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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能否作价出资,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哪些措施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3 01:13:41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能否作价出资

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能否作价出资


一、的使用权能否作价出资 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不能作价出资,知识产权出资的需要具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要求 1、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审查与核准一般侧重于4个方面,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要具备确定、现存、可评估、可转让的特点。

2、申请人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时,要确定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4个要件的要求,即确定性、现存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

(1)确定性是指用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现实对象。

也就是说,标的物应当明确、具体,不能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概念。

(2)现存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事实上已经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而且出资者对该知识产权依法享有处分权。

(3)可评估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具有能够通过客观评价予以确认的具体价值,即可以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

如果无法通过客观评价确认具体价值,无法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则该知识产权不能用于出资。

(4)可转让性是指为了使公司股东能够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适合独立转让,即权利可以发生独立、完整的转移。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而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不得出资。



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哪些措施


一、的保护包括哪些措施 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措施是:

不断健全、完善国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惩罚额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

同时,要建立对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流失。

防止企业的垄断发生,实现知识产权强国即科技强国。

二、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有哪些? 一般行为发生时,可以先与侵权者协商解决,当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综合处理:

(一)工商局查处、局查处、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查处:

通过向工商局、专利局、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举报,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同时对其进行。

(二)向公安局或海关等机关查处:

向公安机关举报检举,请求对侵权方责任人予以刑事处罚,从而从根本上制止再次发生。

涉及海关备案、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向海关提出查处。

(三)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权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一般分为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主要有三类:

第一类是民事纠纷案件,包括各种纠纷案件,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案件,以及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纠纷,经主管行政管理部门调处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案件;第二类是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指当事人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第三类是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而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

这种保护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遭受严重侵犯,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四)其他行政部门查处 与知识产权相关侵权行为涉及的行政部门。

如食品工艺可能需要相关监管部门介入。

一般来说,各个部门查处并非完全独立,有时需要同时使用多个机关同时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维权。

企业当发现知识产权侵权时应及时维权,这样才能有效维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价值。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要从不同的层面来看,首先大方向上,肯定是国家在立法上面,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断完善现有的保护机制。

同时与国际接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而对于各企业而言,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上面,其实就是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以获取来自法律、的保护。

而实践中,也要定期加强对侵犯自己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什么


一、的保护对象是什么 保护的客体,是指专利保护的对象,即可以取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

按照巴黎公约第一条的规定,专利保护的对象仅指发明,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与发明并行的工业产权保护的客体。

因此,大多数国家仅把发明作为专利保护的客体,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则分别另行制订与平行的法律来保护。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三种工业产权的客体,这三者在我国专利法中统称发明创造。

应当注意的是,在我国的专利法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虽可加以保护,且在这两者的后面也加上“专利”二字,但不能认为是巴黎公约中所说的专利。

(一) 发明 关于发明的概念,即什么是发明,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尚无定义,只有少数国家的专利法对发明直接下了定义,但表述则各不相同,为了全面理解发明的实质内容,现举以下几例: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

可以获得专利的发明是指新颖而有用的制造方法、机器、制造品、物质的组合,或者它们的新颖而有用的改进。

日本专利法第二条规定:

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所作出的高水平的技术创造。

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主持制定的发展中国家发明示范法第112条规定:

发明是发明人的一项思想,能在实践中解决技术领域的某一特定问题。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发明是发明人的一种技术思想,它是利用自然规律做出的能够解决技术领域某一特定问题的新的技术方案,或称技术构思。

发明又可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其相应的专利通常分别称为产品和方法发明专利。

(二) 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也是人们的一种技术思想或技术方案,俗称“小发明”。

它与发明并无本质上的区别。

但它与发明也有以下几个不同点:

一是实用新型仅限于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发明,也就是说,它只能是对机械、设备、装置、器具、日用品等产品的新的设计,因此,工艺方法发明不能以实用新型专利保护;二是实用新型一般比发明的创造性要低一些,以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为例,发明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三是在对实用新型的保护方式上,有的国家是以注册或登记的方式保护;我国对实用新型的专利保护,实质上也是一种登记方式,因为我国专利法虽然规定了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专利性条件,但同时又规定对实用新型只进行初步审查(形式审查)而不进行专利性审查,只要经形式审查合格即可授予实用新型,至于其是否符合专利性条件,一般是在纠纷中解决;四是法律对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比发明要短得多。

(三) 外观设计 我国专利法把外观设计也作为专利保护的客体。

关于何为外观设计,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WIPO主持编著的《知识产权法教程》指出:

“工业品外观设计属于美学领域,但是同时是作为工业或手工业制造品的式样的。

一般说来,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有用物品的装饰的或美学的外表。

装饰的外表可以由物品的形状和、或图案和、或色彩组成。

装饰的或美学的外表必须对视觉有吸引力。

”对外观设计实行保护是为了不许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物品上进行复制。

在保护方式上,大多数国家是采用注册制或登记制,我国专利定的方式实际上也实行注册制,要求申请人提交表示该外观设计的物品的图片或照片,写明该外观设计所使用的产品。

专利的形式有很多种,但是不管哪一种,只要通过国家专利局申请下来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专利申请,每年都是缴纳管理费,管理费是按照件收取的,小型微利企业,一般会减免很多税收,管理费用是一年进行支付一次,专利局不开发票开收据。



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能否作价出资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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