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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 专利权人的权利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2-01-04 15:35:09
今天,乐知网小编为专利申请的人介绍一下知识产权领域中,专利权人的权利
一、制造权制造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独占地制造专利产品的垄断权。
制造专利产品是指专利权人自己或许可他人将权利要求书所说明的产品在实践中再现。
如果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可以解释为包括与其说明的产品类似的产品,专利权人的制造行为也可以扩大到制造专利产品的类似产品。
二、使用权使用权是指专利权人对专利产品、专利方法使用的垄断权。
对于产品发明创造,其使用权指权利人对制造出的专利产品付诸应用的权利;对于方法发明创造,其使用权指专利权人有权为了实现权利要求书中所说的目的,使用具有权利要求书中所说某种特征的方法制造出某种产品。
其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
三、许诺销售权许诺销售(offering for sale)是指专利权人明确表明愿意出售具有权利要求所述技术特征的产品的行为。
例如将产品陈列在商店中、列入拍卖清单、在媒体上作广告、进行展示等行为,都明确表明愿意销售该专利产品的愿望。
①许诺销售行为的方式可以是书面或口头,对象可以是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多数人。
许诺销售权即专利权人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权利。
专利权人除依法享有自己行使许诺销售权外,还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进行“许诺销售”。
我国1992年《专利法》只规定了专利权人的“销售权”,2000年第二次修改《专利法》时增加规定许诺销售,将许诺销售与销售区别开来。
一般认为,销售与许诺销售的主要区别有:
首先,销售是一种双方(买方和卖方)行为,仅依单方的意思和行为无法完成销售;许诺销售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
其次,销售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双方意思表示的对象是特定的;许诺销售的意思表示不必向特定人为之,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所为的表示也构成许诺销售。
最后,销售是实际的买卖行为;许诺销售只是一种销售表示,没有实际的交易行为。
专利法规定许诺销售权的目的在于:
一方面使专利权人能够在商业交易的早期阶段及时制止侵权,防止侵权产品扩散,减少权利人的损失;另一方面使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与TRIPs协议一致起来,以履行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
四、销售权销售权是专利权人享有独自销售专利产品或者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均无权销售专利产品。
侵犯销售权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是非法生产专利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在市场上销售专利产品,从而构成对制造权和销售权的双重侵害;二是销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只侵害销售权。
五、进口权进口权指专利权人在专利有效期内依法享有自己进口或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为制造、销售、使用等生产经营目的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
专利法确立专利进口权的目的在于保护专利权人实现其财产利益。
如果专利权人不能依法控制进口环节,非专利人便可以在国外生产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生产产品,然后进口到国内,这必然侵占专利权人在国内的合法垄断市场。
因此,我国于1992年修订《专利法》时增加规定了专利权人的进口权。
专利权人行使进口权离不开海关保护。
为了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国务院曾于1995年7月5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现已废止),后于2003年2月26日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其中第3条规定,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依据该条例,为获得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专利权人必须向海关提出保护措施的申请。
申请的内容主要有:
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依据、法定代表人、主要营业地等;专利授权号、内容及有效期限;与专利权有关的货物的名称及其产地等;专利权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登记注册证书的副本或者经登记机关认证的复制件;专利证书的复制件,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的专利权转让合同副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海关总署需要附送的其他文件等。
六、标记权专利标记权是指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如果说“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是专利权人的财产权内容,那么,专利标记权则是专利权人的人身权。
专利权人通过使用专利标记,表明有关产品享有专利保护,如通过标记“中国发明专利”或“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或者“P”等字样,就是向公众表明该产品已经获得专利权,受到专利法保护,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擅自仿制。
同时,专利权人通过行使标记权,在一定的程度上也可以增加该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17条,标记权是专利权人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因此,专利权人也可以不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
在侵权诉讼中,侵权行为人也不得以专利权人未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为由进行抗辩。
但是,我国专利法将标记权定性为权利的做法与《巴黎公约》的规定有差距。
从某些国家或地区专利法的有关规定看,专利权人既享有标记的权利,又必须履行标记的义务。
如《美国专利法》第287条规定,专利权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在他们的指导下制造出售专利产品的人,可以用下列方法使公众得知该物品已经取得专利权:
或者在该物品上注明“专利”的字样并附上专利证书号;或者如依该项物品的性质不能这样注明时,可以在该物品上或者该物品的包装上附上同样字样的标记。
如果没有这样的标记,专利权人不能在侵权诉讼中获得损害赔偿金。
但是如果能够证明侵权人已经收到侵权通知,并且在其后继续侵害的,不在此限。
我国台湾地区“专利法”也有类似规定。
显然,将“标记”也作为一种义务规定有利于专利产品的社会公示,减少专利侵权行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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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明专利申请流程和费用
撰写申请文件——递交——受理、缴纳申请费——初审公布进入实质审查——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及申请人答复——授权——缴纳年费印花税、颁发授权书
专利局收取的官费:3450元(申请费900,公布印刷费50,实审费2500);
委托代理机构的,代理机构收取一定的代理费。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流程和费用
撰写申请文件——递交——受理、缴纳申请费——初审——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及申请人答复——授权——缴纳年费印花税、颁发授权书
专利局收取的官费:5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官费相同);
委托代理机构的,代理机构收取一定的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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