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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 韩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介绍
韩国专利法的大部分规定,也适用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韩国实用新型专利采用与发明专利相同的实质审查制度,仅保护物品或物品组合的形状或结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
除了直接向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外,申请人还可以在任何受理局提交PCT国际申请并指定进入韩国国家阶段。
在确定谁先申请时,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都会考虑。
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同一天提出两项以上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协商确定谁获得专利权。
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协商不成的,不授予所有申请人专利权。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无效、撤回、放弃或者最终被驳回的,该申请视为未提交,因此不影响后续申请(上述协商失败的情况除外)。
自2008年10月1日起,KIPO实行三轨实质性审查制度。
申请人可以选择三种考试轨道之一:普通考试(默认)、优先考试或延迟考试。
按照一般的审查轨道,除了常规的实质性审查请求之外,不需要提交另一个请求。
按照优先审查轨道,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属于优先审查对象的,可以给予优先审查。
另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实质审查请求一起提交的,只要在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优先权审查请求,就可以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优先权审查,无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属于优先权审查对象,都将
启动优先权审查程序。
根据延迟审核跟踪,申请人可以请求在指定的审核开始日期之前开始审核。
请求可以在请求实质审查时提交,或者在请求实质审查之日起9个月内提交。
审查的开始日期必须在提出实质性审查请求后的24个月内,并且在申请日起的5年内。
对申请的实质审查将在申请人指定的审查开始日期起3个月内进行。
对于2017年3月1日以后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请求必须在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PCT申请指国际申请日)。
3年内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对于分案申请或转换申请(指申请类型可以在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申请之间转换),实质审查请求必须在母申请或原申请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或者在分案申请或转换申请申请日起30天内提出,以较晚者为准。
韩国专利申请费是按件收取,而实质审查请求费是与需要审查的权利要求数量成正比的。
因此,申请人在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之前,可以随时主动修改和删除不必要的权利要求,从而降低成本。
1.新颖性韩国实用新型专利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
原则上,在申请日(优先权日,如果有的话)之前已经在世界任何地方向公众公开的发明和创造是不被授权的。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下列情况下缺乏新颖性:
申请日之前在韩国或国外为公众所知或公开使用的发明创造;
在申请日之前,在韩国国内或国外出版物上发表的,或通过网络公开的,可供公众使用的发明创造。
作为避风港条款,韩国专利法第30条第1项规定了新颖性宽限期。
即使新颖性按照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被破坏,但自公布之日起12个月内提交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该申请也不丧失新颖性:
(1)权利取得人使该申请属于《韩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根据条约或法律在韩国国内或国外公布或公告的除外);
(2)未经权利人同意,申请属于韩国专利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但是,如果“他人”单独创造的相同发明在12个月的宽限期内公开,该公开可能会影响申请的新颖性。
2.创造性如果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根据现有技术轻易地创造出发明,那么该发明就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创造性是通过将要求保护的发明与现有技术在目的、组成和效果方面进行比较来确定的。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能够被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非常容易地”(对应于发明专利的“容易性”)获得,则认为该实用新型缺乏创造性。
也就是说,即使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仅提供了一些有用的价值,也认为是创造性的,这与发明专利需要具有“显著”效果才能具有创造性是不同的。
实际上,KIPO对于如何将“非常容易”的基准(相对于发明专利的“容易”基准)应用于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并没有明确的指导方针,因此审查员不能总是以较低的创造性基准来严格判断所审查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关键词: 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