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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客体无形性、非消耗性导致利益博弈的非竞争性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1-05-14 17:16:00

 
今天,乐知网小编为专利申请的人介绍一下知识产权领域中,知识产权纠纷客体无形性、非消耗性导致利益博弈的非竞争性
 
传统的民法理论将财产划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通常被称为“知识产品”,是一类无形财产,并非事实存在之物,是主观拟制或者说是法律规定作为客体的物,这是知识产权不同于有体物的首要区别。
 
因此,在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财产法或者担保法中,知识产权被称为“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而在有些英美法系国家,则把它称为“诉讼中的准物权”或“无形准动产”。
 
 知识产品本质上属于一类知识或信息。
 
按照信息经济学理论,知识、信息等商品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具有非竞争性的特征。
 
所谓公共产品,就是在使用和消费上不具有排他性,可以为多人共享。
 
普通物体具有排他性,某一特定物在特定时间内只能被特定主体控制,特定主体只要控制住物体就可以实现物上之利益。
 
但是同一知识产权客体却可以在多个时空,以多种方式被利用,特定主体控制了特定信息后,其他人并不因此失去信息并且仍然可以不排他实现其上利益。
 
可见,知识产品在同一时间内可被多人使用而不矛盾。
 
 知识产权客体还具有非消耗性的特征,就是指知识产品不会通过使用被消耗掉,一个人的使用不会导致其他主体使用量的减少。
 
美国学者劳伦斯·莱斯格形容知识产品的非消耗性特征时指出:
 
“没有一种技术能在你的思想进人我的脑子里的同时把它从你的脑子里擦去,没有一种技术使得我在分享你的思想时候必须伤害到你。
 
我知道了你所知道的东西,并不会使你的知识减少。
 
思想是一种我从你那里得到后你依然拥有的无形财产。
 
”美国第三位总统托马斯·杰斐逊也曾经这样描述知识产品的非竞争性:
 
“从我这里接受观念的人,自己受到教育,但并不有损于我;
 
就像从我这里点亮他的蜡烛,照亮自己而并不把黑暗留给我。
 
” 知识产权客体无形性、非竞争性和非消耗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普通财产权或者有体财产权最基本、突出的特征,对于知识产权争议及其解决的影响也是最为深刻的,最突出的表现是由于知识产品的多个使用人可以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对其进行性质相同或者性质不同的使用,知识财产在利用方式上具有公共产品的共享性特征,其竞争性冲突并不是“你有我无”的对抗性冲突,知识财产的收益不因利用者数量增加而减少,这种非对抗性博弈为争议解决创造了利益共享的空间,也为通过协商等非对抗方式解决争议创造了重要的前提条件。
 
与有体财产的“你有我无”的零和博弈情况不同,知识产权的利益可以共享而不冲突,争议当事人容易达成争议解决协议。
 
 
扩展阅读:
 
1、发明专利申请流程和费用
 
撰写申请文件——递交——受理、缴纳申请费——初审公布进入实质审查——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及申请人答复——授权——缴纳登年印费、颁发授权书
 
专利局收取的官费:3450元(申请费900,公布印刷费50,实审费2500);
委托代理机构的,代理机构收取一定的代理费。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流程和费用
 
撰写申请文件——递交——受理、缴纳申请费——初审——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及申请人答复——授权——缴纳登年印费、颁发授权书
 
专利局收取的官费:5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官费相同);
委托代理机构的,代理机构收取一定的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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