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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救济措施:行为保全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1-12-17 12:11:24

 
乐知网小编为专利申请的人介绍一下知识产权领域中,知识产权侵权救济措施:行为保全
 
《TRIPS协定》设立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标准。
 
协定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保护其权利而采取的临时措施包括临时禁令、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其中临时禁令包括诉前禁令和诉中禁令。
 
我国参照引入该禁令措施,但没有使用“临时措施”、“临时禁令”、“禁令”等,而是使用“诉前停止侵权”、“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等表达形式。
 
2012年,继知识产权诉讼临时禁令措施之后,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增设了“行为保全”措施,第一次在程序法层面确认了行为保全措施,并且将其扩大至与侵权相关的民事诉讼领域。
 
行为保全措施属于预防性和禁止性救济方式。
 
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易受伤害、侵权不易被发现,甚至在很多情况下,侵权人对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是无法用金钱予以弥补的。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因为可能带来无法挽回的侵权后果,因此不能过分强调损害结果的发生,需要更早的获得权利救济。
 
行为保全措施的类型及适用:
 
(一)行为保全措施的类型:
 
1.诉前行为保全:指在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前,因情况紧急,为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免受损害,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责令侵权人作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行为保护措施。
 
其最显著的特征是诉前性,即禁令申请、审查、裁定及执行都发生在权利人提起侵权诉讼之前。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2. 诉中行为保全:指对于已经提起了诉讼或仲裁的当事人,其在诉讼、仲裁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措施。
 
在我国,诉前行为保全与诉中行为保全的主要区别在于申请时间的不同,法院对两个申请的审查标准基本相同。
 
(二) 行为保全的适用:
 
1、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的申请条件:有正在或者即将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对于诉前行为保全,还需要考虑“情况紧急”。行为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2. 行为保全审查标准: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受理行为保全措施申请的审查标准往往参照复议申请的审查标准,以确保作出正确裁定。
 
 
行为保全审查应注意:
 
第一,对于诉前行为保全申请,法院要审查该申请是否属于“情况紧急”,即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会损害申请人利益的。
 
情况紧急有以下几种情形:
 
(1)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
 
(2)申请人的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即将受到侵害。
 
(3)诉争的知识产权即将被非法处分。
 
(4)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在展销会等时效性较强的场合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
 
(5)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
 
(6)其他情况紧急的情形。
 
第二,法院审查申请人的请求是否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
 
法院主要考虑申请人的请求最终是否具有胜诉可能性。
 
美国禁令制度中胜诉可能性要求达到50% 左右。
 
在我国,胜诉可能性的程度达到优势可能性即可,并不要求可能性逼近确定性。
 
否则,过高的标准将导致诉前、诉中行为保全形同虚设。
 
审查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其目的是确保申请人主体适格。
 
对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类没有经过实质审查的权利类型,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专利评价报告或者复审委员会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第三,侵权行为要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
 
第四,法院需要考虑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与防止权利滥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第五,法院需要考察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诉中保全,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对于诉前行为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申请人会谨慎提出行为保全措施的申请。同时,即使保全措施发生错误,被申请人也可以通过担保的金额对其损失进行填平,有效解决出现错误禁令的情形。
 
 
三、行为保全错误:
 
《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有错误”:
 
(一)申请人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二)行为保全措施因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等原因自始不当;
 
(三)申请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但生效裁判认定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四)其他属于申请有错误的情形。
 
因此,法院作出针对被申请人的行为保全措施后,该程序并不算完结。
 
申请人应当尽快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对于既不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又恶意申请行为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保全申请错误的赔偿责任。
 
 
四、行为保全被申请人的救济措施: 
 
(一)复议程序: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及《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行为保全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
 
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二) 担保制度保障权益:
 
1、申请反担保解除行为保全人民法院采取的行为保全措施一般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但是申请人同意的除外。
 
行为保全制度旨在预防性停止侵权人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鉴于权利人与侵权人势如水火的情形,一般性提供反担保无法解除保全措施。
 
2、提高申请人担保额度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措施在行为保全申请中,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应当相当于被申请人可能因执行行为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损失。
 
在法院下达保全禁令后,被申请人可以提供证据表明保全措施带来的损失影响远高于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以此要求申请人追加相应担保。
 
若申请人无法追加或者拒不追加担保数额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措施。
 
(三)申请赔偿损失:
 
行为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缘由来源于此,该担保费用可以用于赔偿被申请人因履行行为保全裁定所遭受的损失。
 
 
五、解除行为保全: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裁定的情形。
 
保全申请被认定错误的、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裁定。
 
在具体适用中,解除行为保全裁定的情形还有很多,如上述所列被申请人寻求救济途径的情形。
 
经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复议成功、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要求申请人追加担保等等都存在解除保全措施的可实施性。
 
在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后,积极寻求救济途径,申请复议或者与申请人谈判和解、提供反担保等。
 
六、拒绝执行行为保全裁定的制裁:
 
《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行为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当事人拒不执行行为保全措施的,适用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相关规定。
 
对被申请人拒不执行法院作出的行为保全裁定的,直接适用拒不协助或履行法院裁定的规定。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反行为保全: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反行为保全”的用语和概念。
 
近些年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在司法实践中,反行为保全作为一个备受争议的事物应运而生。反行为保全的申请人主要是受到错误或者恶意投诉干扰的电商平台等服务提供者。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通知—删除”规则,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侵权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断开链接等措施。
 
对于电商等平台来说,删除链接对于公司、店铺的打击是巨大的,尤其是在限时大促、购物时节。
 
因此,在面对一些恶意举报投诉的情况时,被投诉人可以申请反行为保全,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投诉或者请求法院恢复其下架链接。
 
 对于保全制度受理的条件和审查标准而言,反行为保全与正向行为保全无实质区别,适用普通行为保全标准。
 
被投诉人因为需要恢复链接或者停止投诉的紧急情况,可以申请法院作出行为保全措施,主张其行为不构成侵权或者恶意诉讼人权利不稳定。
 
反行为保全是被投诉人制衡恶意投诉人的一种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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