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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2-02-15 23:02:48
今天,乐知网小编为专利申请的人介绍一下知识产权领域中,专利权人的权利
《专利法》第11条规定: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根据以上规定,专利权人的权利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独占实施权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进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的专有权利①。
1.制造权。
制造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独占地制造专利产品,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制造相同或相似于专利产品的权利。
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只要他人生产制造的产品与专利产品相同,不论使用什么设备装置或方法,也不管制造数量多少,只要结果相同,即构成侵权。
2.使用权②。
使用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使用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及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专有权。
包括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使用和对专利方法的使用。
注意:
(1)这里的产品应该是指第一次销售前的产品。
(2)在任何情况下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均不构成专利侵权。
《专利法》第11条第2款只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3.许诺销售权。
许诺销售权,亦称“提供销售权”,是专利权人在实际销售之前,明确表示愿意出售具有权利要求书所述技术特征的专利产品以及禁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权利。
许诺销售行为包括发送商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在展销会上展出,上门推销、举行产品推荐会等方式的推销或促销行为。
该项权利是2000年8月修改《专利法》新增加的内容。
增加许诺销售权的直接依据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
根据《TRIPS协议》,专利分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
产品专利的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进口该产品;
方法专利权人有权禁止别人使用该方法直接制造的产品。
我国《专利法》在这方面与《TRIPS协议》的唯一差别是没有许诺销售的规定。
为使我国《专利法》与《TRIPS协议》相一致,强化专利权保护,把专利侵权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特增加此项权利。
4.销售权。
销售权是专利权人享有的独自销售专利产品或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
这种独占销售权通常仅指专利产品所有权的首次转移。
其销售的专利产品既可以是由专利权人制造的,也可以是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
在销售过程中,专利产品的销售方只能是专利权人或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其他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首先销售其专利产品。
专利产品一旦投入市场,专利权人独占销售权即用尽①。
5.进口权。
进口权是专利权人享有独占地进口专利产品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专利权人享有为商业目的自己进口或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进口专利产品的权利。
包含三方面内容:
一是专利权人可以自己进口专利产品,特别是在法律规定专利权人必须实施专利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进口专利产品履行其在本国实施专利的义务;
二是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专利产品;
三是进口权具有一定的限定性,即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无权禁止他人进口专利产品,如依照强制许可进口,为科学研究目的或个人消费性使用进口不构成侵权。
该项权利是1992年修改《专利法》时新增加的内容,目的在于与《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有关内容相协调。
(二)许可权许可权是专利权人或其授权的人作为许可方,以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被许可方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其专利,并支付使用费的一种许可贸易。
专利权人有权独占实施专利技术,也有权把这种实施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由他人实施专利技术。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12条规定,专利权人行使许可权的方式是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分为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交叉实施许可和分售实施许可。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订立、条款、履行及相关事宜遵循《专利法》、《合同法》的具体规定。
普通实施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同时保留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这样,在同一地域内,被许可人同时可能有若干家,专利权人自己也可以实施。
独占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在专利权的一定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而且专利权人自己也不得实施该专利,但专利权仍属专利权人。
排他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在专利权的一定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而且专利权人自己也不得实施该专利,但专利权仍属专利权人。
普通许可是指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指定的地域内使用其专利技术,同时,许可方自己有权在该地域内使用该技术,也可以许可第三方使用。
分许可,是针对基本许可而言的,即在被许可人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的基础上,被许可人依照与专利权人的协议,作为许可人再许可第三人实施同一专利,被许可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许可就是分许可。
被许可人签订这种分许可合同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同意,否则无权订立分许可合同。
交叉实施许可,也称“相互许可”,即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相互许可对方实施自己所拥有的专利技术而形成的实施许可。
交叉实施许可的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分别是两项不同专利技术的拥有人,实践中常表现为从属专利权人和原专利权人之间的许可贸易。
如被许可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以许可人的技术为基础做出革新、改进发明并取得专利,则必须依法将新专利的使用权许可给原许可人。
如原许可人改革该专利的有关技术,也必须依法将新专利继续许可给被许可人。
许可与被许可双方相互利用技术发明专利的合同条款为“反馈条款”。
(三)转让权转让权是指专利权人将自己的专利所有权依法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它有如下特征:
首先,原专利权人失去专利权,受让方成为新专利权人。
其次,专利权只能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四)标记权标记权是专利权人享有的在其专利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我国《专利法》第15条对此作出确认:
“专利权人有权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对于专利标记,法律尚无统一要求,实践中经常使用“中国专利”“专利”或“专利产品”作为专利标记,专利号是专利权人申请专利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编制的号码,在授予专利权后,成为专利号。
标记权在我国是专利权人的一项权利,专利权人行使与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法律对此不强制干预。
而在有些国家,标记权是专利权人的一项义务,不履行该义务,或罚款或不能要求对侵权人采取法律措施。
如加拿大、荷兰等。
(五)署名权署名权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在专利申请文件和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署名权是与发明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人格权,只能由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不可转让和继承。
当发明人或设计人与专利权人为同一主体时,专利权人即享有署名权,否则,署名权不归专利权人享有。
对此,《巴黎公约》第4条之3规定:
“发明人有权要求在专利证书上记载自己是发明人。
”我国《专利法》第17条也作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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