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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官网:中国专利申请官网介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2-28 11:24:2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申请专利官网介绍。

本文导读目录:

1、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2、 中国专利申请官网介绍

3、企业专利申请与保护介绍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以下简称强制许可)的给予、费用裁决和终止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强制许可请求、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和终止强制许可请求并作出决定。

第三条 请求给予强制许可、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和请求终止强制许可,应当使用中文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四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强制许可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二章 强制许可请求的提出与受理

第五条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请求给予强制许可。

第六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其指定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强制许可。

第七条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制造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并将其出口到下列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一)最不发达国家或者地区; (二)依照有关国际条约通知世界贸易组织表明希望作为进口方的该组织的发达成员或者发展中成员。

第八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该专利权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九条 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应当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电话; (二)请求人的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 (三)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以及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四)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和事实、期限; (五)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 (六)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机构的盖章; (七)附加文件清单; (八)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第十条 强制许可请求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的,请求人应当按专利权人的数量提交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副本。

第十一条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请求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请求人应当提交已经生效的司法机关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将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认定为垄断行为的判决或者决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建议给予强制许可的,应当指明下列各项:

(一)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目的需要给予强制许可; (二)建议给予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以及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建议给予强制许可的期限; (四)指定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电话; (五)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请求人应当提供进口方及其所需药品和给予强制许可的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强制许可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

(一) 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 (二)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 (三)明显不具备请求强制许可的理由; (四) 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

第十五条 请求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请求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

第十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强制许可请求的,应当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送交专利权人。

第三章 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请求人陈述的理由、提供的信息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专利权人陈述的意见进行审查;需要实地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第十八条 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要求听证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听证。

第十九条 请求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程序终止。

第二十条 经审查认为强制许可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

(一)请求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或者第八条的规定; (二)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不符合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或者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三)强制许可请求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其理由不符合专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四)强制许可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请求人陈述的理由、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不充分或者不真实。

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认为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写明下列各项:

(一)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二)被给予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 (三)给予强制许可的范围和期限; (四)决定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 (六)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还应当在该决定中明确下列要求:

(一)依据强制许可制造的药品数量不得超过进口方所需的数量,并且必须全部出口到该进口方; (二)依据强制许可制造的药品应当采用特定的标签或者标记明确注明该药品是依据强制许可而制造的;在可行并且不会对药品价格产生显著影响的情况下,应当对药品本身采用特殊的颜色或者形状,或者对药品采用特殊的包装; (三)药品装运前,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应当在其网站或者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网站上发布运往进口方的药品数量以及本条第二项所述的药品识别特征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将下列信息通报世界贸易组织:
(一)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口药品的名称和数量; (三)进口方; (四)强制许可的期限; (五)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所述网址。

第四章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的审查和裁决

第二十五条 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提交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请求人的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 (三)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 (四)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五)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理由; (六)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 (七)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机构的盖章; (八)附加文件清单; (九)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

(一)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尚未作出; (二)请求人不是专利权人或者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双方尚未进行协商或者经协商已经达成协议。

第二十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的,应当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请求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撤回其裁决请求的,裁决程序终止。

第二十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决定。

第三十条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决定应当写明下列各项:

(一)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二)被给予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 (三)裁决的内容及其理由;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 (五)决定的日期;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章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强制许可自动终止:

(一)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规定的强制许可期限届满; (二)被给予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

第三十二条 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中规定的强制许可期限届满前,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的,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

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应当提交终止强制许可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一)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专利权人的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 (三)请求终止的给予强制许可决定的文号; (四)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和事实; (五)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 (六)专利权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机构的盖章; (七)附加文件清单; (八)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终止强制许可的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

(一)请求人不是被给予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 (二)未写明请求终止的给予强制许可决定的文号; (三)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 (四)明显不具备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

第三十四条 请求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请求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

第三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应当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送交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专利权人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陈述的意见进行审查;需要实地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第三十七条 专利权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相关程序终止。

第三十八条 经审查认为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不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 经审查认为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

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写明下列各项:

(一)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三)被给予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 (四)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 (五)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六)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 (七)决定的日期; (八)其他有关事项。


附 则

第四十条 已经生效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和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以及强制许可自动终止的,应当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专利申请官网介绍

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除了打印纸质版申请文件提交至专利局外,还可以通过电子申请途径提交专利申请文件。

电子申请是指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将专利申请文件以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电子申请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中间文件,以及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和中间文件。

申请人如何使用电子申请?

(1)访问电子申请网站,自助注册成为电子申请用户,获得用户代码;

(2)使用用户代码和密码登录电子申请网站,下载并安装用户数字证书;

(3)下载电子申请客户端,安装并升级,使用客户端编辑并提交专利申请;或登录电子申请在线业务办理平台,在线提交专利申请。

(4)接收电子回执; 


企业专利申请与保护培训介绍

邀请全方专利事务所的律师进行专利申请和专利保护等专利知识点培训。

从专利申请现状、专利申请与开发、企业专利保护三个维度讲解,此次培训为研发及管理人员。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现代企业要赢得国际的竞争,应该增强自主知识产权意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类型,是企业的差别优势、产权优势和创新优势的一种标志,拥有一项专利就意味着拥有了一个潜在的市场。

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这是现代企业赢得国际竞争的发展潮流和规律。

面对经济全球化,中国要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创新积累代替传统的生产要素积累,广泛开展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就必须依靠知识产权制度的引领和支撑。

中国的企业走向世界,必然面临知识产权方面的诸多问题。

这就要求中国企业有足够的知识产权知识,使企业的研发成果以法律形式为自己所有,利用有效的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这样才能在未来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企业专利申请及注意事项:

企业的新技术转化为专利,专利申请流程:

(1)实用新型及外观专利 新技术方案(技术交底书)→申请文件(五书)→提交专利局(确定申请日及申请号)→形式审查(受理通知书)→初步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授权→办理登记手续→取得专利证书。

(2)发明专利 新技术方案(技术交底书)→申请文件(五书)→提交专利局(确定申请日及申请号)→形式审查(受理通知书)→初步审查→公开(18个月,可提前公开)→请求实质审查(自申请日起三年内提)→实质审查→授权→办理登记手续→取得专利证书。

申请文件统一采用标准表格,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进行下载。

按照表格后面的注意事项填写。

其中,同样发明创造的同日申请、在后申请要求优先权的、要求提前公开、分案申请等特殊情况的专利,应在请求书的相应选项中进行声明。

注意事项:

(1)注意接收专利局下发的通知书。

专利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根据专利的具体情况下发通知书,申请人在接到通知书后及时答复。

(2)检查撰写的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是否陈述了同意或是不同意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

不同意时,是否详细陈述了反驳意见,是否对审查员指出的所有问题进行了答复。

专利授权后,会下发办理登记手续通知及授权通知,申请人应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

(3)PCT国际申请。

专利是有地域性的,如果一项专利只在中国取得了专利权,那么它在其他国家则不受该国专利法的保护,外国可无偿使用。

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N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简称,是在专利领域进行合作的一个国际性条约。

其目的是解决就同一发明创造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时,减少申请人和各个专利局的重复劳动。

申请人可直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局)提交一份PCT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应在自优先权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

利用PCT申请可以简化提出申请的手续;推迟决策时间,准确投入资金;完善申请文件。


如何应对专利侵权诉讼:

1.勇于诉讼;

2.主张专利无效:这是应付专利侵权诉讼中最有效的武器,专利被宣告无效,自然就谈不上侵权了。

3.主张先用权:企业在开发和实施技术时就应当保留有关技术开发完成的具体证据和实施的具体证据,以备将来抗辩侵权指控中用。

4.主张善意使用或销售:对于产品的使用者和销售者来说,产品的合法来源其实就是产品的合法进货渠道。

能证明这一点,就可以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5.主张对方滥用权力:如果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的行为违反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则被控侵权的企业可以主张对方滥用专利权的有关行为无效,从而保护自己的利益。

6.要求强制许可实施对方专利:如果企业以专利权人已经取得的专利为基础,研究开发出新的技术,实现了技术重大进步,就应当积极申请取得专利,这样就能在和外国专利权人的专利竞争中处于不败地位,还可以优先实施对方的专利技术。

7.专利保护期降至为专利许可费少交或不交的谈判条件:企业在接到专利权人的律师函,要求停止使用某项专利技术或想预期支付专利许可费时,首先要做的事情是调查清楚该专利的有效性和保护期,不是盲目缴费。

加强企业专利工作的几点建议 为使企业专利保护取得更大成效,达到提升企业竞争力的目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制定适合企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内部规章制度,建立专利参与分配的创新激励机制,尤其要完善奖酬制度,加大奖励力度,把专利的质和量作为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及工资的指标。

2.推进企业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加强对知识产权的领导,争取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规则,研究、规划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3.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知识产权管理经费,用于专利申请、维持、转让和保护等工作,加强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和转让许可贸易,利用专利技术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

4. 建立专利信息查询系统,充分利用专利文献数据库,为企业做好专利检索服务,建立企业专利信息中心,掌握本行业的技术发展方向和国内外的先进技术,为企业实施专利战略提供信息支持。



申请专利官网: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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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