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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对农化行业的影响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1-12-03 17:26:05

 
乐知网小编为专利申请的人介绍一下知识产权领域中,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对农化行业的影响
 
现行中国专利法1985年起施行,经过1992年、2000年、2008年3次修改,2020年第四次修改。
 
第四次专利法修改对农化行业的影响:
 
1、站在战略高度使知识产权法制化40多年来,中国的专利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过程。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纲要》的要求,2021-2035年,中国专利制度要做到由大到强。
 
专利权的保护,已经从市场经济的私权,逐步上升为国家的创新战略。
 
2、提高专利申请和保护的质量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是专利制度健康发展的基础。
 
专利法第一条开宗明义阐述了立法宗旨,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第五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在申请专利中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不仅违反专利法立法宗旨,也有违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本次专利法修改新增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层面为规范申请专利行为提供了明确的、直接的法律依据,有利于提高专利质量。
 
3、借鉴医药领域专利保护的模式第四次专利法修改中,关于药品专利制度的修订是此次专利法修法的一大亮点。
 
相关修订主要涉及两项内容,一是新增了药品专利早期纠纷解决机制,二是规定了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
 
就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还颁布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农药化合物和医药化合物的研发有着相同之处,一些跨国公司同时研发和经营药品和农药产品,其知识产权保护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完善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对农化行业的专利保护,有着很强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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