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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错过优先权期限,还能进入欧洲申请吗?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1-03-29 16:31:02


专利申请错过优先权期限,还能进入欧洲申请吗?乐知网律师为您专业解答。

相关法条依据:

《欧洲专利公约》第87条关于优先权的规定:

(1)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约国或对该缔约国有效而正式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就同一项发明提出欧洲专利申请时,在第一次申请提出后的12个月内享有优先权。

(2)根据申请国的法律或者根据包括本公约在内的多边或双边协定,与正规的国内好申请相等的任何申请,都应认为产生优先权。

(3)正规的国内申请,指任何足以确定申请日的申请,无论申请的结果如何。

(4)与以前第一次申请的内容相同,并且在同一国家或对同一国家提出的以后的申请,在确定优先权时,应视为第一次申请,其条件是:在提出以后的申请时,以前的申请已经撤回、放弃或者驳回,而未曾供公众查阅、未产生过任何权利、也未曾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在这以后,以前的申请不得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5)如果第一次申请系在不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约国的国家提出时,第一至第四款的规定只有在下列范围内才应适用:根据行政委员会公布的通告,该国依照双边或多边协定,对于根据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的第一次申请以及对于根据在缔约国或对缔约国提出的第一次申请,按照与巴黎公约规定相同的条件,授予相同效力的优先权。
 
《欧洲专利公约》第122条关于宽限,作出了以下规定:
 
(1)欧洲专利申请人或所有人,尽管极为注意,但未能遵守欧洲专利局所规定的期限,经申请,依本约的规定如果未能遵守期限直接导致了该欧洲专利申请或某一请求的驳回,欧洲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欧洲专利被撤销、其他任何权利或补正机会的丧失时,应恢复其权利。

(2)请求人应在妨碍遵守期限的原因消除后的两个月内提出书面请求,必须在此阶段完成其被疏忽的工作。只有在未遵守的期限届满一年后,此请求才能接受。在未交纳年费的情况下,第86条第2款规定的期限应在一年期限内减去。

(3)请求应说明理由并提出作为依据的事实。只有交纳了恢复权利费后,请求才视为已被提出。

(4)负责决定被疏忽行为的部门应对此请求作出决定。

(5)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条第2款、第61条第3款、第76条第3款、第78条第2款、第79条第2款、第87条第2款及第94条第2款规定的期限。

(6)在自第1款所指的权利丧失到宣布恢复该权利的阶段内,在指定的缔约国中任何人如真诚地使用或作认真有效的准备使用已被公布的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主题的发明的,可以无偿地在其企业或为其企业需要继续使用该发明。

(7)本条不限制任何缔约国对本公约规定的且该缔约国主管部门应遵循的期限给予宽限的局应考虑缔约国一般承认的程序法原则。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

第136条权利恢复

(1)根据公约第122条第1款的针对权利恢复的任何请求应当在未遵守期限原因消失的两个月内但最迟在未遵守的期限期满的一年内书面递交。但是,关于根据公约第87条1款以及第112a条第4款规定的任何期限的恢复权利的请求应当在该期限期满的两个月内递交。在缴纳规定的费用后,恢复权利要求的请求才被视为递交。

(2)请求应当陈述其所基于的理由,并且应当说明其所依据的事实。遗漏的行动应当在根据第1款提交请求的有关期限内完成。

(3)恢复权利应当排除关于根据公约第121条继续处理可用的任何期限以及关于请求恢复权利的期限。

(4)主管决定遗漏的行动的部门应当根据恢复权利的请求决定。


根据上述相关法条,错过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时,两种途径进入欧洲的专利申请的恢复请求要求如下:
 
一、巴黎公约途径进入
 
错过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时,可以通过恢复权利程序恢复优先权,不过必须满足严格的条件,即需要满足尽到适当注意。
 
对于究竟什么情况属于“适当注意”,欧专局有大量的案例法解释。欧专局专门总结了“Case Law of the Boards of Appeal”(《欧专局申诉委员会案例法》2019年7月第9版III-E-5),其电子版与“适当注意”相关的部分请见下面的链接:

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caselaw/2019/e/clr_iii_e_5.htm
 
二、PCT途径进入
 
错过12个月优先权期限(但在14个月内),在PCT申请提出时同时要求了恢复优先权,进入欧洲国家阶段时,欧专局作为指定局/选定局,根据《专利合作条约》,采用“适当注意”标准。
 
(1)如果在国际阶段受理局采用“适当注意”标准恢复了优先权,则PCT申请进入欧洲阶段时不需要提起新的恢复优先权的请求,因为欧专局原则上承认受理局恢复优先权的决定。只有在当欧专局合理怀疑“适当注意”的条件没有满足时,欧专局才会发函通知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欧专局怀疑的原因,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就此发表答复意见。(欧专局《审查指南》,F-VI-3.7)。
 
(2)如果在国际阶段受理局采用“非故意”标准恢复了优先权,则申请人需要向作为指定局/选定局的欧专局提起新的恢复优先权的请求,因为受理局采用“非故意”标准恢复优先权的决定对欧专局并没有约束力(欧专局《审查指南》,F-VI-3.7)。
 
提起恢复优先权请求的期限是进入欧专局地区阶段期限的31个月期限截止日期的一个月内,在有效提起提前处理请求时为欧专局收到提前处理请求日期的一个月内,同时需要向欧专局说明错过优先权期限的原因,并缴纳官费,2020年4月1日起为665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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