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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职务发明”?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1-04-02 15:49:57


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创造
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包含了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的情形;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其中,“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不仅包括“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还包括“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属纠纷中的争议焦点也往往集中于该条款。
 
 
案例分析:苏州某公司与无锡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王某进入无锡某公司工作,任技术总监。2015年3月,王某正式从无锡某公司离职,随后进入苏州某公司工作。2015年11月,苏州某公司向国家专利局提起了名称为“一种扁平构件的CT重建设备”(专利号:201520876517.7)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发明人为王某,2016年4月20日该专利获得授权。
因无锡某公司认为该涉案专利为职务发明专利,专利权应属于无锡某公司,故无锡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确认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为无锡某公司所有。
 
案件分析
 
王某在无锡某公司处担任“技术总监”这一岗位,其在无锡某公司所从事的是与技术有关且级别较高的岗位,具有从事与诉争专利有关工作的可能性。
 
无锡某公司提交的由王某作为批准人签字的多份图纸中记载了有与诉争专利技术方案中相对应、相关技术特征,如360°旋转载物平台、XYZ向探测直线运动装置、光管及Z向光直线运动装置等。无锡某公司以王某为发明人之一申请的201410692237.0号“扁平构件的CT检测设备”专利中,记载有与诉争专利说明书所记载的“射线倾斜入射穿透物体”这一诉争专利克服现有技术对于扁平构件检测困难的关键技术高度相关的技术内容。
无锡某公司提交的技术资料中显示王某为技术图纸的批准人以及专利的发明人,且这些技术资料内容与诉争专利技术方案相关,足以证明诉争专利与王某在无锡某公司的工作(包括本职工作和分配的任务)有关。
 
诉争专利系王某在从无锡某公司离职后一年内完成,且与王某在无锡某公司工作期间的工作有关。
 
小结
 
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在离职后的一年内,应避免将与原单位有关的技术申报专利,以防止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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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专利申请流程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