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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17年专利奖励(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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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161012日起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知规〔2016〕1号
 
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的实施工作,根据《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励办法》,我局制定了《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2016年10月12日    
 
 
附件
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励工作,根据《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以下简称省专利发明人奖)的推荐、评审和奖励工作。
      第三条 省专利发明人奖的推荐、评审和奖励工作,每一个工作环节都应遵循《办法》第三条的原则。
      第四条 省专利发明人奖每2年评审1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10名,每人奖励10万元,获奖人员不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专利发明人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省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1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行业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省专利发明人奖评审工作,审议确定拟获奖名单并报请省政府审定,负责异议裁决,处理和决定评审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为4年,自本届评审委员会成立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立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设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评审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建省专利发明人奖评审专家库。省专利发明人奖评审专家库由专利审查员、技术专家、知识产权管理专家和经济专家等组成。
      
第三章 申报与推荐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省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省专利发明人奖评选通知,明确奖项设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方式、申报程序及申报时限等相关事项。
      第八条 《办法》第六条和本细则中的“主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在专利证书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栏中署名前三位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九条 申报省专利发明人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省常住居民,主要发明创造活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本省常住居民是指实际经常居住在本省半年以上的人。主要发明创造活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是指近3年主要发明创造活动所申请的专利申请人地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申报人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专利数量多、质量高,且布局合理。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有效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数量不少于20件,其中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5件或者有效国(境)外专利不少于2件;
      (四)近5年内申报人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具有突出贡献。
      第十条 《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已获得过省专利发明人奖”不包含以往获得过江苏省十大杰出专利发明人奖和十大优秀专利发明人奖;《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中“职务在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的干部”是指行政职务在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的干部,不包含“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继续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的人员”。
      第十一条 申报省专利发明人奖,应当填报《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申报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人从事发明创造活动的履历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无工作单位,应当由申报人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二)近5年申报人专利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证明,应当加盖专利实施单位财务专用章,重点说明销售额、利税额、出口额等经济指标,并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专利实施单位相应纳税证明或者纳税凭证复印件;如有专利许可、转让、出资或者融资等情形的,应当提供相关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三)近5年申报人专利实施产生的社会效益证明,应当加盖专利实施单位公章;
      (四)申报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如获得的课题资助、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推荐人,应当同时有2位或者2位以上院士联合推荐,且每位院士只能推荐1名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级行业协会或者学会作为推荐单位,应当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
      推荐单位应当按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分配的推荐名额对申报人进行择优推荐,不得超名额推荐;《办法》第八条中“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是指行政职务为处级但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推荐函,写明推荐理由。逾期未提交者,视为未推荐。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按照本细则第九条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和规定的材料,要求申报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经形式审查合格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国际专利分类号,根据申报人主要专利所属技术领域,分成若干个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从省专利发明人奖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的专家组成若干个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由7名以上(含7名)专家组成。
      第十七条 省专利发明人奖评审标准:
      (一)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较高的发明创造能力。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较多的有效国内专利、有效国内发明专利及国(境)外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且专利权稳定,专利文本质量优秀;
      (二)作为主要发明人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创新水平高,解决了本领域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对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具有突出贡献;作为主要设计人的外观设计专利理念新颖独特,富于美感,已应用于具体产品且具有良好的寓意表达,人机性、设计合理性和安全可靠性好;
      (三)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专利实施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特别是对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专利产品近5年销售额、利税额和出口额较高,专利通过许可、转让、出资或者融资等多种形式实现其经济价值;专利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消除公害污染、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医疗保健、保障国家和公共安全、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引领消费习惯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专利保护措施得力,在专利维权、国内外专利布局等方面采取了有效措施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第十八条 省专利发明人奖评审规则:
      (一)两轮专家评审,第一轮为网上材料评审,第二轮为现场答辩评审;
      (二)根据网上材料评审的结果,按照得分高低进行排序,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排名前20名的申报人参加现场答辩评审;
      (三)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网上材料评审40%权重、现场答辩评审60%权重计算参评人员得分,根据得分从高到低提出拟获奖人选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四)评审委员会召开综合评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议结果;
      (五)综合评审会议及其表决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和同意,表决结果有效。
      第十九条 省专利发明人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申报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以评审委员会成员、专业评审组成员或者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等身份参与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经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拟获奖人选名单,应当在江苏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省内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5日。

第五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专利发明人奖拟获奖人选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书,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以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书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建议,由评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在评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后15日内,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决定通知异议方、申报方和推荐方。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将经公示和异议处理后确定的拟获奖人选名单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给予表彰奖励,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参与省专利发明人奖推荐和评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省专利发明人奖的个人,经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核实确认的,由评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获奖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相关宣传和交流工作,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促进崇尚创新良好文化氛围的形成。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章来源:http://jsip.jiangsu.gov.cn/art/2016/10/14/art_3302_1100801.html?behora=10dwp




关键词: 专利申请费用 如何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