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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领域为什么没有专利,航空航天技术和军工技术有专利保护一说吗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3-31 15:12:43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军工领域为什么没有专利,航空航天技术和军工技术有知识产权和专利保护一说的吗?
军工领域为什么没有专利,军工行业:如何看待军工行业的科技属性及优势赛道?
国防需求本质是由科技驱动,美国装备研发费≈装备采购费 国防需求本质是由科技驱动,军工行业拥有天然的科技属性。法国国防经济学家雷诺·贝莱斯博士在《TECHNOLOGY AND THE DEFENSE INDUSTRY》一书中指出:
国防需求本质是由科技驱动,并且以科技为中心的国防范式仍然被认为是 21 世纪解决安全挑战的最佳方法。
这种范式不仅是追求科技优势的结果,也来自需要避免可能由科学和技术突破性创新导致的国防战略意外,因为从本质上讲,科技机会是不可预测的。
科创板的创立初衷是为了扶持国家的科技创新型产业,因此一个行业中科创板企业的数量占比越高,说明该行业科技属性含量越高。
在人类数千年的军事史中,20世纪以来武器装备的爆发式变革是绝无仅有的,根本原因在于科技进步。
在某类武器装备的早期阶段,受限于当时的技术条件,军方的多方面需求难以同时满足,武器的研发制造只能舍弃某方面性能以在其他方面获得更优的表现。
比如,早期的坦克无法同时满足军方对防护性、机动性和火力的要求,二战后,随着装甲技术、发动机技术、炮管生产技术的不断提升,坦克实现了三种性能的兼顾,由早期坦克升级为主战坦克。
对于其他武器装备也是如此,20世纪以来主要的武器装备都发生了四次或更多次迭代。
武器装备迭代可能获得指数级的性能提升,从而吸引军方采购新装备,替换旧装备。
武器装备的迭代是科技一点点进步的“量变”累积产生“质变”的结果,其性能也相应大幅提升,如二代机到三代机是机械化向信息化的飞跃,二代空空导弹到三代空空导弹是近距向超视距的飞跃。
每一代战斗机的性能都比前一代拥有指数级的提升,在美军的Northern Edge 2006 演习中,F-22(四代机)在 6 周的对抗中累积击落了 144 架 F-15和 F/A-18(三代机),自身却毫发无损。
性能的微小优势可能意味着生存,而强大的性能提升则让军方有充分的理由去更换现有武器装备,进而促使装备需求持续迭代。
受益于武器装备有序迭代,国防采购需求稳定扩容。
虽然武器装备的性能随着科技含量提高而越来越强大,但出于成本的限制,装备迭代一般是渐进的。
军方往往多批次稳定采购新装备,现役装备一般是两个代系高低搭配,因此需求是稳定增长的,波动性大大降低。
根据《两用技术和国防-民用溢出效应》,作者回顾军工科技的发展,详细说明并证实了溢出效应的四大来源:
1)外部合作。
军工企业和其他民企或者研究机构合作有利于将军工科技转为民用,因为这些民企或研究机构在民用领域往往有更丰富的经验和更敏锐的嗅觉。
2)技术广度。
军工企业在立项研发阶段便以军民两用为目的而开发的技术更容易转为民用,因为这些技术的适用性更强。
3)研发强度,军工企业的研发投入越大,研发人员素质越高,越有可能在军工科技转民用的过程中出现创新性成果。
4)民品倾向。
相比专注于国防领域的军工企业,民品占比高的军工企业更容易实现技术转化。
军工领域为什么没有专利,国防专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有关国防的发明专利权,确保国家秘密,便利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国防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
第三条 国家国防专利机构(以下简称国防专利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申请。
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认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国防专利权。
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分别负责地方系统和军队系统的国防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涉及国防利益或者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被确定为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发明不得申请国防专利。
国防专利申请以及国防专利的保密工作,在解密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 国防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六条 国防专利在保护期内,因情况变化需要变更密级、解密或者国防专利权终止后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国防专利机构可以作出变更密级、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决定;但是对在申请国防专利前已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应当征得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的同意。
被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国防专利权人)可以向国防专利机构提出变更密级、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书面申请;属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军队单位的,应当附送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的意见。
国防专利机构应当将变更密级、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决定,在该机构出版的《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并通知国防专利权人,同时将解密的国防专利报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转为普通专利。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解密的国防专利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经批准可以向国内的中国单位和个人转让。
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应当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保证国防和军队建设不受影响,并向国防专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后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分工,及时报送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审批。
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应当自国防专利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防专利机构登记,由国防专利机构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
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禁止向国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国内的外国人和外国机构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
第九条 需要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国防专利和办理其他国防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防专利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办理国防专利申请和其他国防专利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申请国防专利的,应当向国防专利机构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国防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国防专利机构规定的要求和统一格式撰写申请文件,并亲自送交或者经过机要通信以及其他保密方式传交国防专利机构,不得按普通函件邮寄。
国防专利机构收到国防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申请文件通过机要通信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十一条 国防专利机构定期派人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查看普通专利申请,发现其中有涉及国防利益或者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同意后转为国防专利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普通专利申请转为国防专利申请后,国防专利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该国防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出版物上发表过、在国内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提出过申请并在申请日以后获得国防专利权。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之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十三条 申请国防专利的发明在申请日之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主管部门举办的内部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主管部门召开的内部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国防专利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的,国防专利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国防专利机构对国防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通知国防专利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国防专利申请进行修改、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国防专利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防专利申请人在自申请日起6个月内或者在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时,可以对其国防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对其国防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第十五条 国防专利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对国防专利申请进行修改、补正后,国防专利机构认为仍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十六条 国防专利机构设立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国防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工作。
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由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其主任委员由国防专利机构负责人兼任。
第十七条 国防专利申请人对国防专利机构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并作出决定后,通知国防专利申请人。
第十八条 国防专利申请经审查认为没有驳回理由或者驳回后经过复审认为不应当驳回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并委托国防专利机构颁发国防专利证书,同时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版的专利公报上公告该国防专利的申请日、授权日和专利号。
国防专利机构应当将该国防专利的有关事项予以登记,并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国防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国防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第二十条 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国防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后,通知请求人和国防专利权人。
宣告国防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国防专利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专利公报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 国防专利机构应当自授予国防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将该国防专利有关文件副本送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主管部门。
收到文件副本的部门,应当在4个月内就该国防专利的实施提出书面意见,并通知国防专利机构。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允许其指定的单位实施本系统或者本部门内的国防专利;需要指定实施本系统或者本部门以外的国防专利的,应当向国防专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防专利机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分工报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批准后实施。
国防专利机构对国防专利的指定实施予以登记,并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
第二十三条 实施他人国防专利的单位应当与国防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合同,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费用,并报国防专利机构备案。
实施单位不得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单位实施该国防专利。
第二十四条 国防专利权人许可国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国防专利的,应当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保证国防和军队建设不受影响,并向国防专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后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分工,及时报送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审批。
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应当自国防专利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实施他人国防专利的,应当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国防专利使用费。
实施使用国家直接投入的国防科研经费或者其他国防经费进行科研活动所产生的国防专利,符合产生该国防专利的经费使用目的的,可以只支付必要的国防专利实施费;但是,科研合同另有约定或者科研任务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国防专利实施费,是指国防专利实施中发生的为提供技术资料、培训人员以及进一步开发技术等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国防专利指定实施的实施费或者使用费的数额,由国防专利权人与实施单位协商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防专利机构裁决。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国防专利权人给予补偿。
国防专利机构在颁发国防专利证书后,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国防专利补偿费,具体数额由国防专利机构确定。
属于职务发明的,国防专利权人应当将不少于50%的补偿费发给发明人。
第二十八条 国防专利机构出版的《国防专利内部通报》属于国家秘密文件,其知悉范围由国防专利机构确定。
《国防专利内部通报》刊登下列内容:
(一)国防专利申请中记载的著录事项; (二)国防专利的权利要求书; (三)发明说明书的摘要; (四)国防专利权的授予; (五)国防专利权的终止; (六)国防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七)国防专利申请权、国防专利权的转移; (八)国防专利的指定实施; (九)国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十)国防专利的变更密级、解密; (十一)国防专利保密期限的延长; (十二)国防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的变更; (十三)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国防专利权被授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防专利机构同意,可以查阅国防专利说明书:
(一)提出宣告国防专利权无效请求的; (二)需要实施国防专利的; (三)发生国防专利纠纷的; (四)因国防科研需要的。
查阅者对其在查阅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一个机构管理国防专利工作,并通知国防专利机构。
该管理国防专利工作的机构在业务上受国防专利机构指导。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以及参与军事订货的军队单位、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指定相应的机构管理本单位的国防专利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国防专利机构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国防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国防专利发明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的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国防专利使用费和实施费纠纷。
第三十二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未经国防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国防专利,即侵犯其国防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国防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国防专利机构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向国防专利机构申请国防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国防专利,但本条例有专门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军工领域为什么没有专利,航空航天技术和军工技术有专利保护一说的吗?
有的,航天技术不知道是不是军用,军用武器都有国防专利保护,由国防专利部门专门审查,不对外公开,授权后只公开专利号,专利名称都不公布 肯定有。
不过涉及国防类的专利,是会保密的,不会公开。
国防专利,保密的 国防专利,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
国防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与普通发明专利相同,均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国防专利与普通专利的主要区别:
一、是受理和审查机构不同。
普通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国防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查,具体工作由国防专利审查中心承担。
二、是类型不同。
普通专利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国防专利只有发明一种类型。
三、是申请要求不同。
国防专利申请有保密要求,即申请国防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当是保密的,但绝密级发明不得申请国防专利。
四、是专利代理要求不同。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国防专利的,必须委托总装备部国防知识产权局指定的国防专利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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