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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通过PCT途径进入美国的两种方式
第一种 根据371条进入
通过371条方式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为常规的PCT申请国际阶段延伸至美国国家阶段。与其他大部分国家的规定相同,进入美国国家阶段时需提交PCT国际公布文本的准确译文,可按照PCT条约第28、41条进行修改,但修改不得超出原PCT国际公布文本的范围。
第二种 根据111条进入
选择111条方式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则意味着申请人放弃原PCT申请。申请人不必提交原PCT国际公布文本的准确译文,而是可以对原PCT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或增加新内容,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作为“继续申请”或“部分继续申请”存续。
相比较于371条方式,尤其是在PCT申请文件中存在缺陷和不足(例如表述不准确)或者需要改进主题并将其写入申请文件时,该方式允许基于PCT公布文本进行申请文件的修改或增加,可弥补原PCT申请文件撰写的不足,有效地保护申请人的权利。
附:美国专利法 371. 国内阶段:开始
(a)在指定美国或选择美国之国际申请案,由国际局收受国际申请案之申请专利范围项目之修正、国际检索报告及包括追加案之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均为申请所需之文件资料。
(b)依本条(f)项规定,国内阶段应起始于依条约第22条(1)或(2)项,或39(1)(a)款规定期限之到期日。
(c)申请人应向专利商标局提出:
(1)依第41条(a)项所述之国内规费;
(2)一份国际申请案之副本,除依本条(a)项规定不需附送,或已由国际局传送者,若以其它国家之语文申请,应附一份英译本。
(3)依条约第19条规定修正之国际申请案之申请专利范围项目之修正本,除该修正本已由国际局传送至专利商标局,若修正本系以其它国语言进行,应附一份英译本。
(4)发明人(或依第11节经授权之其它人)之宣誓书或声明,应符合第115条所需要件,或应符合条例所述之申请人之宣誓书或声明。
(5)附加报告系以其它国家语言提出时,需附一份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之任何附加报告之英译本。
(d)在本条(c)(1)款所述之国内费用,本条(c)(2)款所述之翻译本,及本条(c)(4)款所述之宣誓书及声明所需要件,均须于国内阶段开始之日起,或由局长所定之较迟时间内符合其内容要件,在(c)(2)款所述之国际申请附本应于国内阶段之开始日提出。若未能符合上述各项所需要件,将被认为该申请人放弃其申请,除其符合局长所认定系因不可避免之原因而未能符合要求。若未能在国内阶段开始时符合其所需要件,则额外规费之收受可视为依本条第(c)(1)款所述之国内费用或依本条(c)(4)款所述之宣誓书或声明所可被接受之条件。申请人应于国内阶段开始之日起即符合本条第(c)(3)款所述规定,若未能符合其规定,即被视为取消依条约第19条所规定之国际申请案之申请专利范围项目之修正。本条第(c)(5)款之规定应于局长所规定之时间内为之,未能符合该规定视为取消依条约第34(2)(b)款所述之修正项目。
(e)除申请人同意外,在国际申请案进入国内阶段后,依条约第28条或第41条所规定之期限内,不得准予或驳回其专利,且申请人得于国内阶段开始后,提出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或图式之修正。
(f)经申请人请求,国内阶段之审查程序得自该申请案已准备就续,且本条第(c)项所需要件均已符合之任何时间开始进行。
关键词: 专利申请 PCT申请 专利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