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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 专利国际诉讼中反禁令的司法应对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1-04-29 22:50:27

 
乐知网小编为专利申请的人介绍一下知识产权领域中,专利国际诉讼中反禁令的司法应对。
 
反禁令为欧美等国针对他国司法禁令的禁止执行令,我国已经面临反禁令司法冲突风险。
 
外国法院发布的针对我国有效判决的禁执令构成对我国司法主权的侵犯,面对现有复杂国际环境下各方利益博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适时发布禁止令能与“不予承认和执行”之间相互补充,共同协调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并促进法律争议公平解决。
 
专利丛林化、同族专利的国际性以及本国专利的地域性特征在专利民事诉讼领域带来的一大影响即为相同诉讼双方专利诉讼的同步多地域化趋势,这一趋势在专利密集的通信行业体现更为明显。
 
将诉讼作为商业竞争的手段之一,目前国际主流的通信设备生产厂商在全球主要司法辖区发起多桩标准与非标准专利侵权之诉。
 
2018年1月,深圳知识产权法庭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三星公司侵犯了华为公司所有的201110269715.3专利,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方式侵害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201110269715.3专利的行为。
 
一审判决发布之后,三星一方面在国内提出上诉;
三星于2月1日在与华为同步发生专利诉讼的美国加利福利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要求华为在当地法院诉讼未决期间阻止执行中国法院给予的SEP禁令。
 
即请求美国法院对于中国法院的永久禁令发布一个临时禁令,这种针对禁令的禁令可以直观地称之为“反禁令”。
 
一  反禁令(禁执令)制度及适用  
 
反禁令(counter-injunction)是禁令的一种。
 
禁令(injunction),即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要求当事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命令。
 
英美国家的禁令制度灵活而庞杂,有的是诉讼判决的一部分,有的则用来应对诉讼管辖冲突。
 
(一)反禁令-概念与适用  
 
反禁令,或称禁止执行令,是禁令制度的一种。
 
反禁令表面体现为裁判冲突。
 
在禁令制度中,与反禁令最密切的另一种重要的禁令制度即为禁诉令(Anti-suit 
injunction)。
 
发布反禁令的命令中,往往会同时提及禁诉令这一密切联系的概念。
 
从发布反禁令法院适用与发布禁诉令一致的标准来看,反禁令属于广义上的禁诉令。
 
禁诉令根源于英国,是英美法系以及少数大陆法系国家用以对抗挑选法院和平行诉讼的一种历史悠久的措施。
 
该措施用以解决王室法院和教会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冲突,通过王室法院发布禁诉令状,限定教会法院的管辖权范围,抑制其管辖权的扩张。
 
后来,衡平法院应用这种方式,在特定情形下阻止当事人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
 
反禁令,即未决司法地区法院或仲裁庭应一方当事人的反禁令申请,发布禁令要求被申请方不得向发出禁令国法庭或仲裁庭申请执行禁令国法庭或仲裁庭发布的在先待生效或已生效禁令。
 
与禁诉令相比,反禁令对他国司法独立的侵犯性更强。
 
一国之内的争议,尚可有上一级司法机构来最终定夺而不致出现权级冲突;
 
但反禁令针对的是其他国家法院发布的在先禁令裁判,极有可能导致司法冲突与国际礼让纠纷。
 
毕竟,尽管表述上反禁令针对的执行对象为发布法院管辖案件中的特定当事人,但其指向客体却为其他国家已经作出但效力待决或生效的司法裁决。
 
通讯领域的案例:
 
微软与摩托之诉中的反禁令  
 
通讯领域近年来最有代表性的反禁令是位于西雅图的美国联邦西区法院2012年5月14日在微软诉摩托罗拉案件中由James L. Robart法官发出的。
 
该禁执令针对摩托罗拉2012年5月2日在德国诉微软案件中获得的禁令救济,Robart法官要求其在联邦西区法院案件未决之前不得执行德国法院赋予的禁令救济。
 
微软和摩托罗拉都是国际标准设置组织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以及国际电信联盟(ITU)的成员并均按标准组织要求进行了FRAND许可声明。
 
在微软诉摩托案件中,法官首先重申了初步禁令发布的四项标准。
 
即:
申请人有可能成功获得禁令;
 
在没有禁令支持的情况下,申请人可能会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
 
衡平法对申请人有利;
 
发布禁令符合公共利益。
 
关于第一点,本案中美国与德国案件的诉讼双方当事人实质相同、诉讼内容实质相同,美国诉讼完全能够处理德国诉讼中的所有问题。
 
而且对摩托发布的禁令并未限制摩托从德国诉讼中获得包括金钱赔偿在内的其他非禁令救济,也绝不禁止在德国进行进一步的诉讼。
 
由此认为发布反禁令是恰当的。
 
关于第二点,法院认为应避免当事人挑选法庭以及进行重复和无理的诉讼,避免不一致判决。
 
本案中,由于美国法院和德国法院均面临禁令救济问题,美国法院对判决不一致存在担忧。
 
美国法院可能不会对标准必要专利给予禁令救济,而德国法院则极可能发出禁令并且也确实发布。
 
关于第三点,法院认为不会对礼让产生不可容忍的影响。
 
考虑到摩托罗拉要求外国法院裁决一个放置在本法院面前的问题,其行为否认了美国法院可以在先裁判该问题,因此对礼让的担忧则得以减缓。
 
最后,诉讼双方均为美国公司,核心争议信件的发出地均在美国,诉讼缺乏国际问题和外国政府因素,因此法院完全有能力对相关争议进行裁决。
 
二、国际专利诉讼中反禁令的适用分析
 
随着我国通讯企业对外销售的不断增加,企业已在多地作为专利侵权案件的原告或者被告,并实际遭遇了禁诉令和反禁令威胁。
 
以华为与例,在其与Unwired Planet(以下简称“UP”)和PanOptis(以下简称“PO”)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中,UP在英国和德国起诉华为侵犯其标准和非标准专利,PO则在美国德州东区法院起诉华为,华为又在深圳中院针对UP和PO提起了反垄断诉讼和费率之诉。
 
UP在接到深圳中院传票后,向英国法庭申请针对华为中国诉讼的禁诉令;
 
PO则向美国法庭申请类似禁令。
 
英国法庭明确:
 
华为在中国的诉讼,属于试图重提英国法庭已经裁决的内容,如果双方未达成协议,英国法庭也会禁止华为在中国提起针对UP的诉讼。
 
美国法庭则表示不关注中国的程序,只要中国程序不阻碍PO在美国诉讼的权利,不挑战美国的司法即可。
 
反禁令事实上是对管辖权的争夺  
 
一些国家极力扩张本国法院管辖权的范围,如英国的“实际控制”管辖原则和美国“长臂管辖”原则即是如此;
 
另一方面,由于各国实体法、程序法、冲突法以及公共政策的差异,涉外民商事争议的当事人在选择法院起诉时势必要权衡利弊。
 
不同当事人往往会各自选择对自己最适合的法院进行诉讼,或者在当事人已选择在一国法院起诉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通过提出对该国法院管辖权的异议并向另一对自己有利的国家的法院起诉,以使诉讼朝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
 
 
由于通讯产品中富含专利,因此可以轻易避免发起平行诉讼。
 
以华为与三星在中国和美国发起的诉讼为例,2016年5月至10月期间,两家公司针对对方提起了共42起专利侵权诉讼。
 
每个主张专利在中国都有单独案件,并有单独案件处理“费率制定与使用费支付”问题。
 
双方截止2018年2月在深圳、北京、西安、泉州、广州均有诉讼,华为针对三星共主张了20项专利(13项SEP和7项非SEP)。
 
三星对华为共主张了22项专利(14项SEP和8项非SEP)。
 
从本例可直观感受,即便一国之内,通讯企业亦可发出多桩不同专利之诉,国际范围内更无需多言。
 
国际专利诉讼的这一特征使得针对并非平行诉讼的法院发布反禁令行为之合理性更受质疑。
 
完善与实施我国相关禁令制度必要性与设想
 
历史上,我国司法部曾经送达过英国的禁诉令,但是我国法院并未承认过其在我国的境内效力。
 
对此,司法人员分析原因主要为三点:
 
禁诉令有侵犯他国司法主权的嫌疑;
 
我国与英国无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双方欠缺进行双边互相承认和执行对方民商事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官方途径;
 
我国与英国部分法律规定完全对立、难以调和。这样一种拒绝行为构成对他国包括反禁令在内的消极抵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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