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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科技局发明专利补助:江西专利费用资助的申报程序,专利费用资助暂行办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2-16 00:15:16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江西科技局发明专利补助:江西专利费资助的申报程序介绍,如果能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
本文导读目录:
1、江西科技局发明专利补助:江西专利费用资助的申报程序介绍
2、一文看懂 江西专利奖励办法
3、江西科技局发明专利补助:江西专利费用资助暂行办法介绍
标题:江西科技局发明专利补助:江西专利费用资助的申报程序介绍
申请条件
申请主体:第一专利(申请)权人为本省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户籍在本省或具有本省居住证的个人。
资助范围:
中国发明专利;
授予国外、港澳专利权的发明专利;
对下列情况,给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专项费用资助:
承担国家或本省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和重大活动所涉及的专利费用;
列入国家及本省的专利工作示范、试点的企事业单位的专利费用;
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利费用;
省属医疗卫生机构的专利费用;
其他特殊情况
专利申请费或专利授权费资助的起始时间为2023年1月1日以后提出的专利申请或授权的专利;
已享受资助的,原则上不再资助。
申请材料
中国发明专利资助:
《江西省专利费资助申报表》一式两份;
专利申请费用资助须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国家专利局开具的缴纳申请费、实质审查费收据;
专利授权费用资助须提交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专利说明书扉页复印件、国家专利局开具的缴纳年费收据;
专利(申请)权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专利(申请)权人身份证;
专利(申请)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专利(申请)权人为二人以上的,须提供所有共同专利(申请)权人的相应身份证明和办理资助申报事宜的委托书;
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昌代办处收文章的专利请求书第一页。
国外或港澳发明专利授权费用资助:
《江西省国外(港澳)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国外(境外)发明专利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专利权人为单位的,若发票原件已报销入账的,可提交复印件,但须盖单位财务章并注明记帐凭证号;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发票原件);
28。单位申请资助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申请资助的须提交本人省内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标题: 一文看懂 江西专利奖励办法
为奖励在自主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鼓励发明创造成果取得专利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专利在本省的实施和商用化,提升本省产业核心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江西省专利奖”是省政府为表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而设立的专项奖励。
省专利奖贯彻尊重人才、尊重知识、尊重发明创造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效益,择优奖励。
省政府设立省专利奖励委员会,负责对省专利奖励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审定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由省知识产权局提出,报奖励委员会批准,人员为单数。
省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省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省专利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10项,每项奖励10万元。
省专利奖的奖励经费从省专利专项资金中列支。
省专利奖授予对本省自主创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包括发明人、设计人)。
省专利奖重点奖励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包括发明人)。
申报省专利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申报人应是在本省注册或具有本省户籍、工作居住证的专利权人,或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其他专利权人;
专利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有效专利,权属明确;
专利已经实施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专利权属存在争议的专利不得申报省专利奖。
省专利奖候选人、候选单位由下列单位推荐:
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
推荐单位在推荐省专利奖候选对象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与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推荐上报奖励办公室。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省专利奖候选对象及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之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奖励办公室应当将异议处理情况向评审委员会报告,提请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40日内将异议处理决定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有关单位或人事部门应将省专利奖的获奖情况记入发明人、设计人的档案,并作为晋升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省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经奖励委员会审核,由省知识产权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
标题: 江西科技局发明专利补助:江西专利费用资助暂行办法介绍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江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鼓励本省单位和个人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取得知识产权保护,有效支撑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与保护,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促进江西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专利费资助资金的来源为省财政拨款,其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扶持发明创造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指导方针,遵守有关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报、公开受理、定向使用、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审议专利费资助运作的重大事项,批准专利费资助的年度工作计划,受理专利费资助申请,审定专利费资助项目,下达年度资助计划项目,并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方式
申请中国发明专利或被授予国外、港澳发明专利权的,且第一专利(申请)权人的地址在本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可申请资助:
第一专利(申请)权人为本省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第一专利(申请)权人的户籍在本省或具有本省居住证的个人。第五条?资助的专利费用种类和额度包括:
已申请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资助人民币500元;
已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2500元;
已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权的,每件只资助一个国家,资助人民币8000元;
已授权的港澳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3000元;
专项费用。
专项费用是指已被授予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权或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项资助。
专项费用资助额度为:已被授予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600元;已被授予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300元。
申请专项费用资助的,同一发明创造只能提出一次,不重复资助。
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所称的“专项费用”包括:
承担国家或本省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和重大活动所涉及的专利费用;
列入国家及本省的专利工作示范、试点的企事业单位的专利费用;
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利费用;
。
省属医疗卫生机构的专利费用;
资助申请
申请中国发明专利或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权的,申请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
《江西省专利费资助申报表》一式两份;
专利申请费用资助须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国家专利局开具的缴纳申请费、实质审查费收据;
专利授权费用资助须提交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专利说明书扉页复印件、国家专利局开具的缴纳年费收据;
专利(申请)权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专利(申请)权人身份证;
专利(申请)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专利(申请)权人为二人以上的,须提供所有共同专利(申请)权人的相应身份证明和办理资助申报事宜的委托书。
申请国外或港澳发明专利授权费用资助的,须报送下列材料:
单位申请资助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申请资助的须提交本人省内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专利权人为二人以上的,须提供所有共同专利权人的相应身份证明和办理资助申报事宜的委托书。
申请专项费用资助的,由申请人统一填写《江西省专利专项费用资助申请表》并盖章,附上《江西省专利专项资助申请清单》及专利费收据(复印件)。
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作为初审单位受理当地单位和个人的资助申请。
省知识产权局直接受理省属单位的资助申请。
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办专利费用资助工作。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完备真实的材料和凭证。
以下单位申请专项资助,由下列部门或单位作为初审单位受理:
属于国家重大项目、本省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和重大活动的,由承担单位初审;
属于大型专利试点集团公司下属的企业的,由该集团公司初审;
属于国家或本省的专利工作示范、试点企事业单位的,直接报省知识产权局初审。
初审部门或单位对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的资格以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初审同意并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省知识产权局对初审合格项目进行审核,凡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下达年度资助项目计划。
省知识产权局对列为年度资助计划的单位或个人签发付款凭单,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凭付款凭单领取资助费用。
专利(申请)权人为个人的,领取资助现金;专利(申请)权人为单位的,在提交单位银行账号后,由省知识产权局通过银行划入单位账户。
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申请资助材料有虚假情况的,由省知识产权局责令其返还所获资助费用,并停止继续对其资助专利费用,同时予以公告。
省知识产权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获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受资助情况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否则停止继续对其资助专利费用。
已提交实质审查请求的中国发明专利或授权后专利可在8个月内申请办理专利费用资助,若截止日为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办理日。
享受专利申请费或专利授权费资助的起始时间为2023年1月1日以后提出的专利申请或授权的专利。
授予中国发明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2000元;
已享受资助的,原则上不再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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