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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页面开发专利 如何保护?

专利申请 申请专利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2-02-15 18:05:14

 
乐知网小编为专利申请的人介绍一下知识产权领域中,web页面开发专利
如何保护?
 
 
1994年,中国正式接入互联网,中国互联网的发展是迅猛的。
 
网页作为网站的基本元素,一个好的网页设计,需要网站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
 
一个好的网页设计,可能会引来竞争对手的抄袭,侵权纠纷由此产生。
 
只要“网页”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即可认定为作品。
 
实践中,法院对“独创性”的标准一般是“最低独创性标准”。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条规定: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支持网页运行的源代码在具有独创性并符合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计算机程序要件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计算机软件受到保护。
 
“网页”作为一个由文字、图形、摄影作品、超链接、栏目设置等作品性材料和非作品性材料的集合载体,符合《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对汇编作品的定义“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同时,集合网页的单个作品性材料也可以依据《著作权法》另行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也是为了鼓励作品创作、促进文化的繁荣,而非让作者垄断作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网页”
 
在众多的“网页”纠纷中,原告除了寻求著作权法保护救济,有时也会一并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保护。
 
对于构成作品的“网页”保护,应当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进行认定。
 
至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与“网页”是否构成作品无关,不正当竞争的认定需根据其他证据,如:原告网站知名度证据、被告网站使用的宣传语言、证书等证明是否构成“搭便车”、使人误认为原被告有特定联系、虚假宣传等情节。
 
实践中基于证明便捷的考虑,同时依据汇编作品的规定不影响对侵权的认定,故当事人和法院多选择汇编作品对“网页”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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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web页面开发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