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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海关对没收后的侵权货物如何处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3 01:04:1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法院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法院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法院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第一,适用惩罚性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

消费者是请求权的权利主体,经营者是惩罚性赔偿金的义务主体,其它人不能成为惩罚性赔偿的主体。

这里要注意的是,将消费者理解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仅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的人的观点是过于狭窄的,消费者的含义本身是相当广泛的,它不仅包括为自己生活需要购买商品的人,也包括为收藏、保存、送人等需要而购买商品的人,还包括替家人、朋友购买物品以及他人购买生活用品的人。

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第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关于欺诈行为,人们看法不一。

目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 第三,惩罚性赔偿以消费者有实际损失为要件。

这里的问题是如何认定消费者的实际损失。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要支付一定代价,如果支付一定价金所得到的商品或者服务是不真实的或者质量有瑕疵时,他本身就受到了损害,包括物质损失、以及其他无形的精神损害,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金。

第四,必须由受欺诈的消费者提出双倍赔偿的要求。

因为的承担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消费者没有提出该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追究经营者双倍赔偿的责任。

二、《》中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一规定吸收了英美法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属于惩罚性赔偿而非补偿性赔偿,意在通过对方请求人提供较充分的补偿,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和假货作斗争,以维护全体消费者的共同利益不受侵犯。

法院可以根据自己的职能,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惩罚性赔偿的相关情况来进行处理,特别是涉及到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的,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由法院来追究相关民事赔偿责任。



海关对没收后的侵权货物如何处理?


没收侵权货物并通知权利人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海关经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予以没收,并应当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下列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1)侵权货物的名称和数量; (2)收发货人名称; (3)侵权货物申报进出口日期、海关扣留日期和处罚决定生效日期; (4)侵权货物的起运地和指运地; (5)海关可以提供的其他与侵权货物有关的情况。

进出口货物或者进出境物品经海关调查认定侵犯知识产权,根据规定应当由海关予以没收,但当事人无法查清的,自海关制发有关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后可由海关予以收缴。

对没收后的侵权货物如何处理? 对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1)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2)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

(3)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假冒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

(4)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海关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序是什么?


一、《海关法》对保护的程序是什么?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基本程序主要分为有2种不同的保护模式。

第一种保护模式是被动保护模式。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发现他人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时,有权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和担保,海关在应权利人的申请扣留相关货物后,会及时通知权利人和货物收发货人。

从海关扣留货物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如果海关收到人民法院就被扣留货物的裁定或者诉前责令停止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海关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未收到上述通知书的,海关就不再扣留有关货物,而将予以放行。

我们将此种保护模式称为被动保护模式。

第二种保护模式是主动保护模式。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海关经审核予以核准之后,货物进出境地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上述已备案知识产权的,会立即通知权利人,如果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交申请和担保,海关将放行有关货物。

如果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海关提交了申请和担保,海关将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自扣留之日起内,对货物是否侵权进行调查。

海关经调查确定货物是侵权的,应当作出相应得处罚决定;海关经调查确定货物不侵权的,应当放行有关货物;若经调查不能确定货物是否侵权,则海关会立即通知权利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自扣留货物之日规定期限内海关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则海关将放行货物,如果自扣留货物之日起计算5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海关将协助执行。

我们将此种保护模式称为主动保护模式。

二、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的流程是什么? 申请备案应向海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列内容:

1、知识产权权利名称或者姓名、注册或者籍等 2、知识产权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3、知识产权许行使状况 4、知识产权权利合行使知识产权货物名称、产、进境海关、进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5、已知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制造商、进口商、进境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列情形 三、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是什么?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保护的专用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的保护。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现在如果存在着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的话,必然是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的,比如说《海关法》当中对于涉及到海关方面的一些行为,有被动的保护模式以及主动的保护模式。

不同的保护模式的保护方式是不一样的。



法院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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