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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 专利侵权等同原则的特征判定要点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1-04-06 14:33:40


专利侵权等同原则的特征判定要点

判定要点
 
1、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2、被控侵权产品上面使用的某结构与涉案专利产品的结构、用途、功能实质相同,且为被控侵权产品的主要部分时,可认定该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
 
案情简介
 
上诉人许昌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以下简称瑞示公司)与被上诉人清华大学、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以下简称威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007年12月28日威视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授予名称为“一种双视角扫描装置的臂架结构”的发明专利权,2011年12月28日获得授权,本案中其主张专利保护范围的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4、5、6、7、8。后威视公司出具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证明,许可清华大学在研究、商业开发中使用包括涉案专利在内的多项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技术秘密。
 
2016年11月,清华大学、威视公司发现瑞示公司在进行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的生产制造等行为,认为该产品涉嫌使用清华大学、威视公司的相关专利技术,随后展开调查。
 
清华大学、威视公司诉请判令瑞示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落入其发明专利保护范围的“双视角扫描装置臂架结构”;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包含落入其发明专利保护范围的“一种双视角扫描装置臂架结构”的集装箱/车辆检测系统;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100000元。
 
清华大学与威视公司主张:
 
1、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二者仅存在三个区别点,且该区别点与涉案专利相应的技术特征构成相同或等同。
 
2、瑞示公司未经许可,实施了许诺销售的专利侵权行为,包括以涉案侵权产品参与海关招投标项目;与其母公司上海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实施了许诺销售行为,侵权产品的型号以及机器上载有其母公司上海瑞示公司的商标,共同实施商业广告宣传、展览展出等许诺销售行为。
 
3、涉案专利技术先进,是威视公司核心专利之一,专利产品在国内外有极高的市场占有率,有极高的商业价值,不能以原材料的价值评定其专利价值。
 
由此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有如下法律意义:
 
1、被控侵权产品上面使用的臂架结构与涉案专利产品的结构、用途、功能实质相同,且为被控侵权产品的主要部分。瑞示公司所称不构成侵权以及臂架结构属于检测系统的零部件,臂架结构的侵权不能认定检测系统侵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1)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2)被控侵权产品的射线探测器的安装机理与涉案专利相同,安装方式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相同。被控侵权产品的射线探测器的安装机理也是为了能全部接收X射线射到的两个成一定角度射线面区域内的所有射线,射线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并非随意排列,是经计算依据不同角度而合理确定的,能够实现不漏射线的技术效果。
 
(3)二者均能通过调整横探测臂来对射线探测器进行整体调整,技术特征相同。被控侵权产品横探测臂可以通过在两个交叉的狭长安装槽内的位置变动来实现横探测臂的位置调整,进而对多个射线探测器进行整体调整,以保证射线探测器探测面正对X射线使探测到的X射线信号最强。
 
2、在案证据表明,瑞示公司为生产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其行为属于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行为,制造了至少一套CBS62-405集装箱/车辆检测系统产品,该CBS62-405产品完全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瑞示公司。另鉴于其为上海瑞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瑞示公司所展示产品的型号及相关功能介绍、技术指标等内容与瑞示公司所制造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相一致,在瑞示公司未提供显示上海瑞示公司存在其他生产所展示产品能力或场地证据的情形下,可认定瑞示公司存在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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