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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创新可以申请专利?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1-10-17 01:41:30


1、属于保护客体
        属于被《专利法》保护的产品或技术,应该具备以下特点:
        不违法、不害人、不缺德,即该产品或技术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
        不属于科学发现,如发现某一特殊物质是不算创新的;
        不是在活人身上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方法,该规定是避免某些治病的方法被垄断后不利于病人康复;
        不被其他知识产权法保护,如“动物和植物新品种”由知识产权法中《动物和植物新品种》保护,商标应该由《商标法》保护;
        不是通过原子核变换获得的物质,也不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2、新的
        即《专利法》里规定的“新颖性”,要求申请专利的技术必须是申请日之前没有出现过的。具体情形包括:
        未公开发表过,即在申请提交到专利局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这里的出版物,不但包括书籍、报刊、杂志等纸件,也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及唱片等音、影件。
        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即没有以商品形式销售或用技术交流等方式进行传播、应用,乃至通过电视和广播为公众所知。
        没有申请过专利,即在该申请提交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3、通过对现有技术的简单叠加得不到的
        即《专利法》里规定的“创造性”,要求通过将两种及两种以上的技术直接叠加,仍不能得到申请文件中的技术方案。用《专利法》里的表述是“非显而易见”。
        例如:现有技术中有一种圆柱形杯子,倒热水进去后容易烫手,因此,有人在杯子外周套一个隔热套,且在隔热套的外表面做了一层防滑颗粒。这样一个具有防滑颗粒隔热套的圆柱形杯子申请专利后,审查员找到两篇对比文件,第一个对比文件是一个玻璃杯子,第二篇对比文件是一个隔热效果很好的材料,以此两篇申请文件来判定第一篇对比文件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本申请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隔热套”,而第二个对比文件恰好可以解决隔热问题,因此,审查员认为杯子+隔热材料=带隔热套的杯子。从而认定该申请提及的“杯子”是“显而易见”的,达不到“非显而易见”这一要求,因此,认为不具备“创造性”,不能授予专利权。
        但在上述案例中,审查员忽略了一项内容“隔热套的外表面有一层防滑颗粒”,在现有技术中未提及“滑”这一技术问题,也没有提及需要“防滑”,因此,将上述的两份对比文件叠加,均不能推导出一个“带防滑颗粒隔热套的杯子”,从而导致该杯子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创造性,可以授予专利权。

4、可批量复制的方案
        即《专利法》里规定的“实用性”。法条里规定的实用性是指能够在工农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中批量制造或能够在产业上或生活中应用。
        专利保护的初衷在于以申请换保护,即利用公开的技术使更多的人知道,其根本目的在于该创新技术的传播,让新技术更有利于推动社会进步。因此,该技术一定要求是可以复制的,即其他人可以在看到该专利后可以“复制”,以达到促进大家学习该新技术的目的。

5、可使用且能带来好的效果
        即申请专利的技术,一定是要可以使用在工业生产中,且应用后能带来好的效果的技术,才能申请专利,即新技术一定在某些方面优于原有技术。

6、符合专利逻辑
        专利逻辑可将其分为问题—手段—效果三部分,即存在“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手段”“利用该手段可以达到的技术效果”,如果“效果”与“问题”能正好对应,即该“技术效果”恰好可以解决前述的“技术问题”,则符合专利申请的逻辑,可以申请专利。

        上述的6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时满足上述6个条件,才能申请专利,才有可能获得专利权。
 
        对照上述6点,很多创新虽然不能用专利保护,却可以选择其他知识产权类型进行保护,比如说“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等等。上文提到的“互联网+”中的商业模式创新,有些可以用“著作权”保护,有些可以用“商业秘密”保护,大家可以根据创新的实际特点,选择最合适的保护方式,为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做好“安全锁”,谨防丢失或被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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