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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界面GUI申请了软件著作权,还有必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吗?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2-02-25 16:56:08
乐知网小编为专利申请的人介绍一下知识产权领域中, 软件界面GUI申请了软件著作权,还有必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吗?
新开发的软件(计算机程序)要展示给用户,必然会有图形用户界面。对于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权利,涉及到两个:著作权和专利权。
第一部分,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受到保护的法律基础是《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中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该条例还明确: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所以如果图形用户界面只涉及到处理过程、操作方法等,是不受《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
图形用户界面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中可以作为美术作品,但需要满足的前提条件是具有独创性和审美意义。
案例1:不受著作权保护
原告A在网站发布“嘉旺”APP软件投入市场使用。
被告B未经原告允许,在其网站的一个版块对嘉旺进行介绍,该案例附图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嘉旺”APP软件用户界面基本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并未使用涉案计算机软件的源程序或目标程序,被告使用的是其软件运行的用户界面截图,该界面截图主要由菜单和按钮的名称、操作流程、界面布局、界面提示框、图标、客户素材(菜品照片和文字)组成。
菜单和按钮的名称:表明了相应的功能,属于软件的操作方法或通用词语,不符合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涉案用户界面中使用的图标是行业内的通用图案,不具有独创性;
操作流程:属于具有实用性的操作方法,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
整体布局:涉案软件运行的用户界面各要素的整体布局,仅是一种简单的排列组合,并无明显区别于同类用户界面的独特之处,不具有独创性;
提示框:提示框的设计只是一种通用的表达,亦不具有独创性;
故原告对涉案软件运行的用户界面并不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判决结果:
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案例2:受著作权保护
腾讯开发了微信软件。被告运营的“某截图”网站以及“某截图”“某对话生成器”等手机应用软件可让用户自行编辑生成包括微信首页、微信对话、微信红包等一系列与微信场景界面相同或实质性近似的虚假界面截图。被告在涉案网站和应用软件中宣称“微商都在用的营销神器”“聊天转账效果100%一致”,并发布制作虚假截图的教学视频或指南。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图标、微信红包详情页等在颜色与线条的搭配、比例,图形与文字的排列组合等方面均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某截图”网站及涉案应用软件中均提供了与原告享有权利的作品完全相同或仅有细微差别的图案,使前述软件用户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与涉案美术作品相同或实质性近似的页面,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外,被告通过提供虚假截图生成工具而获利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部分,专利权
中国《专利审查指南》在2014年正式将GUI纳入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可以理解为是与该外观设计专利中所公开的带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的产品,例如电脑、手机等产品。也就是说,当一件GUI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被授权之后,得到保护的是带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
对于享有外观设计专利的图形界面,侵权判定时按照专利法的要求执行。
案例1:不侵权
原告名称为“用于手机的图形用户界面”专利号为ZL201930044419.0的外观设计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该外观设计产品用于运行软件的操作界面,设计要点在于屏幕中图形用户界面的界面内容,主视图界面是为手机上网打工者提供招聘信息的显示界面,由搜索栏、招聘信息介绍栏、功能选项和不同招聘信息列表组成。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拥有的APP及微信公众号中,大量使用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相似的图形用户界面,侵害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控侵权界面与涉案专利设计是整体视觉效果是否近似的比对。
将被控侵权界面与涉案专利设计相比较,被控侵权图形界面的搜索栏、招聘信息介绍栏、功能选项、热门筛选条件、招聘信息列表以及底部功能选项从上至下依次排列,二者布局以及设计差异均较大,表现为:搜索栏展示不同;功能选项栏展示不同;在招聘信息列表栏部分,被控侵权界面是左右两栏显示,涉案专利是三栏显示;最底端固定功能选项数量以及图标形状不同。将被控侵权界面的变化状态图与涉案专利设计进行比较,也存在上述不同点。
按照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比对方法,被控侵权界面与涉案专利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同亦不近似,二者不构成相同,也不构成近似。被控侵权界面没有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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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软件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