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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 《专利审查指南》新规的10大要点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1-04-06 15:12:10
国知局于2019-9-24发布了《关于〈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的公告》,明确了此次修改的目的是为适应新技术快速发展的需要,回应创新主体对审查规则和审查模式的新诉求,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
《专利审查指南》作为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批、复审和专利无效宣告等各阶段的依据,也是专利代理人在专利申请各阶段应当遵守的规章。此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10个方面:
1、明确按审查意见提出再次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分案申请是将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进行分案申请。因为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后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新版《审查指南》明确了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再次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应当以该存在单一性缺陷的分案申请为基础审核。
2、完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手续
为确保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或赠与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节第(2)项进行了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有:申请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或者赠与合同。必要时还应当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3、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部分的修改
这部分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将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中的产品名称、设计图片或照片以及简要说明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不仅使现有审查规则更具可操作性,而且也使申请人对如何提交相关外观设计申请有更清晰的理解。
4、完善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情形
这部分是明确“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的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与人机交互无关的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不属于授予外观设计专利”。
5、涉及人类胚胎干细胞部分的修改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3.1.2节第2段之后新增一段,内容如下:“但是,如果发明创造是利用未经过体内发育的受精14天以内的人类胚胎分离或者获取干细胞的,则不能以'违反社会公德'为理由拒绝授予专利权。”
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1.1节也进行了相应修改,增加了一句话:人类胚胎干细胞不属于处于各个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
6、关于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相关内容的修改
完善评价创造性的相关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的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2.1节第(2)项第1段第2句修改为“然后根据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时,在第(2)项第3段最后增加一句话,内容如下:对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应整体上考虑所述技术特征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
本次修改的内容即涉及到“三步法”中的第二步内容。即明确根据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该项的修改不仅规范了审查员审查创造性的思路,而且对申请人而言,这也是答复创造性的一个有力说服点。如果申请人认为审查员认定的技术问题或技术效果有误,即没有考虑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技术效果或者没有考虑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则可以此为答复点进行争辩。
规范理解发明的路径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2节规范了正确理解发明的路径,即“审查员在开始实质审查后,首先要仔细阅读申请文件,并充分了解背景技术整体状况,力求准确地理解发明,审查员在阅读和理解发明时,可以作必要的记录,便于进一步审查。
明确公知常识的举证要求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0.2.2节第(4)项最后1段修改为:“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应当是确凿的,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引用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审查员应当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或说明理由。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将权利要求中对技术问题的解决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时,通常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7、关于检索相关内容的修改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2节、第5.3节、第5.4.2节、第6节、第8.1节、第10节、第12节。主要修改:(1)规范审查用检索资源包括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2)检索范围扩大,在必要时应当扩展到功能类似或应用类似的技术领域;(3)规范检索过程和检索策略等;(4)规定检索的最低限度数据库;(5)规范检索记录信息的内容等。
8、关于会晤、电话讨论相关内容的修改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1.1节、第4.12节、第4.13节。主要修改:(1)会晤的启动不再要求审查员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只要实审需要,申请人或审查员都可以要求会晤;(2)会晤和电话讨论并列,不再将电话讨论等方式仅用于解决个别问题;(3)增加审查员拒绝会晤的情形。
9、关于无效宣告程序相关内容的修改
为提高审查效率,《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第(5)项中的第4句话修改为“如果是结合对比,应当首先将最主要的结合方式进行比较分析。未明确最主要结合方式的,则默认第一组对比文件的结合方式为最主要结合方式。”
10、关于审查顺序相关内容的修改
《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中增加了第8节,包括:(1)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顺序的一般原则;即:对于三种专利申请,一般应当按照申请提交的先后顺序启动初步审查;对于发明专利申请,一般应当按照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并缴纳实质审查费的先后顺序启动实质审查;(2)符合优先审查情形的,由申请人提出请求,经批准后优先审查;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的,对于其中的发明专利申请一般不予优先审查;(3)申请人可以对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延迟审查请求;(4)对于专利局自行启动实质审查的专利申请,可以优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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