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1095-8705
最新公告:NOTICE
8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详情参阅资讯中心公告

专利申请

当前位置:专利申请 > 国内专利 > 专利申请 >

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问题,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3 01:03:2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问题

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问题


植物新品种权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特点。

它是工业产权的一种类型。

植物新品种权对于不接触它的人来说是一个陌生的概念,所以对于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问题,是怎样的呢?小编整理相关资料,希望对于您了解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问题有一定帮助! 植物新品种权,是工业产权的一种类型,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

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即拥有植物新品种权。

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问题如何界定? 一是个人执行其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场地、繁殖材料及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育种属于职务育种,品种权属于其单位。

非职务育种的品种权应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二是委托育种的品种权的归属应由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的合同确定,如没有合同约定,其品种权属于受委托方。

也就是说,不直接从事育种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通过委托育种的形式获得品种权,由此获得经济效益。

三是合作育种的品种权属于共同完成育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四是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时,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的人。

五是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在某种意义上讲,品种权实际上也是一种商品,因此也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进入市场。

对于您了解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问题您都了解清楚了吗?如果您对于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问题存在着有不明确的法律问题,可以通过咨询 站,这里有专业的为您解答您在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问题中不明确的法律问题,在第一时间维护您在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权上合法利益。



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


植物新物品保护法是我国新型的保护法的一种,可能大家都不了解这个法律,但是这一保护法就像是版权一样规定,没有得到相关人员或单位的允许是不能生产繁殖他人新发现的品种的植物的。

接下来小编就带领大家换个思路看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

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植物育种者权利”,同、、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2009年4月23日,是我国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保护联盟(UPOV)十周年。

据统计,截止到2009年3月31日,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累计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达到6348件和2312件。

申请人范围涵盖国内30个省市自治区和15个国家,四川省的申请和授权总量连续六年居全国第一。

我国的品种权年申请量2005年以前一直保持30%以上的增长速度,并且自2004年以来,我国植物品种权年申请量一直位居UPOV成员国第四位,有效品种权量位居UPOV成员国前10位。

具体来讲,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在六个方面取得了进展。

一是保护制度日趋完善,组织体系初步形成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UPOV公约的实施,我国先后制定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规定》等规章制度;组建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和复审委员会,绝大多数省级农、林业行政部门成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农业部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保藏中心;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内部还制定有《审查指南》等,从而使品种权审批、品种权案件的查处以及品种权中介服务等工作更具可操作性。

二是申请数量及审批授权能力大大提高 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是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

这两部门按照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与审查,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农业部在全国建立了1个测试中心、14个测试分中心;国家林业局在全国建立了1个测试中心、5个测试分中心、2个分子测定实验室和5个专业测试站。

在借鉴国际植物新品种测试技术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研制了102个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其中18个已以国家或行业标准予以公布实施。

UPOV给我国提供了多种培训和交流的机会,给我们提供了100多个植物新品种DUS测试指南,这对我国新品种保护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和保证品种权审批的科学性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

中国牵头制定了茶树、山茶属、粟、牡丹等植物的UPOV测试指南,其中茶树测试指南(TG/238/1)是中国为UPOV制定的第一个植物新品种DUS测试指南 。

农业部在1999年发布了第一批新品种保护名录以后,截至2008年4月21日共发布了七批名录,目前使受保护的农业植物属和种达到74个,其中观赏植物有21个属或种,有春兰、菊属、石竹属、唐菖蒲属、百合属、鹤望兰属和补血草属等;截至2004年10月14日国家林业局先后发布了四批新品种保护名录,目前使受保护的林业植物属和种达到216个,其中观赏植物有个属或种,有牡丹、梅、桃花、紫薇、榆叶梅、腊梅、桂花、木兰属、蔷薇属、山茶属、柳属、桉属、银杏、红豆杉属、杜鹃花属、鹅掌楸属、金合欢属、连翘属、刚竹属等。

我国园林植物新品种的申请出现了持续发展的势头。

三是品种权意识得到加强 农林业行政和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品种权意识得到了加强,通过宣传《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精神,普及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公众增强了对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信赖度,使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效应得到了充分发挥,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育种企事业单位人员认识到,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拥有了品种权,也就拥有了市场竞争的制高点。

四是行政执法力度得到加强 农业部和林业部先后在全国20余个省市开展农业品种权行政执法试点,积极探索品种权行政执法模式。

截止2008年,全国农业行政机关共受理各类品种权案件1123件,有力打击了各类品种权违法,保障了品种权人合法利益,调动了社会资金投入新品种选育的积极性,提高了育种者的信心。

五是野生植物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我国幅员辽阔,气候类型多样,植物种质资源丰富,被誉为“世界园林之母”。

为了丰富园林植物的新品种种类和占领国际市场,我国对野生植物资源进行了细致的科学研究,培育了观赏价值高、适应性强的园林植物新品种。

浙江的王飞罡历经10 余年对野生玉兰进行驯化繁育,培育出了20 个玉兰品种,已有8 个获得了新品种权。

这一成绩为野生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了典范。

加强对野生资源的开发利用,培育具有中国特色的园林植物新品种。



模仿犯法吗


导读:

模仿不违法,未经授权的复制和抄袭违法。

抄袭与模仿之间的界限有时并不那么明确,在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情况认定。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应当认定两者相同;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所以,可以借鉴其设计思路,而不能从网页结构布局、形状、背景色彩、动画、图片、美术、栏目设置等方面全盘照搬。



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问题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更多关于 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 的资讯,可以咨询 乐知网。

(乐知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业务)。


关键词: 如何申请专利 专利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