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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的域外证据 是否都需要翻译、公证和认证?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1-12-18 13:31:04

 
乐知网小编为专利申请的人介绍一下知识产权领域中,知识产权诉讼的域外证据 是否都需要翻译、公证和认证?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经常会涉及到域外证据的使用,如国外企业的许可书、国外网站的产品介绍、各国专利局的文献等。
 
一、外文证据都需要翻译,但不一定需要翻译机构。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民事证据规定第十七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因此只要是外文证据,不管需不需要公证认证,在法庭出示的首要前提就是提交中文译本。这是“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的必然要求。
 
法官组织质证、查清事实也是根据提交的译文,而不是外文证据本身。
 
 
为了证明其翻译的准确性,当事人是否必需要找翻译机构进行翻译?
 
相关规定,其实并没有任何条文明确规定外文证据必须由有资质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
 
只有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对证据翻译的主体作了这样的规定: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二、新民事证据规定,对证据公证认证范围的缩小回答了有关翻译的问题,证据公证认证的相关要求。
 
新规定第十六条: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新规定前后有两处较大的区别:
 
一是将原来所有域外证据一概均由所在国公证,修改为只有域外公文书证需经所在国公证;
 
二是原规定域外证据需要公证+认证,即需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现取消了使领馆的认证要求,简化了环节。
 
而对于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仍需公证+认证。
 
综合新民事证据规定第十六条一、二款的规定,可以得出:凡域外形成的非公文书证和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普通证据,其真实性通过当事人举证、质证即可,无需履行公证、认证手续。
 
三、“公文书证”指的是什么?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仅在新民事证据规定中出现了“公文书证”这一概念。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十六条与公约的规定相一致,都取消了对涉外公文书证认证的要求,简化了文书流转的步骤,仅需要所在国公证。
 
公文书主要是由某一机构或个人以官方身份所办理的文件。
 
而对于该机构和个人的官方身份,则由文书办理国的主管机构根据其法律来判断。
 
目的国不得因为对文书性质判断的不同而拒绝接受附加证明书。
 
从专利局或者其他公开渠道获得的国外出版物、国外文献仍属于域外证据,但由于其来源于国内的公共渠道,已经经过类似公证的程序。
 
特别是其中的域外专利文献自2014年12月始,绝大多数都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查询到,也就无需履行繁琐的认证手续了。
 
 
小结:
 
域外证据需要履行的程序:
 
1.所有外文证据都需要翻译成中文;
 
2.域外身份关系的证据需要公证+认证;
 
3.普通域外公文书证仅需公证;
 
4.除2、3外的一般域外证据无需公证、认证;
 
5.从官方或者公开渠道获得的公开出版物、专利文献也不需要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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