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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假冒专利产品,提供合法来源后还能继续销售吗?案例
乐知网律师专业解答:《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专利执法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案例:
某市知识产权局对某商场进行检查,查出甲公司豆浆机上标注的专利号并不存在,涉嫌假冒专利行为。
执法人员向该商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该商场提交了购买上述豆浆机的发票,证明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并称事先不知道为假冒产品。
该市知识产权局责令其停止销售该产品,但该商场未停止。
分析与评述:
该案中,销售商虽能够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证明,但其被责令停止销售后不停止销售的行为,反映出其对销售假冒专利商品具有主观故意,因此不能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应认定其行为属于假冒专利行为,并给予罚款处罚。
关键词: 专利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