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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发明专利申请,看答复审查意见的撰写流程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1-21 15:21:43 浏览:


 
撰写答复审查意见是专利代理人的常见工作, 过程涉及对权利要求和对比文件每一条权项的详细对比分析,判断原权利要求书中各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答复审查意见的撰写分为几个部分:
    
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写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以便在后文的意见陈述书中对修改后的各项权要进行陈述和解释。
    
二、意见陈述书
    
《专利法》22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答复审查意见中意见陈述书的撰写也主要围绕这些点进行:
    
1、修改说明
    
修改原权利要求的基础是审查员对本案的审查意见,在撰写答复审查意见之前,要仔细阅读答复审查意见书,理解审查员想要表达的含义,找到每一条审查意见对应的权利要求,判断原权利要求书是否存在需要修改的地方。
    
应当写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原权利要求中增加的必要技术特征,并写出该必要技术特征记载于说明书的位置。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专利法》33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法》26条第4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3、修改后的文件具有新颖性
    
《专利法》22条,新颖性,是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前向国务院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新颖性的对比分析,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同样的技术方案,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要与审查员提供的每一篇对比文件分别进行对比。
 
4、修改后的文件具有创造性
    
《专利法》22条,创造性,是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实际撰写过程中,主要是应当写明该发明具有的突出实质性特点和显著技术进步,同时要写明现有技术有没有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特征,且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没有技术启示。
 
5、分案申请
    
当提出的独权之间所要保护的技术特征差别过大,不具有单一性,就需要进行分案申请。
 
6、概述
   
“对原申请进行修改后,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已经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所有问题,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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