在先使用商标权人救济权。
(二)敢于诉讼与不法分子抗战到底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知识产权纠纷问题,比较突出,作为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应该正确面对这一问题了,一旦现象他人恶意抢注自己合法使用在先的权利时,一定要沉着冷静,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之间的纠纷问题。
千万不能采取消极不抵抗、不理会的处理办法,我们要敢于维护自己正当利益,合法权益。
近些年我国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对打击“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权行为,予以高度重视,严厉打击不正当、恶意抢注行为。
(三)建议加强完善我国商标法立法的空缺与不足前面我们讲到了,目前我国之所以商标抢注行为如此普遍和随意,这是因为我国法律制度上还是有漏洞,从两个方面来讲:一方面是未从立法未建议严厉的处罚措施,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了,只是发现了他人侵犯自己的在先使用权,可以采取什么的措施,并没有严格的规定,如果出现了不正当、恶意的抢注他人商标,在法律上直接规定将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承担什么样的不利后果,受到多少倍金额处罚。
(四)加强对我国商标法律保护意识普及宣传人人做起为什么要加强商标法宣传呢?本文的前面也提到过,由于我国法制社会建立还不是很长久,尤其像《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法》在我国起步较晚,许多的实体经营对法律意识意识非常的淡薄,怕麻烦,对我国知识产权行业的发展有很大的阻碍作为用,加强商标法的宣传普及有利于提高经营者商标保护意识,建议国家应该把知识产权有关的知识加入义务教育的教材中,从小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从源头做起,减少未知风险,提前做好商标保护的规划,让那些不法分子,无缝可钻,无懈可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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