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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专利,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3-30 15:57:48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专利,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
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专利,《关于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 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解读
近日,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统称两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 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启动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
为更好回应社会关注,加快推动政策落地,现对有关政策要点作出解读。
一、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的政策背景 根据《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数据显示,我国国内有效专利实施率为55.4%,仍有大量专利没有得到充分实施,研发投入损失、公共资源浪费现象不容忽视;而与此同时,我国企业仍有大量的技术需求亟需满足。
上述问题的成因复杂,既有专利结构问题,也有管理政策障碍、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等方面问题。
专利结构问题,随着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已经逐渐得到改善;管理政策障碍,随着相关制度不断完善已经逐步得到解决,例如2019年财政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从国有资产管理政策上为包括专利在内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扫清了障碍。
作为技术要素流动的重要载体,专利的转移转化对于优化创新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在专利技术供给侧,仍有大量专利价值亟待释放。
数据显示,高校院所的有效专利实施率明显低于企业,分别为13.8%和38.0%,但高校院所没有得到有效实施的专利并非没有市场。
就南京某大学和上海某大学180件机器人领域的专利与广州市176家中小企业进行了对接,有30家企业表达了购买、许可或与专利权人进行对接的意愿。
由此可见,尚有大量专利的价值没有完全得到发掘。
究其原因:
一是专利信息利用程度低,专利导航分析不足,高校院所研发形成的专利与市场脱节,难以与企业专利技术需求高效匹配。
二是专利交易对法律、技术、商务谈判等方面的市场化运营服务依赖性强,需要相对较长的撮合交易、跟踪服务和技术消化过程。
在专利技术需求侧,中小企业获取渠道相对匮乏。
中小企业在科技人才储备、研发经费投入等方面存在诸多短板。
调查发现,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具有引进专利、与发明人合作等方式解决技术难题、升级技术水平的意愿,但普遍表示难以高效获得专利。
中小企业出于保密需要,即使存在专利需求,一般也不愿通过公开渠道发布,更愿自行检索寻求合适的专利。
但目前多数中小企业缺乏快捷高效寻求专利以及与专利权人、发明团队对接的渠道,导致信息严重不对称。
总的看,我国现有的专利信息获取渠道、专利技术供需对接服务暂时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需求。
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加剧了供给、需求内部及供需之间的矛盾,获取专利难度更大、成本负担能力更弱,可谓雪上加霜。
当前,我国正在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技术作为关键的生产要素,专利作为技术的主要载体,畅通技术要素流转渠道,提高专利资源配置效率,对于促进形成“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两部门印发《通知》,启动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利用三年时间,择优奖补一批促进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成效显著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旨在进一步畅通技术要素流转渠道,推动专利技术转化实施。
二、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的工作基础 自2014年起,两部门启动了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先后开展了建设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培育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引导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以及支持重点城市建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等工作,还支持建设了一批区域和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
2020年,7个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中心)服务各类创新主体近万家,促成知识产权交易运营6449件,交易金额超过39亿元,新增挂牌可运营知识产权9万件,新增注册用户近15万;14个股权投资支持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完成知识产权交易运营3351件,成交金额近19亿元,新增委托运营知识产权6.9万件;23支引导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新增投资项目30个,新增对外投资5.6亿元,已有多个投出项目成功挂牌科创板,并陆续有项目开始退出,实现投资收益;37个重点城市专利运营次数达到18.8万次,专利质押金额达到808.9亿元,分别占全国的46.4%和51.9%;专利运营次数同比增加39.5%,高于全国平均增速7.5个百分点;专利质押融资金额同比增加54.3%,高于全国平均增速13.3个百分点,有力发挥了引领带动作用。
在各项工作的有力带动下,2020年全国专利转让许可质押等运营次数达到40.5万次,创新主体专利转移转化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升;根据《全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报告》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业务内容包含知识产权运营服务的机构数量达到3208家,主要开展知识产权许可转让、实施转化以及金融服务,为专利技术的高效转移转化创造了坚实基础。
三、专利转化专项计划的主要内容 专项计划以省为单位开展实施,有关省份需要聚焦若干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等特色优势产业、高等院校,依托相关产业集聚的城市或产业园区,重点开展三方面工作。
一是拓宽专利技术供给渠道。
激发高校院所专利转化活力,指导高校院所深化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挖掘质量较高、具备市场前景的专利;鼓励国有企业分享专利技术,通过先使用后缴纳许可费等方式,降低中小企业专利技术获取门槛。
二是推进专利供需精准对接。
依托高校院所知识产权和技术转移中心、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等载体,集中发布专利技术供给信息,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推广应用;以中小企业集聚区域为重点,支持服务机构帮助中小企业获取目标专利,组织高校院所、国有企业深入中小企业开展专利技术对接活动;引导涉农专利技术向县域和农业园区转移转化,助力乡村产业发展;鼓励专利权人采用或参照“开放许可”方式,提前发布专利转让费用或许可费用标准、支付方式等条件。
三是提高中小企业专利实施能力。
调整优化专利资助奖励政策,更大力度支持中小企业专利转化运用,推动实施进入产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有关中小企业纳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扶持范围,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覆盖范围;在确保金融安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省、市现有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等相关基金作用,助力中小企业专利技术产业化实施。
四、两部门采取的支持措施 两部门对有关省份开展专利转化专项计划给予三方面政策支持。
一是扩大数据开放。
组织建设专利产品备案系统,建立专利转让、许可、质押等运营数据和专利产品备案信息定期通报机制,支持有关省份客观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对异常转让、许可数据进行监控评价,及时向有关省份反馈。
在专利产品备案系统中,企业可以自愿进行专利产品备案,通过备案的产品生成唯一的专利产品备案编码和相关标识,企业可以将其附在产品或其最小包装上。
消费者可以通过备案编码和相关标识了解产品有关专利详细信息,作为消费参考;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备案编码进行产品查询并开展社会监督;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统计分析专利产品相关数据,为专利密集型产业发展监测、政策制定等提供依据。
二是提供绿色通道。
指导有关省份建立涉及中小企业相关专利转让、许可、质押业务办理的绿色通道,提高相关业务受理窗口办理效率,推动有关业务受理窗口向产业集聚区域延伸。
三是给予资金奖补。
两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方案完善、措施得当、工作推进有力,专利技术转化运用成效显著的省份给予事后奖补。
五、如何提高政策实施的有效性 一是在指标设置方面。
对高校院所的考核将专利转让、许可收入的实际到账金额纳入指标,避免数据造假;对中小企业的考核将依托专利产品备案系统,重点考察专利实施进入产品的情况和专利对产品的贡献度,突出专利转化运用导向。
二是在数据监测方面。
知识产权局将利用有关系统,对全国知识产权运用数据变化情况进行监控,重点关注单一主体短时间内集中或连续倒卖的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及其他异常行为,及时向有关省份反馈。
三是在绩效评价方面。
要求有关省份要做好信用管理,坚决遏制不以技术创新和实施为目的的专利转让、许可行为;两部门将对发生不良影响、出现套取补贴等异常行为的省份在绩效评价时予以扣分,严重的取消获得奖补资金资格或追回已拨付奖补资金。
六、如何选取中央财政奖补地方
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专利,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
为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更好发挥科技成果评价作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紧密结合,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坚持正确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式,通过评价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推动产出高质量成果、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
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全面准确反映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着力强化成果高质量供给与转化应用。
坚持科学分类、多维度评价。
针对科技成果具有多元价值的特点,科学确定评价标准,开展多层次差别化评价,提高成果评价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解决分类评价体系不健全以及评价指标单一化、标准定量化、结果功利化的问题。
坚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引入第三方评价,加快技术市场建设,加快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充分调动各类评价主体的积极性,营造成果评价的良好创新生态。
坚持尊重科技创新规律。
把握科研渐进性和成果阶段性的特点,创新成果评价方式方法,加强中长期评价、后评价和成果回溯,引导科研人员潜心研究、探索创新,推动科技成果价值早发现、早实现。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
根据科技成果不同特点和评价目的,有针对性地评价科技成果的多元价值。
科学价值重点评价在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方面的独创性贡献。
技术价值重点评价重大技术发明,突出在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难题,特别是关键核心技术问题方面的成效。
经济价值重点评价推广前景、预期效益、潜在风险等对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影响。
社会价值重点评价在解决人民健康、国防与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重大瓶颈问题方面的成效。
文化价值重点评价在倡导科学家精神、营造创新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影响和贡献。
(二)健全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
基础研究成果以同行评议为主,鼓励国际“小同行”评议,推行代表作制度,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应用研究成果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注重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样机性能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
不涉及军工、国防等敏感领域的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为主,把技术交易合同金额、市场估值、市场占有率、重大工程或重点企业应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
探索建立重大成果研发过程回溯和阶段性评估机制,加强成果真实性和可靠性验证,合理评价成果研发过程性贡献。
(三)加快推进国家科技项目成果评价改革。
按照“四个面向”要求深入推进科研管理改革试点,抓紧建立科技计划成果后评估制度。
建设完善国家科技成果项目库,根据不同应用需求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清单,推动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信息按规定公开。
改革国防科技成果评价制度,探索多主体参与评价的办法。
完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
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加大高质量专利转化应用绩效的评价权重,把企业专利战略布局纳入评价范围,杜绝简单以申请量、授权量为评价指标。
(四)大力发展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
健全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资产评估等多元化科技成果市场交易定价模式,加快建设现代化高水平技术交易市场。
推动建立全国性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完善技术要素交易与监管体系,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成果进场交易,鼓励一定时期内未转化的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成果进场集中发布信息并推动转化。
建立全国技术交易信息发布机制,依法推动技术交易、科技成果、技术合同登记等信息数据互联互通。
鼓励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发展,建立以技术经理人为主体的评价人员培养机制,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发明披露、评估、对接谈判,面向市场开展科技成果专业化评价活动。
提升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水平,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评价与转化中的先行先试作用。
(五)充分发挥金融投资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
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与金融机构、投资公司的联动机制,引导相关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对科技成果潜在经济价值、市场估值、发展前景等进行商业化评价,通过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优化信用评价模型等,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投融资支持。
推广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模式,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
在知识产权已确权并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前提下,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
加快推进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改革,引导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提早介入研发活动。
(六)引导规范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
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专业化评估机构等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强化自律管理,健全利益关联回避制度,促进市场评价活动规范发展。
制定科技成果评价通用准则,细化具体领域评价技术标准和规范。
建立健全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行业标准,明确资质、专业水平等要求,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标准规范及质量控制体系。
形成并推广科技成果创新性、成熟度评价指标和方法。
鼓励部门、地方、行业建立科技成果评价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成果评价政策、标准规范、方法工具和机构人员等信息,提高评价活动的公开透明度。
推进评价诚信体系和制度建设,将科技成果评价失信行为纳入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在评价中弄虚作假、协助他人骗取评价、搞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从严惩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优化科技成果评价行业生态。
(七)改革完善科技成果奖励体系。
坚持公正性、荣誉性,重在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
调整国家科技奖评奖周期。
完善奖励提名制,规范提名制度、机制、流程,坚决排除人情、关系、利益等小圈子干扰,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优化科技奖励项目,科学定位国家科技奖和省部级科技奖、社会力量设奖,构建结构合理、导向鲜明的中国特色科技奖励体系。
强化国家科技奖励与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紧密结合,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的奖励力度。
培育高水平的社会力量科技奖励品牌,政府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提高科技奖励整体水平。
(八)坚决破解科技成果评价中的“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问题。
全面纠正科技成果评价中单纯重数量指标、轻质量贡献等不良倾向,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
以破除“唯论文”和“SCI至上”为突破口,不把论文数量、代表作数量、影响因子作为唯一的量化考核评价指标。
对具有重大学术影响、取得显著应用效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等高质量成果,提高其考核评价权重,具体由相关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不得把成果完成人的职称、学历、头衔、获奖情况、行政职务、承担科研项目数量等作为科技成果评价、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和人才计划评审的参考依据。
科学确定个人、团队和单位在科技成果产出中的贡献,坚决扭转过分重排名、争排名的不良倾向。
(九)创新科技成果评价工具和模式。
加强科技成果评价理论和方法研究,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发信息化评价工具,综合运用概念验证、技术预测、创新大赛、知识产权评估以及扶优式评审等方式,推广标准化评价。
充分利用各类信息资源,建设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科技成果库、需求库、案例库和评价工具方法库。
发布新应用场景目录,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示范工程,在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实施中运用评价结果。
(十)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激励和免责机制。
把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作为核心要求,纳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细化完善有利于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评估政策,激发科研人员创新与转化的活力。
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资产评估管理机制,明确国有无形资产管理的边界和红线,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流程。
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尽责担当行动,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建立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负面清单,完善尽职免责规范和细则。
推动成果转化相关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职尽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依法依规一事一议确定相关人员的决策责任,坚决查处腐败问题。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科技部要发挥主责作用,牵头做好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的组织实施、统筹指导与监督评估,教育部、中科院、工程院、中国科协等相关单位要积极主动协调配合。
行业、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本地区成果评价的指导推动、监督服务工作。
各有关部门、各地方要在本意见出台半年内完成本行业本地区有关规章制度制修订工作。
(二)开展改革试点。
选择不同类型单位和地区开展有针对性的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试点,探索简便实用的制度、规范和流程,解决改革落地难问题,形成可操作可复制的做法并进行推广。
(三)落实主体责任。
科技成果评价实行“谁委托科研任务谁评价”、“谁使用科研成果谁评价”。
各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对照本意见要求在一年内完成相关科技成果评价标准或管理办法制修订任务,提升专业能力,客观公正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活动。
(四)营造良好氛围。
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严格制度执行,注重社会监督,强化评价活动的学术自律和行业自律,坚决反对“为评而评”、滥用评价结果,防止与物质利益过度挂钩,杜绝科技成果评价中急功近利、盲目跟风现象。
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专利,常见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有哪些?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六条,常见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包括以下一些方式。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指科技成果的所有者(或持有者,下同)自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研发实力雄厚的企业常通过该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由研发部门研发相关成果后,进行生产销售,获得市场回报。
北理工等关键领域特色高校,具有相关部门批准的装备生产资质,也通过该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直接生产核心部件,应用于国家重点工程。
(2)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指科技成果所有人将科技成果转让给科技成果受让人,由受让人对科技成果实施转化。
双方一般通过签署知识产权转让协议来实施,交易标的是科技成果中的知识产权,既可以包括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软件著作权等,也可以是技术秘密等形式。
科技成果转让后,转让方获得转让费,不再是科技成果的所有人;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转让费,并成为科技成果的新的所有人。
转让协议一般要将拟转让成果的内容、范围界定清楚,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事先进行约定。
转让价格往往是双方谈判的焦点,而价格的确定及其支付方式,与拟转让科技成果的技术先进性、成熟度、市场预测、经济效益前景、收益周期长短、投资风险大小等密切相关,交易各方一般要对拟交易的成果进行分析评估,并达成共识。
(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指通过订立许可合同,科技成果所有人向被许可人授予科技成果的使用权,被许可人从而获得实施科技成果的权利(否则如擅自实施,则非法侵犯了科技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
与转让科技成果相比较,许可科技成果后,科技成果的所有人没有发生变化。
具体而言,许可又分为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从属许可等多种方式,将在下文阐释。
根据实际情况,科技成果许可费有多种支付方式。
其中,“入门费+提成费”是常见的支付方式,而提成又可以分为产值提成、利润提成等方式。
(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即科技成果所有人与相关单位订立合作协议,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转化科技成果,并明确双方合作的责权利机制。
常见的做法是,由高校院所提供具有较高技术先进性但成熟度不足的早期科技成果,并充分发挥科研、人才优势,负责持续研发,由企业发挥资金、市场优势,负责提供中试熟化、生产线、实验场地等条件,围绕目标客户需求,开展后续试验、产品试制与定型、工艺开发,负责市场推广。
(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是指科技成果所有人将科技成果作为资本投入到企业,由入股的企业实施转化,科技成果的所有人成为企业股东,承担相关风险,获得转化收益。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完成实缴后,入股的企业变更为科技成果的新的所有人。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既可以是与相关合作方新组建企业(合作方等投入现金),也可以是投资到原本存在的企业。
与上述第(4)种转化方式相比较而言,科技成果转化所有人直接成为企业股东,获得企业股东的各项权益,并以股东身份分享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后续收益。
对于高校院所取得的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重点科技成果,通过作价投资方式与合作单位、社会资本等结合实施转化,能够为科技成果所有人持续获得未来长远的市场收益提供保障。
近年来,北京理工大学探索的学科性公司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其特征是“学科技术入股+股权奖励+教师现金入股”,本质上也是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一种特殊方式。
(6)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本质上而言,科技成果转化并没有固定的方式和途径,既可以是上述方式的组合,也可以是其它符合实际需要的任何方式。
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专利,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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