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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都有什么特征2023,知识产权领域内惩罚性赔偿规定是什么?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3 01:17:21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知识产权都有什么特征2023

知识产权都有什么特征2023


(一)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知识产权都有法定的保护期限,有效期限一旦届满,权利就自行终止或消灭,相关智力成果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二)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地域性指依据一国法律所取得知识产权仅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不发生效力。

就此而言,知识产权有别于有别于财产权。



知识产权领域内惩罚性赔偿规定是什么?


一、领域内惩罚性赔偿规定是什么? 知识产权领域内惩罚性赔偿规定是存在着重复侵权或者其他类型的,适用惩罚性赔偿,具体的情形如下。

1、重复侵权。

对于重复侵权应当属于“恶意侵犯专用权”,适用惩罚性赔偿,一般争议较少,但问题在于如何定义重复侵权。

重复侵权应包括狭义和广义两种定义。

狭义的重复侵权仅指针对同一权利的再次侵权行为。

广义的重复侵权则不限于同一权利及同一权利人,而是指对同一类权利的重复侵权行为。

在确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时,不应限于狭义的重复侵权,广义的重复侵权同样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即侵权主体此前存在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劣迹,无论再次侵犯的是否为同一枚商标,是否为同一人的商标,只要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或者关联商品上,同一侵权主体再次侵犯商标权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均属于重复侵权。

原因在于,商标的显著识别特性使得商标权的检索比其他知识产权容易,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有过侵权行为的主体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此前的侵权行为理应使得侵权方对此类商品的市场状况有进一步的了解,有鉴于此前侵权的教训,善意的市场主体理应主动进行检索以避免再次侵犯他人商标权。

因此,在相同类似商品的再次侵权,无论是否针对相同商标或相同权利人,在无充分相反的情况下,应被视为“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进而面对较之以往更加严厉的惩罚性赔偿。

换言之,对重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意在强化市场主体的商标专用权意识,同时严惩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业的情形。

2、侵权者曾与商标权人签订过或涉及被侵权商标的许可合同、或产品,在期内,以及或解除后,从事针对该商标侵权行为,应当属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

许可使用方、商或经销商,对被侵权商标十分熟悉,如果其从事侵犯该商标的行为,可以推定不存在过失的可能。

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主观心态应当认定为基于此前在经营中对商标的使用和了解,谋取该商标所蕴含的商业利益,即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邪恶动机”,较之普通故意主观恶性更强,应认定为“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

同时需要指出,此类侵权行为在损害后果方面比其他普通主体的商标侵权行为更为严重,原因在于此类侵权者此前曾基于合同关系合法使用被侵权商标或销售过被侵权商标的产品,熟悉商品的销售渠道和特征,对消费者而言必然更加具有欺骗性,对被侵权商标的市场美誉度贬损更为严重。

鉴于此类商标侵权行为侵权主体的主观恶性较强,对被侵权商标损害较大,应当对该类商标侵权行为适用保护力度更大的惩罚性赔偿,惩罚本次侵权行为的同时吓阻类似商标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但并非所有与被侵权商标有关的合同均属于上述情况。

合同性质应与商标的实际使用紧密关联,代理注册或对商标进行广告宣传等合同的签约方,虽然其对该商标较为熟悉,但因其此前未销售过标注有该商标的商品,不应认定为“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而仅为普通商标侵权行为。

同理,仅仅与商标权人就许可合同、代理合同或产品销售合同进行磋商,但最终未签订协议,也不属于上述“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情形。

二、侵权认定 侵权行为发生时,被侵权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标,构成“恶意侵犯商标权”。

此类侵权行为不同于对驰名商标在其他类别商品上的复制、摹仿或翻译等侵权行为,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以及是否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翻译,需要进行司法或行政程序上判断。

但基于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在该商标赖以驰名一类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消费者很难区分的基本相同的商标,一般市场主体均可以判断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因此,此类侵权行为明显假借驰名商标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图谋不正当的商业利益,主观恶意明显,属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理应对此类商标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

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国家关于知识产权这方面的领域保护力度越来越大,知识产权它在大的法律当中有知识产权法来进行规制,而在小的方面有商标权法以及具体的,在侵权发生之后不仅仅需要弥补损失,而且还存在着很多的一些惩罚性赔偿措施。



破产案件中知识产权保护初探


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破产企业的往往被忽视,或者在时被遗漏,或者在资产评估中被低评,而这部分无形财产的价值在中往往占有相当的比例。

这种现象不仅造成破产企业财产的隐性流失,也不利于对广大利益的保护和知识产权的延续,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一、破产企业知识产权流失问题及其原因 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有近一半未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即使评估,也是价值明显偏低或者有估无价。

以破产案件中的评估为例:

市第二晶体管厂的“月亮”牌的资产评估价值为3000元;南京旭东厂“飞波”牌晶体管收音机注册商标资产价值为2000元,“银星图形”收录机注册商标资产价值为2000元;南京袜厂“美多”牌注册商标评估价值为1万元;南京中兴源丝织厂“松鹤”牌云锦注册商标资产价值为2500元;南京大同被单厂使用在被子、垫套和被套上的“良宵”和“孔雀”两商标被评估为无价值商标;南京针织内衣暨南京针织集团著名商标“工农兵”也仅被评估为4000元。

显然,上述评估并不能反映企业商标品牌的真正价值。

有些70、80年代的著名商标竟然有估无价,如破产企业南京缝纫机总厂的“蝴蝶牌”商标,委托评估后并未得出评估价格;江苏省金陵汽车制配厂数十年来主要生产“金陵牌”活塞、活塞环、活塞销、气缸套等汽车发动机配件,该企业破产时商标同样未作出评估价格。

实务中,一些破产企业在整体拍卖和转让中将商标作为零资产处理。

破产企业知识产权不被重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受计划经济的长期影响,很多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不懂得企业知识产权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缺乏基本的知识产权;第三,破产企业经营者往往只顾及短期利益和现实利益,致使破产的企业知识产权平时就无人管理;第四,破产清算活动不规范,过低评估或漏评企业知识产权价值。

更重要的是,一些企业急于通过破产实现转制,特别是政策性破产案件,大多数破产国有企业均由主管部门接受,通过产权交易中心竞价转让。

二、破产企业知识产权的范围 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享有所有权以及国有企业被授予经营管理的财产包括四类:

第一是有形财产,如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等;第二是无形财产,如、、、等;第三是货币和有价证券;第四是投资权益,如破产企业在其他公司中享有股权。

由此可见,破产企业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这些知识产权是破产企业的无形财产。

破产宣告前,破产企业已经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权等,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仍然有效的,列入破产财产;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的国有企业经国家授权机关核准而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也应列入破产财产。

对于破产企业的知识产权应当从思想上高度重视。

对于破产企业的专利权而言,如果该专利权在企业破产时仍然具有经济价值,应将其列为破产财产,按一定程序进行评估后转让所有权,所得价款作为破产财产。

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商标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时应同样得到保护。

为使债权人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清偿,应对破产企业的商标权实施转让,所得价款作为破产财产进行统一分配。

对于破产企业拥有的较为先进的科技成果和专有技术,应充分考虑利用其技术成果的价值,尽量进行转让,这样一方面可以继续发挥科技成果和专有技术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经济价值,以满足债权人的利益。



知识产权都有什么特征2023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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