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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 现有技术及抵触申请的同类和跨类使用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5-18 10:54:16 浏览: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和第六十七条共同构成了现有技术抗辩的法律依据。根据这些条款,被控侵权人如果能够证明其使用的技术或设计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是公众所知的,那么其行为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这是专利制度中确保公平竞争和防止专利滥用的一项重要原则。
 
外观设计专利虽然以图片为保护内容载体,但其保护范围并不仅限于美学设计。在很多情况下,外观设计专利也包含了技术方案。由于目前尚未有因缺乏美感而成功无效外观设计专利的先例,包含技术方案的外观设计专利在维权时具有更广泛和强力的效力。此外,司法实践已经确认了外观设计专利可以跨类作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现有设计进行抗辩,这进一步扩大了外观设计专利的维权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抵触申请抗辩被视为现有技术抗辩的一种特殊形式。与现有技术抗辩相比,抵触申请抗辩的要求更为严格。它要求被诉侵权技术的各项技术特征都必须被抵触申请单独、完整地公开,并且相对于抵触申请不具有新颖性。这意味着抵触申请不能与现有技术或公知常识进行结合。
 
新颖性的分析是抵触申请抗辩中的关键。当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相比,其实质上相同时,如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定两者适用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在以外观设计作为抵触申请对发明或实用新型进行不侵权抗辩的案例中,法院已经确认了外观设计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在保护范围上存在的交集。根据《关于审理侵犯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抵触申请可以是任何类型的专利,包括外观设计专利。因此,只要被告实施的技术与抵触申请中的外观设计专利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就可以成立抵触申请抗辩。
 
外观设计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之间的现有设计关系: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无效宣告申请时,外观设计专利和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之间可以相互视为对方的“现有设计”。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外观设计专利在另一个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那么该外观设计可以作为后者的现有设计,反之亦然。
 
外观设计、发明或实用新型之间的抵触申请关系: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无效宣告申请时,不同类型的专利之间可以互为“抵触申请”。抵触申请是指那些在同一领域、针对相同或类似的技术内容,在某一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被提出并公开的专利申请。
 
专利无效中的跨类抵触申请证据不接受:
 
在专利无效宣告的程序中,通常不接受跨类别的抵触申请作为证据。这意味着,如果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与另一项属于不同类别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被视为抵触申请,那么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这项跨类别的抵触申请将不会被采纳为无效的证据。
不侵权抗辩中对跨类抵触申请证据的接受度不同: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不侵权抗辩时,不同法院对跨类别抵触申请证据的接受度可能存在差异。这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一些法院可能会认为跨类别的抵触申请与本案无关,而另一些法院则可能会考虑其作为不侵权抗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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