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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构成要件是怎样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3 01:11:14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恶意系新类型的诉讼。
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中并没有关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专门规定。
从性质来说,恶意诉讼的实质是一种对诉权的滥用。
要先判定该诉讼是否属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则就要从相关的构成要件入手分析,下面就让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对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认定,应在坚持构成四要件的分析框架基础上,结合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对四要件作出适应性的解释。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应该满足的条件可归纳为三个:
一是无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提起民事诉讼,尤其是知识产权诉讼中没有权利基础。
二是故意以损害他人为目的。
三是致使其他人受到了损失。
其中提起诉讼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和事实上的根据,是判断恶意诉讼的核心标准。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违法性并非在于提起诉讼本身,因为提起诉讼是当事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其违法性主要体现在诉讼的提起在客观上不存在任何可成立的基础,也即没有任何一个理性的诉讼当事人会认为该诉讼有成功的机会。
另外,关于恶意的认定应仅限于明知的故意。
可以从三个方面推断行为人的“明知”状态:
一是行为人的背景,包括行为人在该领域从事活动的时间及技术职务,在该领域的地位等;二是行为人的行为表现,如行为人伪造,或者为公开技术伪造,以起诉打击对方;三是其他因素。
如行为人在诉讼外向人表明其诉讼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或者将明知没有新颖性的技术申报,并告他人侵权。
二、要注意区分恶意诉讼与正当维权 当事人按照的规定,对涉嫌侵犯其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证据、等措施系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
即使在最终的判决中其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亦不能轻易认为其诉讼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恶意。
具体到本案,多棱公司在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均具有合法的权利基础。
其申请法院对恒盛公司采取及财产保全措施,亦属于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之后,由于涉案专利两次被宣告无效,多棱公司向法院撤回起诉亦属合法。
多棱公司对恒盛公司的诉讼行为虽然历经多次反复,但均与其据以主张权利的专利有效性发生变化有关。
而涉案的有效性发生多次变化,系专利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评判存在不一致导致。
这些情形的发生并不以多棱公司的意志为转移。
另外,涉案的专利类型为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类型不同,在授权时已经经过实质审查,权利状态相对稳定。
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多棱公司在申请该发明专利或者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明知其专利技术属于现有技术,或者存在其他明显的可能导致专利无法获得授权或无效的情形。
因此,多棱公司的诉讼行为在主观上并不存在恶意,不应认定构成恶意诉讼。
关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构成要件的内容, 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实践中,我们需要准确区分恶意诉讼与正当维权,否则的话自身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包括如果存在着重复侵权或者是其他类型的的话,那么应当适用于惩罚性的赔偿。
1、重复侵权。
对于重复侵权应当属于“恶意侵犯专用权”,适用惩罚性赔偿,一般争议较少,但问题在于如何定义重复侵权。
重复侵权应包括狭义和广义两种定义。
狭义的重复侵权仅指针对同一权利的再次侵权行为。
广义的重复侵权则不限于同一权利及同一权利人,而是指对同一类权利的重复侵权行为。
在确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时,不应限于狭义的重复侵权,广义的重复侵权同样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即侵权主体此前存在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劣迹,无论再次侵犯的是否为同一枚商标,是否为同一人的商标,只要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或者关联商品上,同一侵权主体再次侵犯商标权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均属于重复侵权。
原因在于,商标的显著识别特性使得商标权的检索比其他知识产权容易,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有过侵权行为的主体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此前的侵权行为理应使得侵权方对此类商品的市场状况有进一步的了解,有鉴于此前侵权的教训,善意的市场主体理应主动进行检索以避免再次侵犯他人商标权。
因此,在相同类似商品的再次侵权,无论是否针对相同商标或相同权利人,在无充分相反的情况下,应被视为“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进而面对较之以往更加严厉的惩罚性赔偿。
换言之,对重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意在强化市场主体的商标专用权意识,同时严惩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业的情形。
2、侵权者曾与商标权人签订过或涉及被侵权商标的许可合同、或产品,在期内,以及或解除后,从事针对该商标侵权行为,应当属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
许可使用方、商或经销商,对被侵权商标十分熟悉,如果其从事侵犯该商标的行为,可以推定不存在过失的可能。
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主观心态应当认定为基于此前在经营中对商标的使用和了解,谋取该商标所蕴含的商业利益,即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邪恶动机”,较之普通故意主观恶性更强,应认定为“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
同时需要指出,此类侵权行为在损害后果方面比其他普通主体的商标侵权行为更为严重,原因在于此类侵权者此前曾基于合同关系合法使用被侵权商标或销售过被侵权商标的产品,熟悉商品的销售渠道和特征,对消费者而言必然更加具有欺骗性,对被侵权商标的市场美誉度贬损更为严重。
鉴于此类商标侵权行为侵权主体的主观恶性较强,对被侵权商标损害较大,应当对该类商标侵权行为适用保护力度更大的惩罚性赔偿,惩罚本次侵权行为的同时吓阻类似商标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但并非所有与被侵权商标有关的合同均属于上述情况。
合同性质应与商标的实际使用紧密关联,代理注册或对商标进行广告宣传等合同的签约方,虽然其对该商标较为熟悉,但因其此前未销售过标注有该商标的商品,不应认定为“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而仅为普通商标侵权行为。
同理,仅仅与商标权人就许可合同、代理合同或产品销售合同进行磋商,但最终未签订协议,也不属于上述“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情形。
一般民事方面的纠纷发生之后,所进行的赔偿的话,都是补偿类型的赔偿,但是有一些比较恶劣的侵权行为也会进行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类别当中是有一些惩罚性的,当商标等知识产权被认定为侵权,且多次侵权,没有悔过迹象的,就有可能会要求惩罚赔偿。
知识产权按份共有指的是什么
知识产权也叫作知识所属权,是指权利人对对自己所创造出来的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
知识 产权共有其实也就是指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知识产权人对同一项的知识产权一起共同享有同一个知识产权。
那么关于知识产权按份共有指的是什么?下面,就由律 师 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知识产权按份共有指的相关知识。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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