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1095-8705
最新公告:NOTICE
8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详情参阅资讯中心公告

专利

当前位置:专利申请 > 政策法规 > 专利 >

知识产权让渡权责矫正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1-05-09 15:57:08

 
今天,乐知网小编为专利申请的人介绍一下知识产权领域中,知识产权让渡权责矫正
(一)专利权人的“许诺销售”权传统的“侵权构成要件说”在《专利法》中开始动摇。
 
新修订的《专利法》诸多条文里,增加了专利权人的一项“许诺销售”权。
 
这项权利的出现,首先是符合了WTO中的 Trips协议的要求其次是有利制止“即发侵权”。
 
而其必然结果,则是对于“没有实际损害就构不成侵权”这一中国侵权法理论提出了挑战。
 
修订中如果没有直接引入“即发侵权”这一概念,就会如《合同法》1998年前的草案中没有引入“预期违约”一样,将是个缺憾。
 
有的人曾认为:
 
中国知识产权法中原来已经有了“禁止即发侵权”的条文,无需再引入这一概念本身。
 
而他们所举的条文书专利法中对“制造权”的保护,版权法中对“复制权”的保护、商标法细则中对仓储、运输等等的禁止条文等,实际上只是禁止到了一部分“尚未产生侵权损害”的行为,而并未禁止到“即发侵权”。
 
因为,制造、复制等,显然均是“已发”的,即已经在实施的侵权行为不引入一个已被国际上认可的总概念,极可能使我们这样的立法经验尚不足的国家“挂一漏万”。
 
幸而在这次修订中,除“许诺销售”之外,终于增加了与 Trips协议第50条极为相近的条款(修订后的)专利法第61条,完成了引入“禁止即发侵权”制度的行程。
 
《专利法》修订后第63条,把不知而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从过去的“不视为侵权”,改为“不负赔偿责任”。
 
这一改动看起来与我国侵权法理论的“主观要件”(即无过错不构成侵权)离得远了,却与绝大多数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靠得近了。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将侵害人的主观状态(进而及于“实际损害”、“违法与否”等等要件)与侵权的“民事责任”相关联。
 
这几乎是我国大多数侵权法理论及教科书的基本点与出发点:
 
据说这是在吸收了德国民法典823条,法国民法典1382条,意大利民法典2043条等等“经典民法”的基础上产生的。
 
而细看这几部外国法典的相关条文,却均是把主观要件(或再加其他要件)仅仅与“赔偿责任”相关联,涉及其他民事责任(诸如停止侵权、恢复原状等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列举的“民事责任”又远不限于“赔偿责任。
 
(二)民事赔偿的“填平原则”修订后的《专利法》第60条,首次使专利的侵权人在中国可能有所“失”了。
 
按照传统民法理论的“填平原则”,侵权赔偿额或以权利人“实际损失”为准,或以侵权人侵权收入为准,或以正常状态下的许可合同使用费为准。
 
这种计算貌似“公平”,实则不仅对权利人不公,而且对老老实实与专利权人缔结许可合同后再实施专利的人也不公。
 
如果见到别人有了一项有效益的专利,就擅自实施起来,如果被权利人发现了,他要经过“协商”、“调解”、“处理”、“诉讼”等不厌其烦的过程,还不能保证胜诉。
 
即使胜诉了,败诉人只需把得到的利益返还权利人,败诉人作为侵权人倒是“恢复原状了”,没受到任何额外损失。
 
如果权利人抓不到侵权人的把柄,就算捡着了。
 
于是作为侵权人毫无风险,左右权利人则有开发技术的风险、诉讼中失败的风险,等等,老实的被许可人也有合同谈不成、许可费自认过高等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等于鼓励人们不经许可就用,抓着了再说。
 
这样的专利“保护”制度当然要改变。
 
事实上在我国入世前专利法修订中,就已作了改变。
 
 
扩展阅读:
 
1、发明专利申请流程和费用
 
撰写申请文件——递交——受理、缴纳申请费——初审公布进入实质审查——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及申请人答复——授权——缴纳登年印费、颁发授权书
 
专利局收取的官费:3450元(申请费900,公布印刷费50,实审费2500);
委托代理机构的,代理机构收取一定的代理费。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流程和费用
 
撰写申请文件——递交——受理、缴纳申请费——初审——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及申请人答复——授权——缴纳登年印费、颁发授权书
 
专利局收取的官费:5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官费相同);
委托代理机构的,代理机构收取一定的代理费。
 
 
(乐知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发明专利申请,商标申请 业务)
 
更多专利申请,商标注册问题,欢迎咨询
 
TEL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关键词: 知识产权 专利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