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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专利的证明原则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2-04-03 11:58:47

乐知网小编为专利申请的人介绍一下知识产权领域中,方法专利的证明原则
 
在侵权诉讼中,对于涉及制造方法的专利侵权,需要由专利权人证明侵权产品的制造方法与专利产品的制造方法相同。
 
但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存在一种特殊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即对于“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由被诉侵权人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据。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112条: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新产品”,是指在国内外第一次生产出的产品,该产品与专利申请日之前已有的同类产品相比,在产品的组份、结构或者其质量、性能、功能方面有明显区别。产品或者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以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应当认定该产品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新产品。是否属于新产品,应由权利人举证证明。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指引第2.12条:原告以涉案专利系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为由,主张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应提供以下初步证据:
(一)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为国内外第一次生产出的产品,其与专利申请日之前已有的同类产品相比,在产品的组份、结构或者其质量、性能、功能方面有明显区别;
(二)被诉侵权产品与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在形状、结构或成份等方面无实质性差异。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可见,在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专利中的证明责任如下分配:
 
专利权人并非完全不承担证明责任,其仅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即仅需要对专利产品为新产品提供初步证明。
 
被诉侵权人的证明责任在于:对于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方法与专利产品的制造方法不同承担证明责任。
 
对于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侵权诉讼,专利权人虽然可以免除证明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制造方法是否相同的证明责任,但仍需注意提供初步证明专利产品为“新产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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