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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申请专利的认定难点,计算机软件如何申请专利?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1-28 23:40:53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给大家分享计算机软件申请专利的认定难点,计算机软件如何申请专利?,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
本文导读目录:
1、计算机软件可以申请专利吗?与软件著作权登记有何区别?
2、计算机软件如何申请专利?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的要点有哪些?
4、软件申请专利问题讲解
计算机软件可以申请专利吗?与软件著作权登记有何区别?
仅仅是计算机软件,属于人类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能授予专利权。
但是如果涉及计算机软件的发明是为了解决发明提出的问题,全部或者部分以计算机程序处理流程为基础的解决方案的话,是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的。
《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有三个明显优点:
第一,《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创造性方法及计算机软件所特有的源代码。
第二,保护程度高,一旦计算机软件被授予专利权后,其他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再开发与已取得专利权的软件表现方式或思想相同或相似的计算机软件将被认定为侵权。
第三,专利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期限比较合理。
《专利法》对发明的保护期限为二十年,明显低于版权法的国际通例——作者有生之日加死后五十年(《伯尔尼公约》)或二十五年(《世界版权公约》),接近计算机软件的实际经济寿命,有利于推动科学进步。
计算机软件如何申请专利?
计算机软件可以采用著作权和专利两种方式进行保护。著作权可以保护软件的源代码,但是,只能保护软件的形式,一般对方原样复制或只进行了微小的改动,才能构成侵权,如果对方对代码进行了实质性的改写,就不构成侵权。
专利可以保护软件实施的方法,并且可以对软件产品本身进行保护,因而,是更加实质的保护。但
是,专利保护存在证明对方侵权难,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确定难,撰写出能切实有效保护软件的申请文件难等问题。
《专利申请指南》明确“计算机程序本身”不同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可以写成一种方法权利要求,也被允许可以写成一种产品权利要求,例如实现该方法的装置。由此具体在实务中,代理人可以选择以下撰写形式中的至少一种:
(一)方法权利要求(方法),如果写成方法权利要求,应当按照方法流程的步骤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所执行的各项功能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
(二)包括程序组成的装置的权利要求(产品),如果写成装置权利要求,应当具体描述该装置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所述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包括硬件,还可以包括程序;
(三)程序模块架构的权利要求(产品),模块权利要求的各组成部分应当理解为实现该程序流程各步骤或该方法各步骤所必须建立的程序模块,这种模块权利要求思维与装置权利要求类似,不同的是由这样一组程序模块限定的权利要求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说明书记载的计算机程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程序模块构架,而不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硬件方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实体装置;
(四)介质+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权利要求(产品),例如: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其特征在于,该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以下步骤。
软件专利保护有以下要点:
1、权利要求的撰写需要满足单一执行主体、侵权可视化、全面的保护主题等要求,使得专利维权具备基础;
2、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需要结合说明书合理解释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尽量避免采用“功能性特征”,说明书实施例要涵盖各种情形,甚至是未来可能存在的情形,才能充分支持权利要求的合理解释;
3、证明侵权,原告可以通过公证购买侵权产品等方式,从“现象”上初步证明被诉侵权人实施了专利,同时,也要充分利用法院调查取证、司法鉴定等取证程序。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的要点有哪些?
侵权认定在软著侵权案中是重点和难点,在我国司法实践之中“实质性相似+接触”原则被全面推广和认可。
“实质性相似+接触”指如果被告的软件与原告的软件相同或者是实质性相同,同时原告又有证据证明被告在此前接触过原告的软件或者有接触的可能,被告若无法证明其所用软件有合法来源,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要如何证明“实质性相似+接触”呢?
(一)实质性相似对比是在对比什么?
著作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的一种,同样保护表达而非思想,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是对两个软件作品的表达方式进行比对。
实质性相似指整体上相似,而不是单纯的程序代码相似。
司法实践中通常通过双方软件代码的对比,并结合软件存储介质对比、软件安装过程的对比结果以及双方软件中存在的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系统软件缺陷等事实判断。
根据计算机软件设计的一般性原理,在独立完成设计的情况下,不同软件之间出现相同的软件缺陷机率极小,而如果软件之间存在共同的软件缺陷,则软件之间的源程序相同的概率较大。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二)接触并不单单是直接接触,还包括“有接触机会”
此处所说的“接触”是指被控侵权人有接触权利人软件产品的机会,或者有复制、抄袭作品的机会和条件。
“接触”可以是直接接触、间接接触和推定接触。
直接接触 是指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直接接触了原告的作品,如被告直接阅读了原告作品,直接得到了原告开发完成的软件等。
间接接触 通常是被告有接触过原告作品的“合理可能”,如原告的软件在被告的软件发表之前已经公开发表,则可以认为被告接触了原告的作品。
推定接触 是指对比原告的作品和被告的作品,二者明显近似,存在相同的错误,其特点、风格、技巧等相同,且这种相同很难用巧合来解释。
1。计算机软件专业性太强,看不懂怎么对比?
针对被控侵权软件与原告软件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这一事实问题,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是在软件侵权案件中被普遍采用的手段。
鉴定机构通常会对开发语言、软件架构、源程序代码及目标程序代码等多方面进行对比。
2。怎么证明“接触”?
①软件曾被被告看到或复制过;
②软件曾公开发表过,可通过公开渠道获取;
③被告的软件中包含与原告软件相同的错误,而这些错误对程序的功能没有帮助;
④被告的软件程序中包含着与原告软件程序相同的特点或相同的风格,而且这些相同之处是无法用偶然的巧合来进行解释的。
盗取和剽窃作品的事件频发,很多计算机软件权利人手握权利却因难以因取证等因素而维权困难,风险提示:
软件开发时尽可能保留证据,并及时申请软件登记,作为权属证明的证据。
软件申请专利问题讲解
软件申请专利流程:
根据《审查指南》中第二部分第九章的相关规定,判断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方案是否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的主要依据包括:
1、是否构成技术方案以满足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数学计算规则,或者计算机程序本身或仅仅记录在载体上的计算机程序,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若经过分析判断,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方案符合专利法保护客体的要求,那么则需进一步考虑如何更好地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尤其是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部分。
根据《审查指南》中第二部分第九章的相关规定,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写成一种方法权利要求,也可以写成一种产品权利要求,即实现该方法的装置。如果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按照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或者按照与反映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法权利要求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撰写装置权利要求,即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个步骤或者该方法权利要求中的各个步骤完全对应一致,则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应当理解为实现该程序流程各步骤或该方法各步骤所必须建立的功能模块,由这样一组功能模块限定的装置权利要求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说明书记载的计算机程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功能模块构架,而不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硬件方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实体装置,因此,业内通常将按照上述方式撰写的装置权利要求称为虚拟装置权利要求。
为了发明创造得到更为全面的保护,针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申请的权利要求书的布局是,撰写一套方法权利要求,同时再撰写一套相应的虚拟装置权利要求。
针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申请在撰写国内申请文件时,至少要同时考虑中国专利法和美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其相关规定撰写出较高质量的申请文件。其中,为了满足中国专利法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国内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需要包括一套方法权利要求及相应的一套虚拟装置权利要求,而在说明书中需要撰写至少一个阐述与上述“非虚拟装置权利要求”相对应的包含有硬件结构的实施例,以便在后续的美国申请中将在先国内申请的虚拟装置权利要求改写为 “非虚拟装置权利要求”时,可以避免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计算机软件申请专利的认定难点,计算机软件可以申请专利吗?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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