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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1-04-04 13:02:58


专利法修改草案中关于开放许可制度的设计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稿引入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该制度可以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有助于减少专利诉讼。
 
该草案稿中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设计尊重了市场机制,对专利权人的吸引不足,缺乏对专利权人欺诈行为的制约,对许可交易效率的保障也不充分,应借鉴域外相关有益经验,扩大开放许可声明人范围,除了专利权人之外,还应允许专利申请人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明确开放许可人享受专利年费减半的优惠;惩罚开放许可专利人的欺诈行为;赋予专利行政机构对许可费进行裁决的职权。
 
近年,我国的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持续增长并在世界上名列前茅,但专利的实施率却一直不尽如人意。为了提高专利的实施和运用,我国正在进行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引入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审议稿”)第50条至第52条。
 
 “审议稿”第50条规定:“专利权人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其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该条规定是关于专利权人提出开放许可声明及其生效的程序要件。
 
“审议稿”第5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开放许可期间,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这规定了被许可人获得开放许可的程序和权利义务。
 
“审议稿”第52条规定:“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该条明确了相应的争议解决路径
 
 “审议稿”中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是自愿性的,符合该制度在专利许可制度中的定位,和符合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审议稿”中的开放许可制度是开放的,有助于促进专利的广泛实施。
 
“审议稿”赋予开放许可声明要约性质,有助于保障许可交易安全和效率。
 
“审议稿”规定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为被许可人和潜在被许可人提供了一定的保护,有助于维护许可交易的安全。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最主要的功能是促进专利实施。
 
一,“审议稿”中设计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缺乏对专利权人的吸引。
 
二,“审议稿”中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开放性不够。
 
三,“审议稿”中设计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没有对开放许可纠纷提供有效的协调解决机制,影响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效率。
 
四,“审议稿”中设计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对专利权人缺乏应有的制约,对潜在被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保护不够充分。
 
五,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另一项重要功能是减少专利诉讼,节约社会资源。
 
六、“审议稿”中设计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要求专利权人在开放许可声明中确定许可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恐难以执行。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有助于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专利的市场化并降低诉讼率。
 
要让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真正发挥其作用,就必须给专利权人以足够的吸引和相应的制约。
 
垄断性是专利的根本特征,排他性的专利许可是专利许可的主流,专利开放许可只是补充性的。
 
如,德国多年来开放许可数据库中的专利占所有有效专利比例未超过10%。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不会让不愿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人改变想法,而是可以帮助那些愿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人达成目的。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意义更多的是以较低的行政成本给专利权人以及被许可人提供更多的专利实施方式选择,使权利人与公众都从技术进步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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