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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费的缴纳与减缓有哪些规定,专利申请费的缴纳与减缓规定有哪些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4 00:56:4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申请费的缴纳与减缓有哪些规定,专利申请费的缴纳与减缓规定有哪些。



专利申请费的缴纳与减缓有哪些规定


专利申请费的缴纳与减缓有哪些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现就申请费说明如下:

1、缴纳申请费的方式 申请费以及其它费用都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或专利局代办处面交,也可以通过银行或者邮局汇付。

通过银行或者邮局汇付的,应当在汇款单附言栏或信汇单第四联后面粘贴缴款单,在其中写明专利申请号,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费用名称(申请费)以及发明创造名称。

银行使用电子联汇的(卫星传输)应当要 求银行在费用用途栏目中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的简称,例如:

“申”表示申请费(费用名称简称表见附录)。

但这种要求银行要按照拍发电报专门收费的。

申请人无论使用何种方式缴费,缴费时未写明申请号及费用名称的,或者写错的,均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2、缴纳申请费的时间 向专利局或者专利局代办处面交申请文件的,可以在接到受理通知书以后,当场缴纳申请费。

向专利局邮寄申请文件的,应当在收到专利局的受理通知书以后再缴纳申请费。

3、缴纳日期的确定 向专利局面交申请费或其它费用的,面交日即为缴费日。

向专利局汇付费用的,若汇付方式符合上述1的规定的,以银行或邮局的汇出日为缴费日。

但是,自汇出日至专利局收到日超过15天的,除邮局、银行出具证明、提供证据的以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缴费日。

4、申请费的数额 5、缴费差错的改正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各种专利费用的,在收到我局开出的收费发票后,应当及时核对发票上开列的专利申请号、费用名称、金额和汇出日期。

发现有差错的,应当在7天内向专利局陈述 意见,说明出错原因和正确的数据。

陈述意见时应当使用专利局制定的统一表格(意见陈述书)。

若差错责任在申请人的,以提出意见陈述书的日期为缴费日,责任在专利局的(申请人应提供证据)以原费用汇出日为缴费日。

向专利局面交费用的,应当在专利局开出发票后核对发票上开列的全部项目,发现有误的,应要求专利局当场改正,认为没有错误的应当在发票缴费人栏目签字。

6、未缴纳或缴足申请费的后果 申请人从申请日起两个月之内未缴纳或缴足申请费(包括文件印刷费,说明书及权利要求附加费)的,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

申请人虽然缴纳了申请费,但手续不当,(例如,缴费单上所列项目不全或有差错,或者没有附缴费单)造成所缴款项挂帐或者退款的,均视为未缴费。

专利局将按未缴申请费处理。

7、申请费其它费用的减缓 申请专利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专利局减缓申请费、审查费、维持费、复审费以及批准专利后三年内的年费。

其它各种费用不能减缓。

在提出申请的同时请求减缓的,被批准以后可以一并减缓上述五种费用。

申请之后只能请求减缓除申请费以外的尚未到期的其它四种费用。

除申请费以外,减缓其它费用应当在该费用应当缴纳的期限届满前两个月以前提出。

请求减缓的,应当提交专利局制订的统一表格的费用减缓请求书。

个人应填明年收入,多个申请人时填明每个人的年收入,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要求提供证明。

8、退款

专利申请费的缴纳与减缓规定有哪些


专利申请费的缴纳与减缓规定有哪些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 (四)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 (五)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第三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专利申请费要如何缴纳


专利申请费要如何缴纳 申请费以及其它费用都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或专利代办处面交。

通过邮寄方式申请专利的申请人,以收到专利局寄去的受理通知书后,按通知书要求可通过银行或者邮局汇付申请费。

汇付时,应当在汇款单附言栏或信汇单第四联后面粘贴缴款单,在其中写明专利申请号、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费用名称(申请费)以及发明创造名称。

通过银行使用电子联行(卫星传输)方式汇付申请费的,应当要求银行在费用用途栏目中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的简称(如果申请人不明确提出要求,银行一般不予填写),但这种要求银行要按照拍发电报专门收费。

费用名称简称一般可以用第一个字,例如“申”表示申请费。

申请人无论使用何种方式缴费,缴费时未写明申请号及费用名称的,或者写错的,均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送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

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费用的,以缴纳当日为缴费日;以邮局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邮局汇出的邮戳日为缴费日;以银行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

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3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退款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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