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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规避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北京市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发明专利申请 商标申请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1-03-25 12:03:18


企业如何规避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北京市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


随着知识产权战的日益激烈,知识产权的侵权风险和应对策略分析成为一个复杂的工作,北京市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不仅是司法工作者进行专利侵权判定的指南,也是知识产权工作者的标准。
 
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侵权风险评估和应对策略分析应该是贯穿一个新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的。在研发前要避免踏入他人专利权的“雷区”和避免重复开发,研发中及时根据存量有效专利的情况调整研发方向,即使自身获得专利授权且产品上市也不可掉以轻心,继续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专利侵权诉讼并紧盯市场,防止竞争对手侵犯自己的专利权。
 
北京市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的核心原则
 
在运用该指南之前,要深刻理解“公平原则”、“专利权有效原则”、“折衷原则”等该指南中通过专条描述的判定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该原则不仅单独作为第35条得到阐释,而且可以说贯穿始终,在多条中得到进一步体现,并且与禁止反悔原则、折衷原则呈现千丝万缕的联系。 例如,该指南第24条指出,写入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有限定作用,第25条指出主题名称中所包含的应用领域、用途或者结构等技术内容对权利要求均具有限定作用,第20条指出,不论方法权利要求是否明确限定了步骤的先后顺序,在侵权判定中都要考虑方法权利要求中是否步骤的先后顺序,第103条就侵犯方法专利权指出,“权利要求记载的专利方法技术方案的每一个步骤均被实现”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指南解决了长期以来悬而未决且争议颇多的关于改劣发明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并彻底摒弃了“多余指定原则”这一概念。关于改劣发明,该指南第129条指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省略权利要求中个别技术特征或者以简单或低级的技术特征替换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舍弃或显著降低权利要求中与该技术特征对应的性能和效果从而形成变劣技术方案的”,“可以认定为不相同也不等同”,从而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笔者认为该条款不仅与全面覆盖原则相呼应,使得整个指南在精神上一以贯之,而且可以有助于维护专利权的稳定性和公信力。
 
关于多余指定原则,是指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时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区分为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在忽略多余特征的情况下,仅以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这一原则是我国在专利制度尚不成熟,缺乏有经验的专利代理人的情况下诞生的,其随着我国专利代理的不断发展当然应走下舞台。
 
该指南中以全面覆盖原则为首的各侵权判定原则是专利工作者进行一切侵权风险分析的基础,在理解这些原则并通过检索所得到与企业所欲开放的产品最接近的现存有效专利之后,方可进入基于该指南进行侵权风险分析和应对策略制定的阶段。
 
 
灵活运用条款,合理规避侵权风险
 
在谈相对于现有技术取得显著创新之前,至少先要保证不落入其他现存有效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此基础上才能继续谈如何创新。
 
(1)分析能否通过技术领域、用途等方面的不同从根本上快速规避侵权可能性
 
指南第25条规定“主题名称中所包含的应用领域、用途或者结构等技术内容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影响的,则该技术内容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指南第24条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包含非形状、非构造技术特征的,该技术特征对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非形状、非构造技术特征,是指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不属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等的技术特征,如用途、制造工艺、使用方法、材料成分(组分、配比)等”。
 
指南第60条“对于发明权利要求中的非发明点技术特征、修改形成的技术特征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或修改时明知或足以预见到存在替代性技术特征而未将其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侵权判定中,权利人以构成等同特征为由主张将该替代性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不予支持”
 
(2)看能否基于“公平原则”规避侵权风险
 
指南第2条就兼顾专利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做出了规定,指出“下列情形属于不应纳入保护范围的内容:(1)专利所要克服的技术缺陷的技术方案;(2)整体上属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第59条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属于说明书中明确排除的技术方案,或者属于背景技术中的技术方案,权利人主张构成等同侵权的,不予支持”。
 
(3)看能否通过改变方法步骤的顺序规避侵权
 
指南第20条规定“方法专利权利要求对步骤顺序有明确限定的,步骤本身以及步骤之间的顺序均应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方法专利权利要求对步骤顺序没有明确限定的,不应以此为由,不考虑步骤顺序对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而应当结合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记载的整体技术方案、各个步骤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专利审查档案,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确定各步骤是否应当按照特定的顺序实施”。
 
(4)看能否通过省略或替换某些步骤规避侵权风险
 
基于全面覆盖原则,该指南第103条指出“使用专利方法,是指权利要求记载的专利方法技术方案的每一个步骤均被实现”,第111条指出“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是指将原材料、物品按照方法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步骤特征进行处理加工”,第129条指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省略权利要求中个别技术特征或者以简单或低级的技术特征替换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舍弃或显著降低权利要求中与该技术特征对应的性能和效果从而形成变劣技术方案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5)看能否通过产品制备方法的不同规避侵权风险
 
该指南21条明确了“以制备方法界定产品的技术特征对于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被诉侵权产品的制备方法与专利方法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99条指出“以下行为应当认定为制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行为:(1)以不同制造方法制造产品的行为,但以方法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除外”。
 
(6)看能否基于“捐献原则”规避侵权风险
 
指南第40条体现了“捐献原则”的精神,“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了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的,仍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专利文件明确排除该技术特征的除外”。
 
(7)看能否基于“禁止反悔原则”规避专利侵权风险
 
该指南第60条指出,“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或修改时明知或足以预见到存在替代性技术特征而未将其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侵权判定中,权利人以构成等同特征为由主张将该替代性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不予支持”。
 
 
专利权在手,侵权风险不可轻视
 
即使企业实现了对现有技术的革新并就此获得了专利权,仍然需要警惕因实施自己的专利权导致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侵权可能性,而这一点恰恰极容易被忽略。
 
第99条所指出,对于未采用制备方法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即使“以不同制造方法制造产品的行为”或者“将部件组装成专利产品的行为”也会构成对产品专利权的侵犯;第43条指出,实施“从属专利”,即“在包含了在先产品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在原有产品专利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发现了原来未曾发现的新的用途”、以及“在原有方法专利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都构成“落入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属于相同侵权的范畴。

 
小结
 
申请人认为,在实际应用中,上述条款并不是割裂开来使用的,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因地制宜地综合利用。
 
北京市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不仅是司法工作人员在审理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法宝,也是企业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中进行专利侵权风险分析及制定应对策略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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